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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1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社會保障,制度
前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通過部分地方的試點逐步推廣建立起來了。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原有的以計劃經濟為依托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為制約經濟制度轉型和自身發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一、我國農村現行的養老模式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養老隱性問題將顯性化。解決農村人口養老問題將是社會不得不面對的重要任務。在目前廣大的農村地區,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會保險養老三種模式是基本的養老保障方式,而社區養老模式則是一種新的嘗試,以上四者共同構成了農村養老體系。
(一)家庭養老模式
家庭養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強調,是中華民族綿延了幾千年的優良傳統,贍養老人的義務已經變成了每一個中華兒女的內在責任和自主意識,是其人格的一部分。這在廣大農村也表現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實施其他養老模式的條件不太具備,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無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養老仍是我國農村養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養老模式
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土地對農民而言,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農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決一部分生活來源。在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維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說土地是他們最穩定也是最后一道養老保障安全網。
(三)社會保險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臺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即為“農村社會保險”開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該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農村經濟發達和比較發達地區開始試點。其主要做法是,以縣為單位,根據農民自愿原則,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從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出發,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保險基金以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行儲備積累的模式,并根據積累的資金總額和預期的平均領取年限領取養老金。
(四)社區養老模式
社區(含鄉鎮)養老是指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鄉村或鄉鎮企業,仿照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做法,給農村老年人發放養老金。社區養老的實施范圍比較窄,往往受制于該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然而,不容否認的是,以《方案》為基礎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諸多“先天不足”,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大量的問題,面臨著一些不容回避的難題和困境。
(一)存在問題
《方案》確定的養老保險模式雖然在增加透明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促進農民儲蓄意識、改變農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實質上“完全積累、自我平衡”式的商業儲蓄保險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為基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保險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限制和懲罰措施。據統計,到2000年底,全國農保基金積累總額198.58億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難的基金12.7億元,占基金總額的0.68%。可見,目前農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違規行為還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讓農民感到后怕,積極性不高,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
2、國家重視不夠,養老保險滯后
由于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城鄉分割”的保障格局。國家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了城鎮社會保障建設,城鎮社會保險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而國家對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不甚重視,投入很少。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保險費的籌集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輔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農民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交納,國家并無責任。這表明社會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鎮職工的。
3、自給來源不足,吸引力小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僅限于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一些地方此項費用財政也不負擔),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長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度,出現負增長。農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銀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現負增長。
5、違規存放農保基金,造成巨額損失
一些地方將農保基金違規存入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有的因經營不善虧損破產,致使存入的農保基金無法取出造成損失,形成支付危機,參保的農民上訪事件亦時有發生,并有越來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摘要】我國十多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無法回避的問題。目前我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體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礎從根本上發生了動搖。從長遠看,只有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效維護農村社會安定穩定,推動農業發展,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社會保障,制度
前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通過部分地方的試點逐步推廣建立起來了。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原有的以計劃經濟為依托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為制約經濟制度轉型和自身發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徹底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
一、我國農村現行的養老模式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養老隱性問題將顯性化。解決農村人口養老問題將是社會不得不面對的重要任務。在目前廣大的農村地區,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會保險養老三種模式是基本的養老保障方式,而社區養老模式則是一種新的嘗試,以上四者共同構成了農村養老體系。
(一)家庭養老模式
家庭養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強調,是中華民族綿延了幾千年的優良傳統,贍養老人的義務已經變成了每一個中華兒女的內在責任和自主意識,是其人格的一部分。這在廣大農村也表現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低下,實施其他養老模式的條件不太具備,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顧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無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養老仍是我國農村養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養老模式
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土地對農民而言,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農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決一部分生活來源。在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維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說土地是他們最穩定也是最后一道養老保障安全網。
(三)社會保險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臺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即為“農村社會保險”開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個人、集體、國家三方共同付費,由社會統籌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新思路。該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農村經濟發達和比較發達地區開始試點。其主要做法是,以縣為單位,根據農民自愿原則,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從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出發,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保險基金以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行儲備積累的模式,并根據積累的資金總額和預期的平均領取年限領取養老金。
(四)社區養老模式
社區(含鄉鎮)養老是指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的鄉村或鄉鎮企業,仿照城鎮企事業單位的做法,給農村老年人發放養老金。社區養老的實施范圍比較窄,往往受制于該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然而,不容否認的是,以《方案》為基礎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諸多“先天不足”,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大量的問題,面臨著一些不容回避的難題和困境。
(一)存在問題
《方案》確定的養老保險模式雖然在增加透明度、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促進農民儲蓄意識、改變農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實質上“完全積累、自我平衡”式的商業儲蓄保險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為基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保險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限制和懲罰措施。據統計,到2000年底,全國農保基金積累總額198.58億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難的基金12.7億元,占基金總額的0.68%。可見,目前農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違規行為還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讓農民感到后怕,積極性不高,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
2、國家重視不夠,養老保險滯后
由于我國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了“城鄉分割”的保障格局。國家把大量的物力、財力投入到了城鎮社會保障建設,城鎮社會保險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而國家對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不甚重視,投入很少。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保險費的籌集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輔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農民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個人交納,國家并無責任。這表明社會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鎮職工的。
3、自給來源不足,吸引力小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僅限于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一些地方此項費用財政也不負擔),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長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度,出現負增長。農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銀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現負增長。
5、違規存放農保基金,造成巨額損失
