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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監管的認識范文1
1研究背景
DEAN曾指出,學術界缺少保險消費者對保險欺詐態度的研究。投保人對于保險欺詐態度研究的主要內容是對保險欺詐行為道德性、合理性的評判,包括影響評判的因素。美國學者Cummins、Tennyson、Accenture曾做過針對保險欺詐態度的研究和問卷調查,全美反保險欺詐聯盟(CAIF)也對美國家庭做過對保險欺詐容忍度的調查。研究發現,社會公眾對保險欺詐的接受度與所在州的索賠率顯著正相關。美國保險監管體系相對完善,保險行業非常重視保險欺詐的社會合理性問題,相比之下,我國投保人法制觀念淡薄,缺少保險法律知識,認為保險欺詐的后果大不了就是被拒賠。我國個人信用體系還不完善,誠信監控機制不健全,保險機構、醫療機構、社會服務機構和司法機構對保險欺詐的認識不清、防范不力也刺激了保險欺詐的發生。對社會公眾宣傳教育,明確保險欺詐的危害,可以減少和抑制保險欺詐行為,這已經是保險業的共識。但是,如何做好教育工作,宣傳的重點放在哪里,哪些因素影響社會大眾對保險欺詐行為的合理性認可,是本節要澄清的問題。
保險欺詐合理性影響
保險欺詐的合理性可以影響法律執行的效果,可以使上圖中法律成本曲線平移。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保險欺詐合理性的增加可以導致法律成本的效果降低,行為人增加保險欺詐的欲望,對應更多的違法收益。
2保險欺詐行為合理性原因概括
在一些人看來,投保人欺騙保險公司是可以原諒的,是一種小過失,并不是違法行為。大多數保險詐騙都是非暴力行為,對金融制度的危害是間接的、潛在的、遠期的。公安、司法機關對保險欺詐究竟是合同糾紛還是違法犯罪的認識并不統一,不是所有人都能認識到保險欺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反,很多情況下保險欺詐被認為是合情合理的,監管法律和保險政策的實施并沒有產生制定者預期的效果,法律在執行中存在效率貶損和扭曲的情況。影響保險欺詐合理性的因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保險本身具有不確定的特?c,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投保人支付了保費獲得了保障,保障本身不是財富的增加而是財富的不減少,本來是等價有償的交易,但是沒有得到保險賠償的投保人會錯誤的認為不公平,“為什么別人獲得了保險金而我沒有獲得”。投保人認為支付了保費就應當獲得賠償的觀點還有很大的市場。
第二,保險具有“長尾性”特點。投保人的選擇行為不僅和保險產品本身相關,也受到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管理水平、償付能力的影響,其獲得的信息不足以提供足夠的決策依據,保險消費中勢必存在大量非理性行為,滋生保險欺詐。投保人從支付保費到獲得賠償有一段時間距離,保險人拒賠可能不違法,但并不能讓對方心服口服,除此之外還存在很多不公平條款和不合理拒賠的情況。“高保低賠”、“理賠難”等現象會招致投保人的報復行為。投保人支付保費卻沒有獲得預期的“收益”,對保險產生了不信任,采用同樣不理智的行為“同態復仇”,用保險欺詐的方式予以回應。
第三,保險公司的營銷人員流動性強、素質不高,本身對保險不誠信行為的認識不夠,很多時候又是和投保人串謀騙取公司的保險金。社會大眾認為欺詐行為非常普遍,“別人都在騙保,我也可以做”的觀念大量存在。
第四,保險業發展迅速,但監管制度滯后,相比英國、美國、日本成熟的保險法律體系,我國既沒有制定專門的保險反欺詐法,《保險法》只有187條,沒有區分保險合同法與保險組織法,也沒有對保險欺詐做出明確規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司法公信力較低,訴訟成本高,監管部門對保險欺詐的查處力度小。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解釋說明會影響投保人的合理性期待,說明義務履行不到位會增加對方的不信任,投保人認為合同條款過于專業,對保險欺詐更沒有正確認識,輕易越過法律界限。市場調查表明,高達748%的壽險客戶不清楚自己所投保險條款的具體含義,192%的保險客戶根本沒有讀過合同條款,477%的人雖讀過條款但因文字晦澀無法完全看懂。
第五,市場監管對投保人的約束寬松,對保險人的規范不嚴格會使保險消費者對保險產生不信任,都會助長保險欺詐。保險監管法規要寬嚴適中,堅持維護當事人契約自由的立場,不偏不倚。
3保險欺詐合理性的問卷設計
根據美國個人消費信用評估公司2008年的問卷調查,140萬英國人2007年一年內并不認為保險欺詐是錯誤的。李立(2010)也曾采用問卷調查的方法分析消費者對保險欺詐的態度,并得出“保險消費經歷、對免賠制度的認同感、對保險公司的信任”等傳統因素對保險欺詐的合理性并無顯著影響,而“個人道德、工資收入、控制欺詐的態度”等個人因素對保險欺詐合理性影響最明顯。調查問卷可以有效了解社會群體對保險欺詐行為的態度,認為是合理還是違法,購買保險后自己會不會實施保險欺詐。
對于大多數保險消費者而言,他們對行為是否違法的認識不夠,并不具備判斷自身行為風險的能力,經常從自身的理解和最容易獲得的信息出發判斷行為的合法性,容易產生從眾心理,這種心理是指社會成員具有與多數人員在言語、行為方式、態度等方面保持一致的傾向,形成羊群效應。本節通過問卷調查,了解社會公眾對保險欺詐行為合理性的態度,問題并不是直接詢問對保險欺詐的態度,而是提出相關的問題,將調查內容隱藏在問題當中,涉及投保人索賠中的具體行為。希望能得出保險欺詐合理性的主要原因,為防范保險欺詐的教育宣傳工作提供素材。
問題包括:
(1)是否認為保險軟欺詐是合理的(包括事故發生前與發生后)。用以了解公眾對夸大索賠和保險軟欺詐的態度。
(2)羊群效應對保險欺詐合理性的影響(包括人身險與財產險)。用以了解羊群效應對保險欺詐合理性的影響程度。
(3)保險人說明義務的不適當履行是否會增加保險欺詐。用以了解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說明會不會影響保險欺詐合理性。
(4)保險合同的專業性是否會增加保險欺詐。用以了解保險制度本身會不會導致欺詐合理性。
(5)對保險制度的錯誤認識是否會增加保險欺詐。用以了解對保險制度的誤解會不會增加保險欺詐的合理性。
(6)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是否會增加保險欺詐。用以了解保險人的不規范行為會不會增加保險欺詐合理性。
(7)是否認為道德風險是合理的(包括財產險與人身險)。用以了解道德風險是否影響保險欺詐的合理性。
共發放問卷400份,收回有效問卷334份,其中男性225人,女性109人。地域涵?w廣東、河北、湖南、安徽、吉林和山東等25個省份,被調查人員的職業包括學生、公務員、教師、醫生、農民、公司職員等25類,教育程度包含小學、初中、高中、中專、大專、本科和研究生,年齡跨度為18~80歲。數據來源具有廣泛性,基本可以反映社會群體對保險欺詐的態度。
4問卷結果分析
問卷結果顯示,較多數的人認為保險軟欺詐是不合理的,是違法的,并且自己不會實施,少數人認為自己會實施保險軟欺詐。財產險中(以車險為例)認為保險軟欺詐是合法的比率比一般情況下要低,這可能是因為人身險中保險軟欺詐的合理性更高。社會大眾在人身險中實施保險軟欺詐的概率更高。
實施保險欺詐時會受到從眾心理(羊群效應)的影響,如果發現別人出險后會夸大索賠,自己也會堅定保險軟欺詐的意圖。問卷顯示,羊群效應對保險軟欺詐有一定的影響,影響率在37%左右,(34%與40%的中值),在人身險中(以疾病險為例)的影響比在財產險(以車險為例)中的影響更大。
保險人的說明行為對投保人實施欺詐有一定的影響,在30%左右(32%與29%的中值)。其中,保險人對合同說明義務的履行比一般的不誠信行為對保險欺詐行為的影響力略高。
保險合同的專業性和投保人對保險制度是否能正確理解對保險欺詐合理性有影響。保險公司可以適當關注對保險制度價值的解釋,也要盡量使保險合同條款通俗化。
