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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經營體制創新的要旨是將其融入統一的市場經濟體系之中,而其前提是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整合分散經營的土地,實現與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農產品市場的對接。2013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從未來的發展趨勢上看,通過土地流轉的方法實現耕地的適度規模經營,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本形式,它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率,同時還可以實現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促進城鎮化進程。但創新農業生產經營體制對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機制有較大的影響,需要創新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運營機制。
二、農業生產經營體制創新對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影響
(一)農業經營主體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意愿與能力提高
創新農業生產經營體制本質上是發展適度規模的農業生產,它是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將細碎的土地耕作模式轉變為具有適度規模的生產模式,形成農業生產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創新可以形成農業生產的規模效應,從而降低了農業生產成本。農田水利設施是不可或缺的基礎性資源,為確保農業生產經濟效益,生產經營主體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意愿就會加強。此外,農業生產經營體制創新能夠促進農業產業的強大,使經營者積累更多的資本;組織的創新還可以將社會資本引入農業生產,與分散經營的家庭承包責任制相比,經營主體擁有更多的資金保障和人力支持,可以建立與農田水利的戰略合作關系,衍生出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單位與產業,增強其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能力。
(二)減少了農業經營者與水利單位的交易費用
以農業生產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為代表的生產經營主體成立以后,可以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將細碎的土地整合起來,通過組織的擴張,借助于組織對市場的替代,變市場交易為組織內的交易,減少了交易費用,避免了農田灌溉利益的糾紛。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創新還能夠培育一批具有市場運作能力的經營者,在農田灌溉中,經營者可以利用規模效應,建立與供水單位的直接交易渠道,減少政府和其他中介組織的參與,實現交易成本的下降。
(三)降低了農田灌溉成本
創新農業生產經營體制形成土地的適度集中。規模化的農業生產經營可以實現與農田水利灌溉的對接,有利于選擇適合自然特點和農業種植的農田灌溉方式。農業生產經營者如果自建農田水利設施,如建設水井、池塘,則可以通過集中灌溉,提高水源的使用效率,降低單位灌溉成本;如果選擇使用社會供水系統,如向水庫等供水單位購買水,由于土地的適度集中,經營者為了節約用水,會修建和維護灌溉系統的終端溝渠,可以避免水資源的流失,而且減少了灌溉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農田灌溉的經濟外部性,這些都將降低農田灌溉成本。
三、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機制的創新
(一)加快農田水利交易的市場化改造
伴隨著市場機制下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創新,傳統的政府主導下農田水利建設模式也必將發生轉變,取而代之的將是建立在市場機制下的農田水利建設模式。在該模式下,需要培育具有市場經營能力的農田水利設施供給主體和需求主體,形成合理的市場定價機制,建立有效的監管制度。為此,需要將一些具有商業價值的水庫、塘堰和湖泊等設施通過經營改制,利用承包等經營方式,將其培育成為農田水利市場供給方,組建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灌溉公司,開發適合農田灌溉的交易渠道和平臺,并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通過市場交易方式進行農田灌溉。鑒于農田水利設施具有形成壟斷的條件,而且因為自然環境、農業種植因素,其價格機制極為脆弱,為確保農業生產,需要建立確保糧食安全和體現水資源價值的政府主導型定價機制。而作為水利主管部門,不再從事具體的水利設施建設和管理責任,只須負責大型水利設施、水網、渠道等設施的建設管理,而且在相對農田灌溉中還可以發揮市場監管作用,制訂農田灌溉指導價格,維護市場公平交易。
(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在新的農業生產經營模式下,以農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為代表的經營者通過土地的適度集中,利用土地、人力和機械等資源的規模利用優勢,可以提高農業經濟效率,由于經營者參與農田水利設施的能力增強,也有意愿參與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為確保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還需要引導社會資源參與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以彌補政府投資的不足和效率的低下。針對農業生產和自然環境特點,對于水庫和大中型湖、塘、堰等設施,可以吸引具有建設能力和經營能力的單位參與承包建設;對于水資源相對缺乏的地區,可以建立專業的打井引水公司、農田灌溉公司等,為農業生產經營者提供農田灌溉服務;為形成有效的農田水利市場,還可以組建專業的農田灌溉中介組織,建立供水單位與農業生產經營者的聯系,活躍農田灌溉市場,提高灌溉效率。
(三)建設適合規模農業生產的農田水利設施系統
農田水利與其他基礎設施不同,由于水權無法在經營者之間實現清晰的分割,導致經濟外部性產生。創新了農業生產經營機制以后,可以通過土地流轉的方式,實現土地的適度集中,與細碎的家庭承包土地制相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農田灌溉成本。土地適度集中方式下的農業規模生產對農田水利設施要求不同,它要求對農田灌溉水利系統進行重新規劃,使其適合農業生產的需求;而從另一方面講,完善的農田水利也有利于促進土地的流轉,實現適度規模經營生產,從某種程度上講,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系統是創新農業生產經營機制的前提。為適合規模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政府可以通過農田水利設施系統的改造,如建設直接通往經營者承包土地的渠道,或布置適合土地規模經營的灌溉水網,降低農業經營者的灌溉成本;而在土地承包范圍內,經營者可以根據農業生產的需要,設計與建設灌溉溝渠,提高農田灌溉效率,確保農業生產。
作者:鮑春生 單位:南陽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