一些地方將農保基金違規存入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有的因經營不善虧損破產,致使存入的農保基金無法取出造成損失,形成支付危機,參保的農民上訪事件亦時有發生,并有越來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為新生事物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困難、出現問題是在所難免的,仔細探究其原因,無非是以下幾方面:一是傳統觀念依舊,現代保險意識尚未形成。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民首選的養老途徑,這屬于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經濟的組成部分,也是東方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表現。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改革處于起步階段,廣大農民實現自我保障的意識淡漠,現代保險意識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體經濟薄弱,農民收入增長緩慢。有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發展滯后,為社會養老保險提供補助存在著一定的困難。集體經濟發育不良的地方,農民收入增長的速度也勢必緩慢,即使有余錢,農民也將其絕大部分用于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購買,對于參與養老保險則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體制尚未理順,破壞基金的完整性。保險基金處于屬地分散的管理狀態,分割管理的小規模基金難以進行多樣化投資,很難達到讓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還受到地方行政干預,挪用、盜用現象屢見不鮮,破壞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縛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乃至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至今,中國農村仍有幾千萬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口,他們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都沒有解決,又如何解決得了養老問題呢?而養老本身又不只是一個吃穿問題,還牽涉到醫療、服務等問題。由此可見,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縛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手腳。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來20年中國城市化水平將得到快速提高。在這個進程中,農村養老將呈現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養老將居于主體地位,社會養老保險將得到新的強化,從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為農民養老建立一道比較可靠的屏障。我們要從現有體制本身去尋找問題根源,以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加快法制建設,真正體現公平與效率
市場經濟本身是法治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其實施,而不僅僅是社會政策的形式。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財政、金融和稅收體制改革,盡快制定并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對資金來源、運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標準、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范其操作行為,以法制的形式將農民的這項合法權利確定起來,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應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保證農村社會穩定,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農村老年群體實施的社會保障,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步伐,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穩定性。我國社會保障立法工作方面,應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吸收到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中,依靠法律的強制性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老年基本保險制度的建設。再次,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范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并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二)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會化養老的主體是社會,是以社會運作的方式實現的。而能夠代表社會、管理社會的主導者是政府。在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強調個人應承擔義務是對的,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推卸政府應承擔的責任。調查研究結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當考慮如何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鑒于目前我國政府財力有限,城鄉差別還比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根據當地維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設計城鄉有別的社會養老保險標準,可以適當把支付養老保險金的年齡推遲到65歲。2002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的老年人約為5400萬,按每人每年補貼300元計算,共需資金162億元,僅占財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國財政收入為18914億元),由政府財政負擔這一支出應該沒有問題。2002年中央財政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支出達到1362億元,比上年增長38.6%,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增加10%用于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即136億元),中央政府應該有能力履行這一職責。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財政來負擔,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險所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型”,才能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三)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華民族素有尊老、敬老、養老的傳統,這為家庭養老制度的實行和鞏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礎。盡管由于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農村剩余勞動力大量涌入城市,使農村的家庭趨于小型化,家庭養老受到一定的威脅;從長遠的觀點看,隨著農村生產方式的進步,養老方式必然將由家庭向社會過渡。但現階段,由于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許多原因,農民養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會,家庭養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須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政府可以從制度建設上鼓勵農村家庭養老,例如給予稅收政策的優惠和適當的收入補貼。
農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屬于非正規保障,發展農民的社會保障,必須把增強土地的保障能力與發展土地外保障結合起來,積極實現保障方式的轉變,由傳統的家庭保障轉變為家庭保障與社會保障并舉。發展農村的社會保障,就應有效盤活土地資產,實現土地增值,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實現土地保障功能的再造。
(四)理順管理體制,提高基金統籌管理層次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2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河北;制度
由于我國廣大農村的特殊情況以及人們思想觀念上的認識不同,到目前為止,河北省乃至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還沒有形成一個成型并比較完善的制度,絕大部分農村地區面臨的養老保障形勢依然嚴峻,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養老社會保險勢在必行。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及河北的特點
為了更好地解決好農民養老問題,中國政府從1987年開始探索,并在部分地區進行試點,到1991年,民政部在國內調查的基礎上出臺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標志著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工作的正式開啟。同年,在山東牟平縣組織試點,隨后在全國逐漸推廣,但效果并不理想。河北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在《方案》下發后的一段時間內曾取得較大進展,但自1999年國務院決定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規范整頓,并停止開展一切新業務后,又一度趨于停頓,致使一些投保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失去信心,并在很多地方出現了農民大規模退保現象。此后,全省一定層面上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及相應的改革探索雖然一直沒有停止,并在部分地區和一些局部領域逐步走向深化,但總體進展緩慢,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還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制度。
從整體上說,農村老年人投保意識淡薄,在投保問題上顧慮重重,怕政策不穩。1992年頒布的《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要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一政策一直延續至今。在這一規定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是基金積累式個人賬戶模式。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屬個人所有。養老保險主要由農民個人繳納,有條件的集體雖可以給予一定的補助,但實際上因為我國農村普遍貧窮,享受這一待遇的農民很少。農民在達到一定年齡(一般為60周歲)時,可以領取養老金,養老金數額根據個人賬戶積累額和市場預期壽命來確定。1998年向5.98萬參保人發放養老金,人均42元,月均3.5元。顯然,這樣的保障沒有多大意義。
受經濟發展水平、經濟承受能力特別是小農意識的制約,當前,農民對加入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障等社會保障在認識上還存在偏差。據筆者在河北省部分縣市農村訪談發現,被調查老年人只有少數人投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只有20%的老年人比較了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只有10%的農村老年人投過人壽或其他方面的商業保險。
就河北而言,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1)農村地區開展的社會養老保險實行農民自愿參加,籌資主要依靠甚至完全依靠農民個人繳納,所采取的個人賬戶模式實際上是個人儲蓄,缺乏人與人之間的互助互濟,這與社會保險應具有的強制性、互濟性相違背,因此,它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2)基金管理水平低,缺乏可操作性,縣級主管投資空間小、收益差,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難以保值增值。違規投入非銀行運營機構,挪用、占用農村養老基金的案例比比皆是。(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目標人群的實際政策指向存在偏差。從一般意義上講,越是貧窮、年齡越大的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要越強烈。但是,目前的政策恰好相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走得是一條“保富不保貧”的路子。另外,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采用積累式個人賬戶模式,只能解決“未來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對目前已進入老年和即將進入老年的農民來說,沒有任何意義。(4)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依據。河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依據民政部下發的《方案》和各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業務指導性文件,雖然黨的十六大報告再次明確要求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權威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操作辦法和規定仍未出臺。
二、建立符合實際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體系
縱觀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養老保險的發展都有完備的法律保障。考慮到我國農村的特殊性和養老保險的復雜性,在目前構建農村新型養老保險體系的同時,必須迅速制定相關配套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必須兼顧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和諧的立法價值選擇,確定國家和政府的責任,明確農村養老保險是整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此外,還應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行政規章,并將這一層次的規章作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體系的主體。具體可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農村養老基金管理、運營和監督條例;農村養老基金稅收減免辦法等。由于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地區差距而造成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狀況應盡快得到扭轉和協調。