道德風險在財產險中比在人身險中對保險欺詐的影響力略高,但總體來說兩者對保險欺詐合理性的影響都較小。社會大眾普遍認為道德風險是不合理的。
5結論
對保險監管的認識范文2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時代 保險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
2008年9月金融危機席卷全球,這場危機對中國的保險業產生了深刻影響。
一、中國保險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現狀
在中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侵害問題十分嚴重。
(一)法院保險糾紛案件
鄭偉(2012)指出,全國受理的保險糾紛案大幅上升,2005-2010年,全國法院受理保險糾紛案分別為14465件,18268件,21635件,41752件,59747件。08年金融危機后三年的糾紛案件是前三年的四倍。
(二)保險監管機構投訴
鄭偉(2012)指出,2006-2010年,保監會處理群眾投訴量年均增長11.7%。
二、后金融危機時代保險消費者權益陷入困境的原因
在金融危機未平息時,國內學者對保險消費者權益屢屢受到侵害給出意見。
(一)保險消費者保護機制框架不完善
1、法律制度的缺失疏漏和模糊
石富覃(2012),劉志堅(2012)認為,(1)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不足。(2)保護監管薄弱,存在監管空白。(3)維權途徑缺失,現行法律制度沒有相應救濟途徑。(4)金融市場主體服務意識淡薄。
2、保險監管制度不足
趙衛軍(2011)指出(1)分業監管制度體系;(2)監管信息不對稱;(3)保險監管標準缺乏統一;(4)保險監管立法滯后,法津框架體系不完善;(5)腐敗尋租;(6)監管寬容和道德風險造成低效率。
綜上, 金融危機暴露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體制問題,我國保險消費者保護的法制現狀還有諸多不足。
(二)保險公司與保險市場的不成熟
1、保險公司面臨困境諸多
楊明生(2009)指出(1)存在資產負債匹配風險;(2)產品定價的風險;(3)準備金不足使未來現金流不足;(4)巨災難以防范。
2、保險市場發展不夠成熟
邢楠(2012)提出,保險業處于發展初期,一與國民經濟發展整體實力不相適應;二與和諧社會建設不相適應;三與人民生活水平不相適應;四是與金融體系改革不相適應。
綜上,保險市場存在巨大發展空間也面臨巨大挑戰,這對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極大困難。
(三)保險消費者對保險的理解和認知不夠
尚穎(2011),賈士彬(2011)指出:一是消費者認知能力不足;二是消費者為被充分引導。
綜上,由于保險產品的特殊性,大部分消費者對保險理解不足導致諸多問題。
三、后金融危機時代保險消費者保護的對策研究
(一)著力構建消費者法律和監管體系
1、法律制度的完善
康耀坤(2011),衷正(2011)提出,借鑒美國歐盟法律制度達到完善我國法律的目的。我國的法律制度值得借鑒的是,建立全局性的監管機構,為消費者提供更為透明簡單的金融產品,將大型的金融機構變成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控重點。
2、保險監管體系的提升
王文娟(2008),崔冬初(2010),張舒(2011)提出,償付能力的監管是國家對其保險公司監督管理的核心內容,(1)報送真實的業務數據和監管報表;(2)建立科學的監管信息系統;(3)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及監管標準進行比較分析。
綜上,著力構建全面穩定的機制框架才是有效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核心問題。
(二)保險行業自身尋求突破
陳聰(2009)提出,(1)細分市場需求,找尋市場定位。(2)拓展銷售渠道。(3)提高服務質量和滿意度。
綜上,保險行業自身的發展主要包括市場創新,合理競爭,優質服務,培養人才等。
(三)加強對保險消費者的教育
李樹利(2009)張慧(2011)提出,保險機構中介機構和教育機構負責落實保監會、行業協會對消費者教育的工作,把消費者教育滲透到經營管理當中。
綜上,保險機構和教育機構大力宣傳和科學教育可以改善和加強消費者對保險的認知。
四、國內學者相關研究的簡要評述
綜合上述學者觀點,我國保險消費者保護體制建設剛剛起步,09年新修的《保險法》首次將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確立為保險監管的法律范疇。面臨當前保險消費者權益被侵害的諸多問題,當務之急是快速有效解決。保護保險消費者是后金融危機時代保險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保險行業的的核心價值。
參考文獻:
[1]陳聰.論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與保險業的科學發展[J].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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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石富覃,劉志堅.論后金融危機時代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J].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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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邢楠.對保險消費者概念的商榷―兼論保險相對人權益保護范式的選擇[J].2012
[8]王文娟.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問題與對策[J].2008
對保險監管的認識范文3
關鍵詞:保險 理賠 思考
一、導致保險理賠困難的原因分析
1保險公司角度
多數保險公司經營指導思想存在問題。當前,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視業務發展,忽視客戶服務的傾向。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為超額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任務,會千方百計做大業務規模,搶占市場。對于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由于和機構利益關系不是很大,各級機構對此重視不夠,使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流于形式。"保險公司業務前期管理的諸多環節存在問題。理賠作為業務環節的最后一個關口,業務前期埋下的隱患都會在這里暴漏出來。影響理賠的業務前期相關環節的問題包括:
條款制定中的問題。眾多的保險產品滿足了客戶多樣化的需求,對保險業務的蓬勃發展功不可沒。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部分保險產品在條款設計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為理賠工作帶來一些爭議。例如某公司產品的責任免除條款中有“被保險人違反法律、法規或其他犯罪行為”一款,既可以理解為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僅指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展業過程中的問題。目前,各大保險公司大都通過雇用保險人和保險兼業機構銷售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的時候往往沒有動力去向潛在的消費者披漏對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為這樣會影響他們的銷售利益。在這種銷售機制下,加上對保險人職業道德教育、惡意承攬約束力不夠;兼業機構人員簽單不規范等原因,使消費者處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環節中的問題。當前,在有業務就有一切的指導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員缺乏責任心,核保把關不嚴,導致進門容易出門難的現象較為普遍。由此引發理賠糾紛問題自屬正常,當然有些保險公司缺少科學的核保技術和評點手冊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質量。
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業務水平良莠不齊。保險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做出準確判斷。另外在少數保險理賠人員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風,最終只能造成保戶對“保險”望而卻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聲譽。
2客戶角度
從客戶角度來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險知識,也會讓客戶感覺理賠困難。
客戶不了解理賠流程,認為發生事故應該馬上理賠。尤其是賠案中并存著諸多的道德風險,使得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不得不小心謹慎,要求被保險人一方提供詳盡的單證、材料,客觀上造成理賠時間較長。
有些客戶的心里就是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要對損失進行全額賠付。其實,保險公司的賠付標準和具體的賠款計算方法都有具體的規定,這些內容會寫入賠款計算書,所以客戶可以索要,以核對賠款金額的合理性;如果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保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等情形下,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合理合法,客戶就不能糾纏不清,一味要求保險公司賠付。
客戶投保環節不謹慎,簽約時草率、對條款理解不透徹,為日后理賠埋下隱患;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誤解,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引發賠償糾紛。
3保險監管角度
保險監管部門存在重發展、輕管理的監管理念。由于當前國家發展保險業的思路是做大做強保險業,這種思想在具體貫徹執行過程中,做大保險業的思想被片面的強調了,以為發展保險業首先要做大保險業,或者做大保險業就是做強保險業。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保險監管機構重視對市場主體進入市場門檻的把關,卻忽略了保險公司進入門檻以后的日常經營過程的監管,尤其是忽略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
保險監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險監管透明度低,對各大保險公司理賠服務監管無實質性標準,難以控制保險理賠服務質量。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險產品審批情況不對外公布,社會公眾難以了解他們準備購買的保險產品是否合法;第二,對保險公司的舉報投訴電話不對外公布,社會公眾難以比較保險公司服務水平的優劣狀況;第三,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不對外公布,經營不善的或違規操作的公司可以繼續在市場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眾也依然去購買其產品,無形中損害了業績優良、守法經營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第四,沒有正規的信息披露渠道,社會公眾無法及時、完整地從權威、中立的機構或媒體獲得關于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只能聽信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的一面之詞,助長了誤導之風。
4保險行業協會角度
一般社會公眾對保險認識不多,對保險行業協會來說自然也沒有深入的了解,保險行業協會也并未向一般社會公眾提供相關的服務;保險市場各個主體都忙于貫徹“做大做強”的指導思想,無暇顧及彼此之間達成的行業公約或承諾等,因為沒有相應的獎懲機制,保險行業協會對此無能為力,這使得保險監管部門賦予保險行業協會的“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有利于維護保險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有利于協會自身發展為目標,積極進行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真正成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監督體系……”等諸多職責無法很好地實現。因此,由于保險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在保險公司理賠服務質量問題上,保險行業協會達成的行業公約或承諾顯得蒼白無力。
5外部環境角度
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在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只要一遇到保險理賠糾紛,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過錯,社會輿論中“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言論流傳甚廣,不能不說有這方面的原因。!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這一問題制約了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的發展,亟待對相關法律作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關制度不健全,理賠涉及的很多機構、部門,如醫院、公安部門等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拖延了理賠時間。
由于《保險法》沒有對保險人“及時”理賠的時限作具體規定。所以對于保險事故的理賠及時與否,沒有公正的衡量標準和監督標準。保險人一方無論怎么拖延時間,也都可以用“沒有達成協議”等理由應付保戶,而且不受任何法規方面的監督、懲處,這使得極少數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的確存在鉆法律空子的現象。