為了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穩步發展,實現農村小康社會建設目標,必須采取以下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河北省農村養老保險。首先,加強各級政府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對傳統家庭養老模式的一次重大變革,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變遷中,作為變遷主體的農民并不具備創新主體的資格。我國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為目標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際上就是政府主導的結果。政府主體利用其政治上的力量擁有資源配置的絕對權利,其制度供給能力和意愿決定著制度變遷的方向、深度、廣度和具體形式。從河北省來講,除了力爭盡快出臺一套較完備統一的基本法規之外,必須加強省級統一規劃,實行強制為主并與一定政策條件下的自愿相結合的原則,提高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強制程度。為此,有關部門應在縝密調查和分析的基礎上,摸清各地各類農民的經濟條件,制定統一規劃和適合不同收入層次的養老保險政策和實施方案。達到一定人均收入的地區,必須強制實施一定保險水平的社會養老保險。未達到規定人均收入水平的地區實行群眾自愿,但隨著經濟的發展,一旦達到規定的人均收入水平,就必須進入強制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行列。另外,在強制實施社會養老保險情況下,對部分確實困難而不具備負擔能力的農民可以實行減免政策。
其次,加強各級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力度,健全基金管理體系。資金籌集是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核心,縱觀國外,日本和德國對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都在1/3以上。事實證明,通過政府財政補貼發揮政府在資金籌集中的支持和利益誘導作用,是加快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關鍵所在。北京市大興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方案,就是通過政府財政補貼的方式,加大了政府的財力支持,建立了個人賬戶與儲備調劑金相結合的新制度模式。另外,國家還應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讓稅政策,并承擔養老基金運行的管理經費。在政府加大對財政投入的同時,面對龐大的養老基金,基金管理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一個完備的基金管理體系應涵蓋政策制定、基金監督和基金經辦三個層面。基金管理政策的制定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金監督體系由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兩部分構成,外部監督包括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內部監督分為行政監督和內部審計稽核;基金經辦職能由各級農保經辦機構履行。為防止基金被挪用,基金收支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再次,應著眼統籌發展全局,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其他相關制度建設之間的協調工作。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廣大農民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除此之外,還有農村醫療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險和農村社會救助等。養老保險的功能在于解決農民生活上的“遠慮”,而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險的功能則主要是解除農民生活的“近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后者在保險農民生活安全上相互統一,相輔相成,但又存在著財力資源上的矛盾。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應納入整個農村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全局,與其他保險項目統一考慮,統一規劃。對大部分農村地區而言,先行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險制度與完善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是目前比較理想的選擇。另外,城鄉統籌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首要之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還應著眼城鄉統籌發展的全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除農村務農的農民之外,還應包括被征地后失去土地的農民、外出務工者、個體從業者等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覆蓋的人員。在目前的情況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盡可能實現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協調銜接。
最后,除上述制度方面的建設之外,還應該大力培育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意識,提高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認同程度。這對于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建設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總之,農村養老問題直接關系到我國農村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不斷深化,構建和完善農村養老法律體系,確定國家和政府的主體責任地位,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扶持力度,不斷規范農村養老保險已是大勢所趨。認真研究我國和各省農村的實際情況,建立符合國情和省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保證。
參考文獻:
[1]朱俊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分析[J].市場與人口分析,2005,(2).
[2]譚克儉.農村養老保障機制研究[J].人口與經濟,2002,(2).
[3]王國軍.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與改革思路[J].學術季刊,2000,(1).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3
一、人口老齡化的趨勢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自70年代中期起,大力控制人口數量過速增長,加強計劃生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質。認真實施控制人口增長政策的結果,就是大大降低了出生率。這樣就由原來的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長,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長轉化,人口的年齡結構勢必發生變化,向老齡化發展。出生率下降的速度越快,幅度越大,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和達到的程度也越快,越高。但是,我們不能因為要解決人口老化問題,而放松計劃生育,以提高出生率來調整人口年齡結構,形成惡性循環;更不能以低出生率,高死亡率,違背社會道義來延緩人口老化過程,而由低出生率,低死亡率過渡到相對靜止穩定狀態。中國同世界上任何國家一樣,要想達到相對靜止穩定的人口發展階段必然要經過人口老齡化階段,這是無法回避的自然規律。人口學專家研究證明,中國老齡化進程帶有四個方面的主要特征:
(一)人口老齡化的速度比較快。1982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為7663萬,占全國總人口比例為7。6%,到2000年將達到1。3億,占總人口10%以上。英國老年人口從5。0%增長到7。0%用了80多年,瑞典用了40多年,1920年日本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5。3%,到1970年增長到7。1%,用了50年的時間,而我國完成這一增長過程僅僅需要18年的時間。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在2000年即可跨入老年型,世界人口年齡結構跨入老年型要在2010年,我國將比世界總體人口年齡結構提前10年進入老年型。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速度之快將達到世界之最。
(二)老年人口數量巨大。據預測到2040年,老年人口將增長到3。8億,占總人口的比例將上升到25。3%。老年人口數比歐洲所有國家人口還多。
(三)我國高齡老人數量與比例將增大,85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將由1990年的200多萬,占老人總數的3。2%增加到下世紀中葉的5000萬以上,占老人總數的15%以上。
(四)我國傳統的大家庭模式正在向“核心家庭”模式演變。按照人口學家最近做出的家庭人口預測,我國獨居或只與配偶居住的65歲以上老人占老人總數比例將由1990的10%迅速上升到2050年的27%。從上述人口年齡結構的老齡化諸特點來看,中國將在下世紀初進入老年型國家,并排位于發展中國家行列之首。國家正處于經濟尚未充分發展的階段,原來基本由國家承擔的養老方式變得日益不適宜,需要探索新的路子,發展新的方式,這就要求我們首先要大力發展經濟,將逐步消除“經濟滯差”和解決老有所養兩方面結合起來,把兩方面的工作都做好。然而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雖然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仍存在不少問題。
二、解決人口老齡化的養老所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資金不足,養老金支出膨脹。有統計表明,1998年養老金缺口是50多億,1999年是100多億。其次是替代率太高。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企業養老金的平均工資替代率高達80%以上。然后是交費率高,企業負擔重。目前的狀況是,養老金的交費率高達30%左右。還有“統賬”結合導致完全的現收現付,個人賬戶出現空賬。
三、解決的對策——建立綜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一)實施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相結合的養老方式
在解決養老方式上重視精神生活的一面,注意到老年人為社會貢獻的事實,重視家庭養老的功能,實施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并舉的方針。
一般健康和生活優裕的老人仍希望在自己的家里度過晚年。積極倡導家庭養老模式,投入財力、物力、人力,為居家養老提供全面的配套福利服務。同時,又重視對養老設施的建設,把養老設施作為老人們最后的生活保障。
(二)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保障制度
第一個層次是國家立法規定的,低有保證、高有限額的強制性的基本保險。第二個層次是,各企業自定的企業保險年金。這種保險比政府規定靈活得多,形式多種多樣,標準有高有低。第三個層次是,個人養老保險。政府對企業、社會團體、私人舉辦的保險項目,只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和政策上的支持。
以上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各有特色。在管理上,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一體化、定額支付的原則,基本養老保險并不是保障當事人的全部生活,而只是保障最標準、最基本的需求部分,必須要依靠企業及個人的自助努力,要協調好互助與自助。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內部決定,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則遵循自愿原則。在基本模式方面,前者是部分積累籌資,后兩者是完全積累籌資。
(三)逐步實現費用征收的多元化
在考慮企業和個人經濟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減少企業的養老保險的交費率,引進“受益者負擔”的原則,以解決養老保險的財源問題。在費稅改革方面,在適當的時候,將“費”變為稅,保證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此外還可提高一些社會福利設施的收費標準和擴大有償服務范圍。
(四)倡導養老保障事業的社會化
在不少發達國家,盡管具體管理養老保障項目的機構很多,既有政府機構(中央的和地方的),也有民間團體和私人企業,但總的傾向上看,養老保障制度是由政府集中管理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實施養老保障制度的一切細節,從資金來源,運用的方向,甚至保障的標準、收支的程序,大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養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機構通常由受保人、企業或雇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組成的理事會領導。
人口老齡化意味著老年人越來越多,它一方面反映了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質量的改善,另一方面也要求盡快建立綜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人口老齡化給代際供養帶來了財政上的困難。因此,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和國家只能承擔基礎性的保障,一方面使勞動者一旦因風險失去收入來源后能享有基本生活條件,另一方面使國家和社會能夠長期地提供保障。中國雖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同時是具有優越政治制度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發展老年保障事業方面也應該把握和運用這種優勢,統籌全局,縝密考慮,真正成為全世界解決老年人口問題的榜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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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4
關鍵詞: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國;借鑒
Abstract:Sincein1961whenJapanesenationalannuitysystemwasbuilt,thepeasantshavebeenincludedinendowmentinsurancesystem.Japanrealizednationalannuity,andturnednationalannuityintothecommonpartofeverykindofpension,andsolvestheproblemoftheindependenceofeverykindofpension,andthenhasvertic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withthecharacteristicsofthemultiple-pillars.Currently,Chinafacesthesocialproblemssuchaspopulationaging,urbanization,thebiggapbetweentheurbanandtheruralareasandsoon,whichissimilartothesituationofJapanin1961,thus,theexperienceintheprocessoffoundingandreformingtherur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ofJapanhasenlightenmentonChina.
Keywords:Japan;ruralendowmentinsurancesystem;China;experience
一、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國民年金制度的建立
1959年,日本政府頒布了《國民年金法》,把被排除在工薪階層之外的農民、個體營業者(20歲以上、60歲以下)等強制性的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1961年繳費型的國民年金正式實施,進入了“國民皆年金”的時代。
凡投保者加入25年以上、年齡65歲以上的,均可領取國民年金(基礎養老金)。在初期,采取了“10年年金”“5年年金”過渡性舉措,使該制度逐步走向成熟,1986年進入全支付階段。免費享受國民年金的對象主要是年齡已經60歲以上,或者屬于生活保護的低收入無繳納能力者,個人提出并經嚴格審查后,可免費享受國民養老金保險,但退休后其免交期間的養老金僅有原水平的1/3。
二、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過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
(一)農民年金制度的建立
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日本經濟進入了高速增長期,為了適應工業化、城市化的要求,1970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農業勞動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開始實施。該法鼓勵農民離開土地,但農民年金的加入采取自愿性原則,完全尊重農民個人意愿,農民因進城或老齡因素(65周歲以上)轉讓經營權后,在支付其國民年金的基礎上,進一步支付的年金,是國民年金制度的重要補充,財政補助的比例根據參保者的年齡及參保年限實行不同的補助標準。加入農業者年金必須滿足以下3個要件:(1)年齡在20-55歲之間;(2)具有一定規模以上土地的名義權;(3)必須是國民年金的加入者。從實際加入情況來看,1973年實際加入者為105萬人,1975年最高峰時達到116萬人,以后開始減少。[1]
(二)公共年金一體化的形成——1985年對國民年金的大幅度修改
1973-1978年的石油危機,使日本經濟由10%的增長率跌落至1974年的負增長。農村大量勞動力涌入城市,產業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導致了以農村人口為對象的國民年金參保者人數急劇下降。由于日本年金的二重構造,各類繳費和發放年金的標準不統一,在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地區之間存在著不平等的現象,引發了新的社會的不公平感。另外人口迅速的老齡化、少子化,導致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倍增,養老金的支付占國民收入的比例從1975年的9.4%迅速上升到1985年的14%。[2]養老金收支不平衡,行業分立型的保險制度出現了難以支撐的局面。
1984年,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實施公共年金一體化,1985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年金法》,規定參加厚生年金、共濟年金的工薪階層及沒有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工薪階層的配偶、20歲以上的學生等也必須參加國民年金,從而形成了雙層關聯結構的年金制度,把普遍型的國民年金和職域型的厚生年金有效地結合起來,并解決了離婚、配偶喪失獲得養老金的機會。作為第一支柱的國民年金成為任何老人均有權分享的基礎年金,公共年金的共通部分,確保1人1份同額養老保險。
我們可以看出,日本全民保險制度從一開始形成了二重構造的模式,國民年金是基礎養老金,受雇傭者階層不僅有厚生年金,而且有國民年金作為基礎,雙層構造模式對以后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隨著日本實現了“全體國民皆保險”、“全體國民皆年金”,下一步的任務主要是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
新設立了老齡基礎養老金,它以老人生活最低標準設立養老金額,實行統一的繳納標準和定額支付標準,每個國民只要繳費25年,65歲后都可以享受的年金制度。
(三)國民年金基金制度的建立
為了緩解不同參保者間的差距,1991年,日本制定了《國民年金基金法》向不滿足于第一層次基礎養老金(國民年金)的農民、自營業者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險。1995年國民年金的支付標準為65000日元,按日本的生活水平,這只能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3]該制度規定凡滿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民、自營業者均可自愿參加,按月繳納定額的“附加保險費”,65周歲后,在享受國民年金的同時,還可獲得“附加養老金”。該制度還規定免費參加國民養老金保險費者和加入農民年金者,中途不得退出,不能再參加國民養老基金。國民年金基金的支付年限按參保人交納保險費的年限而定,加入的年齡越晚,每月交納的保險費越多。國民年金基金對高收入的農民、自營業者有一定的吸引力,因為它既可以用來養老又可享受到參加民間私營的生命保險所不能享受到的免稅政策。
(四)2004年國民年金財政收支平衡的改革
從2004年開始,通過一系列年金課稅制度的改革,國家財政提高了對國民年金的負擔比例。規定:從2004年開始增收年金稅;從2005年開始增收個人所得稅;從2007年開始增收消費稅。通過征稅的方式來擴大國家財政的收入,到2009年使國庫負擔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1/3逐漸上升到1/2。同時控制國民年金的個人繳費過快增長,從2005年4月開始在13300日元的基礎上每年增加280日元,至2017年固定在16900日元(2004年價格)。為了確保養老金財務收支長期平衡,改變以往的只根據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來確定養老金給付水平,而且參照參保率和平均壽命程度(浮動調整率)來對給付水平進行調整。國民年金至少5年進行一次繳費率核算,若人口結構或經濟發展情況與事先預測的不符,就要對繳費率進行小幅調整,以確保收支平衡。
三、日本養老保險制度尚待解決的問題
(一)實行現收現付制代際負擔不公平
日本的公共養老金計劃采取的是現收現付制,而且替代率比較高。現收現付制通過代際轉移、以支定收、收入均等化來實現人人平等,并且能夠實現代際之間和同一代人之間收入的再分配。養老金和工資一樣,都對產出有要求權,所以,采取哪種融資的模式(現收現付或積累制)就存在著廣泛的爭議。然而,支付當前和未來待遇的能力是產出的核心問題(Barr,Nicholas.2001)。[4]1966年,亨利·艾倫在薩繆爾森“生物收益率”基礎上指出:只有當人口增長率和工資增長率之和大于市場利息率時,現收現付式養老保險制度才是可取的。在這種情況下,現收現付式養老制度可以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5]現收現付制度財務平衡的公式是:C=B×D,C代表繳費率,B代表替代率,D代表贍養率,當人口老齡化(贍養率)提高時,要保持住替代率,只有提高繳費率。繳費率的提高使社會財富的分配在更大程度上向現有的老年人傾斜,而現在承受很重繳費負擔的勞動者進入老年后,將享受不到與上一代人同等的養老待遇,代際之間資金缺口的彌補最終還要依賴財政的轉移支付。
(二)國民年金的空洞化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日本經濟增長速度不斷下滑,步入90年代以后,又出現了長期蕭條與回升乏力,居民收入降低、財政收入減少使保障費財源日顯不足。失業者、需要社會救助的貧困者負擔不起或拖欠養老保險費用,養老金財務危機影響一些青年人、農民和個體工商戶加入養老保險的信心,他們對現收現付制度代際負擔義務不公平感到不滿。2001年度國民養老金保險費欠繳率達29.1%,為1961年開始建立國民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的最高水平。[6]人口老齡化使養老金支出不斷擴大,并且勞動年齡段人口比例下降,繳費的基數不斷縮小,養老金空洞化現象日趨嚴重。
(三)日本農村的人口老齡化和城鄉養老保險水平差異大
二戰后,隨著農村年輕的勞動力開始大量流向城市,留下的僅是年老的父母,尤其是邊遠地區率先進入老齡化社會。60年代農村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農村的老齡化進程比城市快了10年左右。雖然日本在1961年把排除在工薪階層之外的農民、個體營業者(20歲以上、60歲以下)等強制性的納入到養老保險體系中,但是除了國民年金外,農村與城市在其他項目的養老保險在保費負擔和保障水平之間存在著一些差異。如農民加入的基礎養老金,加入40年且年滿65歲時可領取的養老金人均最高限額僅每月6.7萬日元,而工薪階層加入的其他5種養老金制度的月平均水平為18.6萬日元,是農民養老金金額的三倍多。[7]
四、日本的經驗對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啟發
(一)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應立法先行
戰后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及全民皆年金制度建立的過程,也是相關法規不斷完備、充實的過程。從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發展不難看出,在《國民年金法》基礎上進行了不斷的修改和完善,為政府依法給農民提供養老保險服務提供了依據。我國應整體規劃,盡早出臺類似與日本《國民年金法》的《社會保險法》,從法律上確認城鄉全體公民人人平等享有社會保險權益,堅持普遍性和區別性原則相結合。確保社會全體成員的社會保障基本權利,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制精神、原則、待遇等,如規定不同地區,不同保險項目、不同職業者的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應全國統一,在此基礎上根據各地具體情況規定各自的個人賬戶的繳費水平。在統一的《社會保險法》基礎上,因地制宜的設計不同的補充法律、法規,以形成多層次法律體系。