社會監督有待加強。社會監督是指社會上報刊輿論、審計單位、資信評級機構等對保險業的監督,對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的影響正在逐步加強,如果能夠有效利用這種力量,對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十分有益。目前,我國在利用保險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獨立審計等機構發揮監督作用方面做得還很不夠,對保險公司的影響甚微,沒有起到應有的督促作用。
對保險監管的認識范文4
[關鍵詞]有效保險監管,監管理念,監管實踐
有效的保險監管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和機制,是解決保險市場失靈的手段,它既體現了法制化和程序化的監管理念,又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技術先進的監管實踐活動,隨著宏觀經濟環境、金融市場和保險監管理念的變化而及時調整和演進。
一、有效保險監管理念
(一)有效的保險監管是動態監管
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監管趨勢更多采取動態監管,即對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管。隨著保險公司外在經營環境以及公司自身的保險技術、管理水平、業務發展以及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不斷變化,公司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各類風險也會不斷變化,有效的保險監管也應該是動態的保險監管,即不斷發展的監管理念、不斷完善的監管體系、不斷改進的監管手段和不斷創新的監管方法,以有效防范化解保險市場出現的風險,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穩定和高效率。
(二)有效的保險監管理念體現了依法監管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必須依法監管。為了保險業和被保險人的整體利益,必須保持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以實現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保險監管以法律為依據,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性,并保持依法監管的持續性和一貫性。同時,有效的保險監管工作應嚴格遵照工作程序進行,既體現在監管機構內部進行程序化,也體現在對監管對象進行外部監管工作的程序化。
(三)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現更高的監管實踐要求
有效的保險監管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技術先進、保證市場公平的監管實踐活動。有效的保險監管,既追求市場效率又兼顧市場公平。從追求市場效率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過度監管會導致監管成本提高,影響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積極性,束縛保險業發展,影響保險市場效率提高;監管不到位會導致行業系統性風險積聚,造成保險市場的無序和混亂。因此,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即使保險市場的收益與成本差額實現最大,使保險市場效率達到最優。從兼顧市場公平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能實現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實現保險監管“公平、競爭、穩定、高效率”的監管目標。
二、影響保險監管有效性若干因素分析
我國的保險監管在結合保險業發展實際基礎上,充分吸納和借鑒了ICP原則,并在監管實踐中不斷進行完善。但有效保險監管理念和實踐卻仍與預期目標存在距離。
(一)有效保險監管前提條件不充分
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核心監管原則(ICP)闡述:有效的保險監管,依賴于國家良好的經濟金融政策、恪盡職守的監管機構和符合行業發展實際的一系列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框架。首先,在良好的金融政策和制度環境及法律框架條件下,監管機構可以行使其職責,保證監管質量和有效性。其次,經濟發展、法律規范和適應行業發展的外部市場環境為保險業發展提供了起支持作用的市場條件。第三,保險監管權威性和可信性,需要在保險市場的參與者心目中樹立。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險監管的獨立性:保險監管者的權威和強制力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嚴格的法律保護,應該具有超脫政府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強制性權威,在進行保險監管工作中具有較為獨立的職能和實施權利,并在法律中有明確界定;保險監管者必須有足夠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員、信息技術、財政經費;保險監管必須依賴于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而這些前提條件在目前條件下都是不完全具備的,這就從根本上制約了保險監管有效性的實現。
(二)影響保險監管實施有效性的若干因素
有效保險監管,除了要具備上述前提條件外,若取得良好實施效果還需要更多基礎條件。在我國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基礎條件尚不充分,還有許多制約因素。
1.有效保險監管理念不成熟
我國引入有效保險監管時間不長,有效保險監管所體現的依法監管、動態監管、適度監管等先進監管理念尚不成熟,體現為:一是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善,部分法律條款內容缺乏合理性,監管機構內部工作職責的界定不清晰,個別部門工作職責存在交叉,協調不夠;二是受監管經驗、監管技術與監管人員等多方面因素限制,保險監管偏重靜態監管,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現金流測試和資本充足性等先進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方法應用少,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等方面監管力度不足,容易導致行業風險積聚。三是監管不到位和過度監管。首先,由于中國保監會承擔引領行業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的雙重職責,在監管實踐中,監管機構無法準確把握和正確處理二者之間關系,造成監管低效;其次,其他外部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某一內容重復檢查現象時有發生,造成重復監管問題,多年來形成了“九龍治水”的局面,既無形提高了監管成本,又一定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第三,由于保險監管是一種外部監管和行政行為,保險監管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二者職能錯位,一旦保險公司出現問題,監管當局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就容易導致將合規性監管變為對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微觀直接干預。