(二)突出政府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主導性的作用
以農民為主要對象的日本國民年金制度是國家(政府)對每位國民的基本生活給予的公平的保障,體現了國家在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主導性的作用,國家財政一開始負擔基本養老金費用的1/3,2004年在財政日益緊張的情況下,日本政府還是決定到2009年使國庫負擔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從1/3逐漸上升到1/2。不管是在經濟起步階段就制定“全民皆保險”計劃,還是在以后逐步提高國家對基本養老金責任來看,對發展中國家進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都具有一定的啟發性,因為發展中國家往往在經濟起飛階段,往往錯誤的將其理解為加大財政負擔或把其看作是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國際社會保障協會顧問詹金斯(Jenkins,Michel)曾指出,“最難解決的問題就是非工薪職員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在此之前農村的農業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非正規行業的勞動者不能得到社會保障的有效保護事例有很多,尤其是發展中國家”。[8]當然我們也應汲取日本“負”面的教訓,在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初期,不應設置過高水準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建立全民性的基礎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全國性的農村養老保險必須由制度層面推進到操作層面。我們是否可以借鑒日本的國民年金制度規定,凡20歲以上的國民均須加入并享受國民基礎年金,形成了全國統一的、覆蓋范圍廣泛的、強制性的、共通的第一層次養老保險。實現上述的目標關鍵是要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資金的問題,把社會統籌賬戶作為不同人群、不同層次保險模式的共同部分,從而實現1人1份同額養老保險。
應當承認我們與日本的養老保險制度不處在同一個層次上,日本現在的養老保險的主體部分是厚生年金,但日本上世紀60年代制定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目標對我們同樣具有適用性。第一,首先解決無養老保險者的問題,向其提供公共年金。第二,在實現了“全體國民皆年金”后,逐步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使各種制度由分散逐步走向統一。
把目前各地探索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實際是“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的“過度模式”轉化為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賬戶)。建立類似于日本全民皆保險的國民年金(基礎養老保險),而應首先解決社會統籌賬戶資金問題,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負擔基礎養老金的1/3,財政繳納部分全部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為職業(純留地)農民、農民工以及被征地農民、鄉鎮企業農民職工等建立統一的社會統籌賬戶,改革現行企業職工、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制度,在擴大覆蓋面的同時,就可以考慮適當調低目前社會統籌20%左右的繳費率。統一所有參保者的社會統籌賬戶,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農民參保的補貼應當全國統一。
(四)建立立體化、多支柱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世界銀行把原來推崇的多支柱從三支柱擴大到多達五個支柱,并認為所有的養老金制度原則上都必須建立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使其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收入再分配以消除貧困的支柱。低收入國家的經驗使我們注意到,必須建立基本支柱或零支柱(非繳費型給付)的全民養老金或社會養老金(RobertHolzman,2005)。[9]例如目前日本有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者400萬人,約占第1號被保險者的20%。國民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應由繳納型和免費繳納型組成,針對農村中沒有能力者(五保戶老人、殘疾者),建立類似于日本免費繳納的基礎性養老金制。坂脇昭吉認為公共年金特別是國民基礎年金,其目的就是減少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依賴。[10]建立類似與日本農村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第一層次為強制性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職業(純留地)農民、農民工以及被征地農民、鄉鎮企業農民職工等建立統一的社會統籌賬戶。
在解決了無養老保險者的問題后逐步解決養老保險層次復雜、相互分立的問題。條件成熟時把農村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賬戶作為企業職工、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各類養老金制度的共通部分。從而形成了雙層關聯結構的保險制度,把普遍型的社會統籌賬戶和職域型的各類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地結合起來。第二層次是農民個人根據個人的土地經營、收入等情況自愿參加國民個人儲蓄養老計劃(附加養老金),將其作為強制性國民基本養老金制度的補充。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農民參保者應當實行全國統一補貼,在國民儲蓄養老的補貼標準上,各地市級、鄉鎮政府、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因地制宜。第三層次為自助的商業保險,滿足富裕農民更高的需求。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兼顧公平和效率,實現從分散到統一,再到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也是我國所要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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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5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訴求
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其養老目前還沒有成為社會問題。但若沒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將來,這一群體的養老事務將出現十分尷尬的局面。退休的農民工將在哪里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將承擔養老義務,退休農民工自身、其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如果他們的養老依靠青年時期的非強制性存款或老年時期的農業勞動,那么這批為中國的現代化做出了巨大貢獻的農民工,大部分將在老年時期成為社會最貧窮的弱勢群體。如果依靠子女養老,那么在人口老齡化的沖擊下,老人和年輕一輩都難以保證良好的生活質量,將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養老風險的社會化轉向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農民工也將必然走上社會化養老模式,這是由以下三個社會現實決定的。
1.農民工自我養老困難
首先,農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據統計,2001年我國農業產值已縮小到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5%左右(仲大軍,2002)。農業生產成本不斷提高,而農民難以實現增收。隨著國際農產晶對我國市場沖擊力的增大,農民個體的收入將更加不穩定。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早已今非昔比。對廣東農村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g7%的家庭有人在外打工(張林秀),而且當前許多農民工將土地無償轉讓給他人耕種甚至不惜拋荒。事實表明,純粹來自土地的收入已經越來越難以維持生計。而退休農民工年老體衰,且已離開農業生產多年,技術落后,更難以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立足。何況約有15%左右的農民工,因現行承包政策和婚嫁等原因已經失去或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2002)。
其次,農民工務工收入有限。農民工的勞動所得往往既要撫養子女又要贍養父母。生活消費的剩余還要用于發展需求,即使較富裕者其養老儲蓄也不充足,買得起商業養老保險的人更是少數。讓農民工自覺控制消費欲望,儲蓄養老金防老是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效果的。因為一方面,人作為生產要素必須要滿足發展需求才能實現價值或提高價值,自我發展欲望是難以控制的,也是不宜抑制的,所以在收入極其有限的情況下,大部分人在積累與發展的選擇中難以自覺地堅持儲蓄養老金。另一方面,儲蓄養老雖然保守,但儲蓄匯率低,難以實現增值,即使農民工堅持儲蓄,也不能保證當前估計可以保障生活的存款能抵御未來的養老風險。
2.農民工依靠家庭養老困難
社會的變遷已經使得我們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計劃生育政策要求下,農民工家庭縱向結構日益趨向“4—2”、“4—2—1”格局;在市場經濟及其價值觀念的作用下,農民工家庭橫向結構也同城市家庭一樣日趨小型化、核心化。農民工的小輩可能大部分實現城市化,那么,家庭成員因城鄉異地將使得家庭關系更加疏遠,老農民工將在經濟生活和感情生活方面都無比被動。即使退休農民工與子女同住城市或農村,其老年生活也難以保障。加之年老農民工法律意識較淡薄,其下輩農民工流動性強,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贍養老人完全依賴于農民工子女個人素質和家庭關系,不孝的比例難免上升。加之老人的生活狀況也必然存在很大的差異,使社會不公現象必然存在。
3.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是理性的選擇
農民工自我養老與家庭養老的困境是社會變遷的結果,所以如何公平、有效地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還必須回升到社會的層面上來研究。
首先,實現農民工的社會化養老應該是國家政策的理性選擇。我國已把社會保障寫入了憲法,政府就應該改變非平衡發展戰略,改變事實上存在的等級制度,改變以往把農民工作為不安定因素來管治、限制、防范的政策。我國政府“不能以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2002)。農民工養老社會化還能促進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替代從而推動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農村勞動力的有序轉移,加快城市化步伐。
其次,農民工不僅產生了強烈的參與社會化養老的需求,而且表現出了積極的權利追求。據調查,85.4%的農民工表示即使處于失業狀態也不愿意回到鄉下去(李強,2001),足見農民工城市化的自覺性之高,同時,這必將帶來農民工養老問題的社會化。因此實現農民工養老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體系的銜接便成了城市化的客觀需求。職業工作、生活方式的現代化使農民工的平等意識、合作意識不斷增長。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在無助的時候開始質問政府的政策,尋求法律的保護。農民工社會化養老秩序必須趕在農民群體老齡化高峰的到來之前,否則社會制度需求與政策供給的矛盾、權利與權力、權利與權利的矛盾將愈加尖銳。
再者,我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力條件已經基本具備。我國財政收入持續增長,已從1990年的2937億元增長到了2001年的15700億元(鄭功成,2002),政府的承受能力在增強,這離不開農民工杰出的貢獻,政府應該允諾和著手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頓老年農民工,回報農民工,維護的社會安全穩定。而且政府不需要對農民工的養老負無限責任,通過制度安排,政府只要為農民工群體制定普遍的養老秩序,而對現在為中老年農民工的一代人給予一定救濟,就基本能夠實現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了。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分析
鑒于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需求日益增強,各省市為了規范市場、保護弱勢群體,都逐步地在為農民工爭取《勞動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其中很多地方已經著手為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尋求對策。實踐中,我國當前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系統的農民工的人數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4個途徑:1.購買商業保險;2.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3.被納入城市社會養老保險;4.獲得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后兩者就是對一些先進省市的做法的概括;前兩者雖是農民工的自愿選擇,卻只是在個體訴求社會化養老的時候受到現有條件限制而可能找到的出路,不可能對農民工的養老起到合適的普遍的保障功能。第一個是少數相對富裕者的選擇;第二條途徑雖然是國家為農民設計的,但其發展進退兩難,操作中也存在許多違規現象(萬克德,2002)。一些學者已經認為這一制度還完全不具備經濟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備財政補貼能力,必須等待時機成熟時方可推行(王國軍,2002)。所以,只有后兩者是真正意義上的為農民工解決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方案,對其進行比較討論可以再現當前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狀況,有助于為其制度化建構找到社會基礎和可行性方向。
當前農民工平等地獲得與城鎮居民一樣的社會養老保險是很困難的。一來農民工收入相對不穩定,經濟承受能力低,難以按時交納與城鎮職工同額的個人繳費;農民工流動性強,勞動力市場競爭強,企業繳費難處理。另一方面,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對長期實行低工資國有企業職工的補償性質,是保證體制順利轉型的過渡性制度,要實現國家對農民工實現“三高”(高基數、高效率、高待遇)頗有難度。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諸多弊端已影響了社會公平的實現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統帳結合”的個人帳戶制度,帳戶公私不分,不能體現參保個人獨立的經濟法人地位,不能反映企業欠繳多繳與個人帳戶的關系造成了吃社會統籌“大鍋飯”的現象;費率、社會平均工資確定不統一、不科學;垂直管理體系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充分體現公平和效率的目標(黃貽芳,2002)。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社保基金的缺口已經達到1000億元(陳式龍,2002),如果讓農民工承擔歷史原因形成的轉制成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實踐中只有少數富裕省市有條件地將很少部分農民工納入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系。如廣州要求企業為工齡達到5年的農民工購買“三金”,個人繳費部分在當月工資中扣除。這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民工群體的權利要求,緩解了農民工與城市社會的矛盾,但是這種制度的實施缺乏公平性,且缺乏保障。第一,不同的企業、單位保障標準不一,同一企業中也存在不同工種和崗位不同的保障待遇,這就人為地將企業和勞動者劃分了等級(同上)。第二,一些民工為了獲得保障犧牲利益駐守同一單位,而一些企業為了逃避責任第四年以各種理由與農民工解除簽約,這勢必將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矛盾。
第四項途徑的實現一般需要地方立法,以及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倡導。北京市2001年制定了《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每月為農民工上繳數額為上年職工月最低標準19%的養老保險金,農民工的繳費率為北京市上年職工月工資標準的7%(以后逐步升為8%),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這是我國首次出現的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權利的嘗試,在消除城鄉差別方面起到了積極的表率作用。但是即使該法規已經考慮到了農民工的流動性而對其轉換工作或者回農村導致的保險關系的變更或終止都作了規定,但是“企事業單位消極對待”,“部分農民工寧愿多要工資也不愿意繳付養老保險費”,該制度將來可能出現保富不保貧(效益差的企業和收入低的農民工投保積極性低)、難以兌現承諾(流入異地工作和回鄉的農民工可能由于路途遙遠、保險費數額較小等原因而放棄)的局面,這是辦法本身及其環境導致的。首先,繳費一刀切可能超過某些企業和農民工能夠和愿意承受的程度,而制度帶來的利益不足以吸引勞資雙方。其次,國家相關部門與機構管理不完善,制度在農民工心中信譽不高,對企事業單位約束力不夠強。第三,在目前其他地區沒有相應的制度與其銜接,不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實行類似政策的地方,如東莞、深圳往往也是“有始無終”,每年都有大量的外來農民工在春節前后辦理退保手續,致使早在1987年就實施社會保險的深圳這樣的城市,雖然目前已經有4萬多人符合退休條件,但實際繳納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外來農民工至今還沒有一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2002)。所以,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還需要激勵和倡導,需要全國統一的步調。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構對策