2.保險市場約束作用不明顯
市場約束是市場內生性監督機制,能對保險機構予以全方位的監督約束。我國目前保險監管實踐中存在:一是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透明性關系市場各方利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取決于投保人的信息的真實性,而由投保人的道德風險所形成的信息虛假則是行業普遍現象。二是披露信息利用度不高。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披露信息的理解程度、反映態度,影響信息披露的效果。由于保險知識缺乏、市場不成熟等原因,具有良好信息披露的保險公司并未獲得實質性受益。三是信用環境軟約束。由于監管不到位,某些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違法違規現象既逃脫監管處罰,也不受市場懲戒,市場參與者逆選擇行為會獲取最大利益,保險公司高管人員違規成本低,存在違規“沖動”。
3.市場退出機制未有效建立
是否具備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是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保證保險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條件。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公司110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9家,但沒有一家保險公司因經營困難、管理混亂、償付能力嚴重不足而退出市場,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為維護穩定,不愿也不能讓保險公司退出市場,面對違規行為,監管機構進行行政處罰時,考慮諸多矛盾、利益等因素,猶豫不決,監管低效。沒有市場退出機制,就會形成政府對保險公司的隱性擔保,實施市場退出則須動用公共資源,以盡可能讓問題公司繼續經營,導致社會資源配置低效,風險進一步加劇,不斷增加處置成本,最終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4.監管人員工作能力尚需進一步提高
IAIS對監管人員有具體要求:監管人員應具有足夠的技能和經驗,要受到有關利益沖突規定的約束。我國保險監管工作人員工作能力與有效保險監管原則要求有一定差距,體現在:一是宏觀經濟政治分析能力不強,影響監管政策制定和監管工作效果。宏觀經濟政治環境直接決定著監管政策取向和監管實踐選擇,也影響某段時期監管工作重點,部分監管人員總是困惑于宏觀經濟政治形勢對保險業和保險監管的影響,缺乏對宏觀經濟和保險業的準確分析,沒有及時監控宏觀經濟走勢及行業潛在的系統性風險,風險識別、監控和評估工作滯后,預警風險能力弱。二是監管創新能力不足,監管滯后于行業發展。雖然許多保險監管人員監管實踐經驗豐富,但吸收信息渠道不暢,知識更新緩慢,尤其缺乏具有保險精算知識、保險業務知識和熟練駕馭計算機能力的復合型監管人才,在應對不斷創新的保險業發展,無法準確度量創新保險產品的風險和合規性,監管創新顯得力不從心。
5.監管體系設置不盡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信息交流和工作溝通主要依賴監管聯席會議,這就造成監管制度安排的缺陷——監管權力分散、聯系會議形式松散、缺乏剛性約束,監管工作溝通和信息交流難以取得實質性效果。銀行、證券、保險每個行業的性質、規律和發展階段都不相同,工作職責和目標各異,在監管實踐中難免發生目標沖突;對金融控股集團缺乏監管經驗,較難對其總體經營風險識別、評估和監控;分割的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設置的廣度和層級不夠,造成一定監管死角,特別是對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的監管。在保險監管多層次體系中,保險公司、保險消費者、行業協會、獨立第三方(如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組織)的專業監管力量和新聞媒體的多方面監管效力還沒有充分發揮,沒有形成強大的保險市場監督力量。
三、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的若干舉措
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是保險監管部門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之一,不僅要在監管理念上不斷創新和發展,在監管實踐上也要隨著保險業發展形勢變化而不斷調整。
1.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轉變監管理念
保險監管不僅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文化、一種理念。監管文化是監管理念和價值觀在監管實踐中的體現,具有道德規范作用。作為系統性的行為規范和準則,根植于監管人員的內心,體現在監管工作的每一個細微環節。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一是要正確處理引領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二者關系;二是要將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和動態監管的監管理念融入監管文化,形成監管人員潛意識;三是轉變保險監管人員理念和意識中的計劃經濟和封閉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政干預的落后理念,樹立市場經濟理念,杜絕對保險公司微觀經營的行政干預。
2.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
有效的保險監管,需要進一步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保險市場信息披露。一是加快信息披露的法規建設,盡量減少市場信息不對稱,讓保險消費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場信息,提高市場監督能力;二是提高社會公眾保險知識和消費意識,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普及保險知識,加強宣傳,要求保險公司和行業自律組織對保險知識教育工作重視,只有社會公眾的保險知識不斷提高,才會最終形成有效保險市場監督;三是適度強調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
3.建立有效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
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公司破產、被兼并是不可避免的,是市場自我協調、優勝劣汰的結果,是保險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結果。保險監管部門要促進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法規建設,建立系統性保護制度(保險保障基金制),減少公共資源浪費,但同時也要防范經營者誘發道德風險,大量拓展高風險的保險業務。