建立平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的城鄉差異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具備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可銜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漸消除人身差異,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才能提高國家、社會在老齡化高峰來臨時承受風險的能力。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訴求和現狀中可以看出,適應企業和農民工的經濟能力,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實現從自愿投保到強制性繳費的過渡,實現不同地域之間規則的統一和關系的順利轉移。在當前已經出現的地方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和理論發展的基礎上,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投保相結合、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相結合的“混合型”制度是可行的。
(一)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內容。
1.企業按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采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
各地方立法機關依據當地企業的經濟狀況制定一定時期內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根據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的數量將企業所要交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金總額分為若干級別,強制企業對照級別標準按季度及時繳費,以稅前繳納為優惠。企業的狀況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到養老保險機構繳費時登記,登記結果公開,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可以查閱。不如實登記而少交或者拒絕登記與繳費的企業,一經查出,不僅要按當時情況補交,而且要負法律責任。同時,賦予養老保險機構和工會監督權,賦予它們對企業所登記的情況的季度間差異及其他情況提出懷疑、申請法律執行部門調查的權利,允許它們在證據充分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而少交、漏交農民工養老金的企業。
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先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人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社會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準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的統一,并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當前因為不存在普遍的農民工養老問題,所以現收現付部分可以用來救濟當前城市中的少數中老年農民工,如煤礦、建筑等高強度職業的40歲或45歲以上的農民工。有關部門宣傳救濟條件后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登記,設立農民工養老救濟賬戶,按時發給救濟金。這符合現收現付模式實現代際統籌的目標,也有利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獲得更普遍的支持。從當前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開始領取養老金時開始,新繳納的統籌基金停止救濟功能,為可以領養老金的農民工建立社會統籌賬戶,平均發放。農民工中途停交養老保險費不影響其獲得統籌賬戶,回農村或者又進城務工的人員,可以根據其務工時間和繳費年限的比例獲得相同比例的社會統籌養老金。
2.以自愿原則為前提吸引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采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
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與身份證一致)賬戶,并可隨時查詢。由于勞動合同的簽訂事實上阻礙了農民工獲得保險的權利,所以應該放寬條件,只要農民工能證明其工作狀態即可。個人賬戶紀錄農民工的個人繳費和每一季度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的)基本保險金的總和,以及全部積累基金的增值部分。個人賬戶信息實現全國聯網,農民工可以在聯網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據工作轉換證明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間轉接,獲得新工作所在地區該季度的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基金逐步實現全國統一管理,由社保基金理事會負責存儲與投資。個人賬戶的最后地域歸屬決定該賬戶所有者獲得社會統籌賬戶的地方。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有義務通知賬戶所有人到其最近的機構或銀行領取社會統籌賬戶。
農民工的繳費標準和比例應當根據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在法律精神指導下確定與更改,標準是根據平均工資、最低工資還是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立法機關決定,并由其授權機關提供科學的數據。農民工個人投保采取自愿原則,繳費由其自行到保險機構繳納,不參加的視為自動放棄來自社會統籌的基本養老金和社會統籌賬戶。這將極大地提高農民工參與投保的積極性。農民工和企業分開交納,若規定一個季度交納一次,那么農民工第一個月末交,企業第二個月末交。這樣,農民工的投保資料可以幫助保險機構核對企業的繳費狀況,而且保險機構可以因此申請有關部門調查漏交、少交企業。農民工個人繳納保險金無上限,滯交后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補交。農轉非或者回農村的農民工都不需要結束或者更改帳戶信息。前者和企業之間在繳納金數量上的爭議可以在相關法律框架內協商解決。后者仍然可以自行繳納繼續參加保險,如果連續兩個季度不能出示工作證明或不再按規定繳費(滯交超過一定期限),將不能再分攤基本養老金,但若不退保則可以獲得社會統籌帳戶和一定比例的基金;如果退保,農民工可以一次性取回個人帳戶所有積累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不過也就因此不能獲得社會統籌賬號,重新申請參加時防止一人多個賬戶,仍然采取與身份證掛鉤策略,實為延續,但保險年限從最近一次申請時算起,這樣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農民工無故退保取出基金;同時允許部分農民工在能出示災難、疾病、特困等情況的證據或相關機關的證明時,不退保而取出賬戶中的大部分基金急用。養老金可以在任一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或其點分期領取。
3.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
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后,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得到全國的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將制度用法規的形式確定或者將其內容納入現有法律、法規都能指導地方立法,頒布規章也能起到很大的引導作用。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二)“混合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1.統帳分開制度和積極的社會統籌將推動制度的信譽建設。
農民工個人永久性賬戶,讓農民工看到了基本養老金的注入及養老金的增值狀況,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自愿性走向強制性奠定了基礎。個人賬戶繳費靈活,關系變更簡便清楚,充分考慮到了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的特點。基本養老金因地方差異和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間可轉移性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會統籌制度賬戶的建立及其過渡中的救濟功能體現了社會共濟性和國家對公民的保障,普及對農民工的社會關懷,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社會公平,大大提高了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興趣和信心。統帳分開有助于資金管理,有助于推進企業繳費和地方統籌的規范化。該模式還考慮到了地方企業的承受能力和地方自治,適應社會的發展和效率要求;考慮到了制度的運轉所需的利于協作與監督的體系設計,實現了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和企業、農民工之間的權力與權力、權力與權利及權利與權利的平衡。這不僅提高了政府和企業的信譽,而且有助于農民工、企業和政府之間建立相互的信任,將推動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深入人心。
2.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的結合具有可行性。
首先,完全基金積累制度的設計能適應人口老齡化,增強農民工防御養老風險的意識和能力。當前城鎮職工難以建立積累制度是因為從現收現付模式向基金積累模式轉換的成本過大無法承受,而農民工養老保險不存在這個問題,所以應該抓住機會盡早開始農民工的養老金積累,否則老齡化時代來臨時,社會難以承受,農民工的養老狀況將嚴重引起社會的不穩定。
第二,現收現付制度的存在緩解了當前發展經濟的背景下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我國企業和農民工的承受能力現在都還有限,所以農民工投保的低起點、無上限規定是必須的,企業統籌養老金的也只能低起點,只能逐步提高和逐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現收現付式制度等于讓未來的企業借錢給現在的企業發展經濟,并且滿足了當前人們對社會公平的需求也保證了未來農民工公平地獲得養老保險待遇,這是由發展中國家的國情決定的。
第三,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的結合有利于促進未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發展。一方面隨著企業和農民工收入的增加,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的養老金都將與城鎮居民越來越靠近,并最終可以實現社會統籌的合二為一,為農村戶口工人和城鎮戶口工人的待遇差異的消失開具證明。另一方面,轉回農業部門的農民工保持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帳戶,為農民積累模式社會養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參照。同時,當農業現代化逐漸實現、國家逐漸富裕時,農民退休制度和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現收現付式社會統籌制度也將逐步建立,到一定階段便可以實現兩種養老保險制度的結合,為城鄉勞動力一體化徹底掃清障礙。
當農民工群體和社會輿論有如此高的需求而各方面也都具備了相當條件時,國家職能部門應及時因勢利導,著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并最終通過立法確定制度目標和框架,規范各地農民工社會保險辦法,建立管理信息網絡,完善監督,建成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帳分開、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相結合的“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靈活地適應農民工的特點和社會的發展,具有地區間的可接續性和宏觀上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銜接性”。農民工是城市化的積極分子,是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關鍵群體:“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實現也將是推進國家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一體化建設的開端和中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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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6
我國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屬于“現收現付”模式,即將當年所收保險費全部用于支付當期應付養老金,沒有養老金的積累。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對作為市場經濟體制重要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舊有的制度安排不能適應經濟發展新階段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實施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國務院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用以指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按照這些文件的精神,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由舊的“現收現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轉變。
2000年及其之后,先后下發了多個文件,改革創新了基金征繳撥付機制、宏觀監管機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個人賬戶實賬積累機制、繳費激勵機制、企業年金制、多元籌資機制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服務機制,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由“差額繳撥”改“全額繳撥”,社保機構對企業征繳養老保險費與企業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分離,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堵住了由企業拖欠和社保機構擠占養老基金的制度性漏洞,確保了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社會化發放和基金安全。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居民消費的影響
在舊的國家—單位保障制度下,國家、單位包攬了城鎮居民的養老支出,在新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下,占社會保障主要地位的社會保險支出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后,國家的福利支出將大幅減少,個人支出將大幅增加,這對于習慣于政府、企業包攬的絕大多數城鎮居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沖擊,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他們的支出預期,居民儲蓄意愿增強,消費傾向下降。已退休及將退休人員都在重重顧慮下謹慎花費,至于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后收入沒有保障,則更不敢放手消費。
現行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經歷了從單位保障到國家保障再到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的演變。所謂部分積累制,即設立兩類賬戶(社會統籌+個人賬戶),并將雇主和雇員的繳費分別放入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在養老金給付時則分別從上述兩個賬戶中按比例分配。同地區受益人從社會統籌賬戶所獲給付是相同的,但每個受益人從各自的個人賬戶中獲得的給付多少則不同。最終導致每個受益人養老金給付水平有差異。也就是說,在職期間參保時間越長、收入越高者,其所獲養老金給付就越多;相反,在職期間參保時間越短、收入越低者,其所獲養老金給付就越少。
部分積累制的籌資模式適當增加了個人責任,提高了勞動者的繳費比例,居民的個人賬戶積累將會替代居民用于養老和防止意外事故而進行的個人、家庭儲蓄。我國居民一向具有較強的預防動機和遺產動機,因此,較高的繳費率可能不會過多地影響人們的儲蓄,而只影響人們的消費。另一方面,中國的人均收入水平較低,人們在閑暇與收入的選擇上,往往更注重后者,上繳費用后,人們可能會通過多提供勞動而求得補償,從而加重就業壓力。而且,對于低收入階層而言,提高社會保障的繳費比例,會減少他們當期可供消費的收入量,減少低收入階層的消費需求。可見,過高的個人繳費率不但影響個人的即期消費,而且對我國整個經濟的良性運行都可能產生不良影響。所以,與企業的繳費率一樣,在一定的經濟條件和工資水平下,個人的繳費水平也應該適度,不能超出職工個人的承受能力。
廣大農村居民缺乏社會保障,消費能力釋放受到抑制。由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存在和國家財力的原因,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一直以城鎮居民為核心,農村居民向來較少感受到社會保障的安全可靠性。目前我國農村居民仍以家庭保障為主,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變革對農民消費需求影響較小,農村居民缺乏社會保障,從而對農民的消費需求產生了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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