4.建立科學的監管人事制度,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
保險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是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關鍵。由于保險監管歷史較短,對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條件下保險監管理念、技術和手段的了解、認識和掌握比較有限。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應當健全保險監管機構的教育培訓體系,有針對性地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種方式的專業培訓,對監管人員進行教育,提高其素質:一是保險監管和保險業務知識素質,包括監管歷史、國內外監管理念與實踐發展方向與趨勢,熟練掌握動態的、適度的監管技術和手段;二是法律法規素質,熟悉保險法律法規,以及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民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提高監管的深度和廣度;三是宏觀經濟分析與把握能力,保險監管不是“閉門造車”,主動培養宏觀經濟運行與政策變動分析能力,以防范化解宏觀經濟政策變動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四是科技信息網絡技術知識,保險監管人員如果沒有必備的科技和信息網絡知識,則風險預測和風險識別、管控能力就會無法適應保險產品創新日新月異的發展速度;五是綜合素質,分析判斷、調查研究、語言表達是保險監管人員必備的基本能力,特別是組織和協調能力的培養。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還要轉變用人觀念,拓寬選人視野,完善用人機制,充實一批業務精、政策性強的專業人才,提高監管水平。
5.推進有效保險監管創新
有效保險監管創新應當是與保險業務創新緊密相聯的。首先,完善監管流程,從市場準入、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市場退出等方面入手,對保險監管資源進行整合,體現監管的主動性和前瞻性,盡量與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相匹配,通過梳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線和產品線,實施業務監控和風險追蹤。二是推動保險監管方式和手段創新,尤其是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技術手段,引入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適時實施動態償付能力監管。
對保險監管的認識范文5
關鍵詞:保險監管;監管目標;監管模式
文章編號:1003-4625(2006)07-0068-03
中圖分類號:F830.3
文獻標識碼:A
一、中國現行保險監管模式的特點
與西方現行的監管模式相比較,中國現階段保險監管仍然屬于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
(一)保險市場準入的門檻高
在開業資本方面,《保險法》規定內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該項規定不僅大大超過了發達國家的相關要求(如英國股份保險公司的資本為10萬英鎊,相互保險社為2萬英鎊;日本國內保險公司為3000萬日元,美國壽險股份有限公司為300萬美元),也遠遠超出了我國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開業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的要求。在保險公司的經營組織形式問題上,我國只采取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目前世界上除這種組織形式之外,還包括合作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互助保險組織及個人保險。
(二)對保險經營的監管嚴格
在經營范圍上,保險人不能兼業經營,即不能同時經營財險和壽險業務,更不能從事與銀行、證券相交叉的混業經營。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我國有較多的限制,《保險法》只允許保險資金運用于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和國債。雖然現在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有所放松,但我國的投資市場不活躍,效果不明顯。而外國保險公司通常擁有包括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券、公司債券、股票、不動產投資、抵押貸款在內的多種投資渠道,特別是股票、國債和不動產投資已成為國外保險公司投資利潤的主要來源。在保險條款的擬定上,《保險法》規定,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保險公司擬定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這一規定不僅將制定條款和費率這一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行為變成了監管本身,同時,更嚴重制約了我國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能力,從而失去了競爭力。而國際上早已放寬保單和保費率管制,轉而求諸償付能力的監管。
(三)直接的實體監管方式
目前,我國保險監管尚未實現以規則為基礎的合規性監管向以風險為基礎的償付能力監管的過渡。而是著力于對保險機構市場行為的直接監管,即通過一系列法規條文嚴格規定了保險企業的經營原則,如保險企業的創設制度以及業務監督、財務監督和人事監督制度等,并由保監會貫徹執行。但對于保險業整體的、間接的、中介監管指標及償付能力要求不高,采用單純的固定最低資本額模式,監管的有效性不夠。同時,對保險企業資本金和資產負債表的審慎監管,對真正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均重視不夠。特別是缺少對保險機構的跟蹤分析,基本上還處于事后“救火”的被動狀態。
(四)單一的分業監管
我國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獨立行使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但監管手段仍以行政手段為主,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在管理上重機構管理、輕業務監督。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發展方向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存在著“一亂就抓、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亂”的現象。這主要是因為在保險市場引入競爭的同時沒有建立應有的市場機制。在市場機制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市場競爭的無序使保險監管更為嚴厲,但更嚴厲的監管造成保險人以違規操作應付競爭,又造成了保險市場新的無序化。現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提出關于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監管的若干建議。
(一)明確保險監管目標,加強宏觀監管
從保險監管目標來看,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監管的主要目的。而要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以確保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能獲取及時的保險賠償。考慮到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發育階段,各方面很不成熟,我國保險監管可以確定以下幾個目標:一是保證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二是保護保險市場秩序、規范市場競爭行為,引導合理保險市場規模的建立;三是引進國外先進管理技術的同時,保護本民族保險業。
同時,一國政府宏觀管理能力和保險行業組織中的微觀協調機制對保險業的監管模式有重要影響。中國的保險業在這兩方面均不成熟,因此,放松監管是一個長期的逐步實現的過程。而保監會所謂的強化監管并不是說監管部門要干預保險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而是要為保險公司的公平競爭創造條件。可以認為,保險監管由多元目標到雙重目標再到單一重點目標的實現,實際上是政府監管不斷退守的過程。在這方面,香港保險業監管的宗旨“最大的服務,最小的干預”應當為中國內地保險監管所借鑒。在提出監管措施之前,我們有必要明確保險監管努力的四個方面:1.制止不平等競爭,堅決打擊那些通過支付高額費、手續費或退還超額安全獎等方式招攬業務的企業;2.整頓保險中介市場、清理非法中介機構、制止外資機構超范圍經營業務、甚至直接經營保險業務;3.制止外資保險機構違規跨經營區域開展業務,跨業務范圍經營甚至無照經營。4.加強對外資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業務人員從業資格的注冊認證工作。
遵循這四個方面,在宏觀的保險監管方面應采取以下兩種措施:
第一,以政府宏觀監管為指導,用好三大工具。
保監會對保險市場的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主導力量,監管部門現階段要實現對保險市場的有效監管,就應充分用好保險監管的三大工具,即保險立法、保險監管報表和國家再保險公司。
一是要加快保險立法。完善的立法是保險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根本前提。現階段,保險監管部門應主要加強《保險法》的配套法規建設,盡快制定《再保險管理規定》、《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法規,使保險監管的每個環節都有法可依。
二是要完善保險監管報表報送制度。由于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非現場監管的模式,所以財務報表成了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的首要工具。
三是要發揮國家再保險公司作用。再保險是保險公司的保險,是保險公司擴大保險能力、分散保險風險、提高償付能力的有效途徑。
第二,以行業自律為輔助,延伸監管觸角。
國外的保險監管經驗表明,行業自律是保險監管的重要輔助力量。在當前中國行業自律機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監管部門應主動幫助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早日完成籌備工作,并通過適當的授權,提高行業協會的權威性,以發揮保險行業自律力量,并且保險監管部門可以集中力量對關鍵內容進行重點監管。
(二)面對入世完善我國保險監管的微觀基礎的若干策略
入世對中國保險業來說,首當其沖的不是市場競爭,而是對國際化規則的認識和把握,同時也對保險市場的微觀基礎、保險業的監控能力等提出了挑戰。目前我們需要做的是完善保險監管模式轉變的條件和基礎,即改革現有的保險經濟體制,加強監管。
1.完善保險制度的微觀基礎和市場環境
我們要通過保險市場的開放,借鑒國外成熟和發達的市場管理經驗,逐步完善中國保險業健康發展所需要的微觀基礎和市場環境。根據中國保險業的現狀,今后應著重解決好保險企業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礎評價指標、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競爭原則、稅收制度等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建立多元化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和所有制結構應當更豐富一些,而不應僅限于國有獨資和國有股份這兩種形式。國際經驗表明,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也有股份公司不可替代的優點。例如,相互保險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道德風險和保險欺詐,可以為投保人提供較低成本的保險。應當根據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投保人的不同要求,發展各種不同的所有制類型的保險公司,甚至可以允許國內私人資本經營保險公司。
二是調整稅收政策,優化外部環境,實行公平競爭。保險公司的競爭也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的競爭原則。不論是外資公司還是內資公司,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股份企業,它們都應當在乎等的環境中競爭。首先,由于外資保險公司來中國開業,他們看中的是中國這塊巨大的潛在市場,而不是有多少優惠措施,因此應盡快取消外資保險公司15%的優惠稅率,使內外資企業的稅賦均等。其次,要普遍降低國內保險業的稅賦水平,加大對保險業的扶持力度。再次,要區分不同的險種,設置不同的稅率,以體現風險收益對應的原則。
三是建立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評價指標,根據專家建議,可分為五類,分別是償付能力指標、資產質量指標、盈利能力指標、產品線指標和經營穩健性指標。在每一大類指標中確定該類的核心指標,以及一些輔助指標,對第一指標設定合理的警戒線。
四是建立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建立健全保險中介體系。評估機構主要從公司的基礎素質、經營狀況、財務質量、投資收益、理賠能力等方面對保險公司進行評估,以便于監督者進行監督和保險公司的自律以及消費者進行選擇。從長遠看,中國保險中介的理想模式應當是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估人在內的保險服務隊伍,達到協調發展,形成整體優勢。就目前來說,重點放在人隊伍的整頓、建設和培育上,以保險人為主,經紀人為輔;同時要規范保險中介體系,使其健康發展。
2.提高保險投資、融資水平,加快保險公司入市步伐
我國內資保險業要應對國內金融市場開放后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和威脅,必須提高資本運作效率,擴充資本規模,通過在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以及上市來實現資本的迅速擴張。保險投資要始終遵循穩健、匹配、分散的原則,協調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三者之間的關系;融資要掌握好時機與規模、控制成本,根據宏觀經濟和證券市場狀況適時調整資本結構,保證償還能力。此外,應加快現有股份有限保險公司的上市步伐和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股份制改革,鼓勵公司之間通過證券市場以交叉持股、合并、收購、重組或策略聯盟等方式形成若干具有國際競爭能力的大型保險集團,發揮民族保險業的整體合力。
3.強化保險公司管理,培養專業人才
對保險監管的認識范文6
隨著人們保險需求增大,保險市場主體的增加,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維護客戶權益,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制度越來越嚴格,監管手段越來越科學,因此,保險公司僅靠價格競爭的日子一去不復返了,只能潛心鉆研,通過科學管理,用心服務去贏得客戶,力爭在市場中爭取主動地位。
一、當前保險服務中存在的問題
(一)服務意識未能牢固樹立
在產險公司一提服務,大家普遍認為保險公司的服務僅限于承保、理賠及客戶服務相關的部門,保險公司其他人員與服務無關,其實不然,保險公司的服務工作體現在很多方面。包括:保險公司為客戶的服務;保險公司內部二線為一線的服務,保險公司內部應形成大服務的格局。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內部人員服務意識存在較大差異,需要逐步提高認識。
(二)服務舉措缺乏創新
保險公司的服務舉措總是局限在:一是為了更多贏得客戶,車險產品盡可能打折銷售;二是非車險的保險費率打折,特別是大型招標項目保險費率一味下降,保費收取過低,使得市場上非車險業務整體抗風險能力急劇下降;三是為了投保項目中標,總是犧牲保險利益過多迎合經紀人條款。在一些統保或招標項目上贈送多個免費保險條款,無限制擴大保險公司風險,與保險費率嚴重不匹配。
(三)保險產品缺乏創新、條款內容存在不嚴密現象
主要表現為:一是產險公司的產品缺乏創新,一些保險公司設計的保險產品不能將客戶需求與保險效益共同兼顧,因此,目前產險市場上保險產品比較局限;二是部分保險格式化條款內容不明確,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內容缺少解釋條款,致使客戶出險后不能確定是否為保險責任,因此,特別容易造成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糾紛。三是大多保險公司不能根據市場快速反應,設計與推出適時滿足市場需求的產品,而多是套用或跟隨其它保險公司已有的產品,這樣做嚴重制約了新產品的發展,與人們對保險產品的差異化需求相差甚遠。
(四)服務體系不健全
一是大部分保險公司不能將保險服務計劃納入公司戰略規劃來考慮,在服務方面缺少統一管理和統籌規劃;二是大部分公司服務還處于初級階段,隨意性強,而不是將服務工作當成公司百年大計來抓,保險公司管理末端人員對服務工作缺少落實。三是市場競爭中,一些保險公司僅重視兩端,忽視全程服務,即僅對承保、理賠服務重視,忽視提供保險咨詢、風險評估、防災防損等保險全程服務,從而造成市場競爭能力降低。
(五)存在銷售誤導消費者的現象
保險消費者對保險知識缺乏認識,對保險產品不熟悉,銷售人員的推銷則成為客戶選擇保險產品的關鍵。在實際銷售過程中,部分銷售人員由于自身專業知識的限制或出于個人利益考慮,經常會誤導客戶或做夸大保險責任的宣傳,客戶索賠、退保或領取投資收益時,發現實際情況與購買時營銷人員描述的不一樣,從而使得消費者產生受騙感覺,從而降低消費者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嚴重挫傷大眾投保的積極性,對保險公司的形象帶來負面的影響
二、加強服務重要意義
(一)保險公司之間競爭,贏得客戶的需要
目前,我國產險公司中資42家,外資21家,我國保險市場中資產險公司銷售的產品都大同小異,國內各家保險公司業務占比最多的是車險業務,大多省份車險業務執行行業自律公約,費率優惠系數使用標準基本相同,因此,各家保險公司車險業務從價格競爭已經轉為服務的競爭,只有憑借給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創新服務,才能在保險市場中爭取主動,才能贏得客戶。
(二)公司業務發展與經營的需要
外部環境上,保險行業從價格戰向服務戰轉化,以服務促業務,以服務促銷售深化,以服務促保險公司健康經營、可持續發展,需要保險公司建立完善的服務體系;內部環境上,保險公司要實現全面、均衡、創新發展,需要通過實現服務資源合理配置,實現服務效能最大化。
(三)符合保險市場監管的需要
2010年,保監會的工作重點之一就是改革管理體制,提升行業服務標準。保監會頒布了《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對人身險規范經營提出了明確要求;2012年保監會又頒布了《關于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理賠質量的意見》,對今后一段時間理賠質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更明確的要求,各家主體紛紛出臺理賠服務承諾,所有這些工作,都是圍繞提升保險行業的整體服務水平展開的,只有保險公司建立強有力的服務體系,不斷提高保險公司整體服務能力與水平,才能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
三、提高產險公司服務競爭力之對策與建議
服務是保險行業生存的根本,也是各家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只有通過保險服務創新保險公司才能有生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一)樹立服務意識,培育服務文化
一是要牢固樹立服務理念,做好保險服務。保險公司首先應當建立全流程、全員服務的理念,應充分認識到保險服務是為客戶提供營銷、產品說明、信息服務、爭議處理等全方位的服務。二是樹立以客戶為導向的經營管理觀念。在保險公司整個經營過程中,牢固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并具體落實到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不斷改善和優化客戶服務,樹立誠信的良好企業形象。三是保險公司應培育服務文化,以服務文化來引領員工的服務行為。四是倡導服務文化。在公司倡導勇于擔當而不是追究責任;倡導互助協作而不是互相推諉的服務文化。提倡創建一流的服務團隊,為客戶提供一流周到的服務。
(二)公司人員應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服務能力
保險公司應在服務模式、服務支持能力等方面著重加強工作,進一步提升整體服務能力。一是保險公司應當著力完善軟硬件設施,要有運轉高效的IT系統,要有高素質的人員,為提升服務能力提供基礎保證。二是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培訓,使員工具備較強的專業力,保證對專業問題看得懂、說得清。
(三) 建立健全服務體系,提高服務品質
一是提升服務環節間的協同性。加強銷售、承保、風險評估等服務環節的支持與配合,努力實現全流程無縫聯接,高效運轉;二是優化流程,確保提供便捷高效果的服務。實行客戶首問負責制度、理賠單證材料一次告知單等;實行后臺集中處理方式,如將理算、核賠等理賠環節集中處理,為客戶提供一站式理賠服務;三是規范服務標準。
(四)建立服務質量考核體系,重視考核結果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