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基層行政執法工作問題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基層行政執法工作問題范文1
一、全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取得歷史性的新突破
20__年以來,__市工商系統以深化監管執法改革,提高執法效能,規范執法行為為目標,進一步理清發展思路,明確工作目標,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進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通過全面整合執法資源,完善執法機制,提高執法效能,一舉打破了全市工商系統行政執法工作長期處于低迷徘徊、消極被動的不利局面,并取得了三個方面的歷史性新突破。
(一)“服務發展”的理念有了新突破。針對長期以來廣大基層干部由于對“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理念的狹義理解和片面認識而造成基層行政執法工作消極、被動的現狀,全市工商系統因時制宜,對依法行政與服務發展的關系進行了辯證的審視和科學的定位,以“忠于職守、勇于負責、清正廉潔、執法如山”為立足點,進一步找準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切入點和結合點,拓展和延伸了“服務型工商”的內涵。明確提出了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大力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和發展環境,為地方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大服務”理念。緊緊圍繞“執法為民,服務發展”的工作主線,堅持執法與服務兩手抓,兩手硬的策略,有效消除了基層部門在監管執法上的思想束縛,徹底改變了基層部門不愿辦案、不敢辦案和不善辦案的消極、被動現象。
(二)行政執!法機制改革取得新突破。一是健全機構,落實職能,市、縣(區)局分別組建了專司行政執法辦案的經檢機構,進一步理順了執法層級,充實了人員力量,強化職能到位,加強對基層行政執法辦案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建立起指揮有方,運轉有序、執法有力的上下聯動執法機制。二是以強化基層責任落實,提高監管執法效能為目標,建立和完善了縣、所(分局)、片區三級聯動監管執法責任考核評價機制,進一步突出監管重點,拓展監管領域,細化目標分工,強化責任落實,不斷推進執法前移,強化綜合執法,大力營造人人會辦案,全員能執法的氛圍。三是以提高執法效能和規范執法行為為重點,進一步創新和完善執法培訓機制,采取分片輪訓、全員參與、集中授課、個案指導、典型案例評析和現場答疑解惑等方式,強化對基層的執法業務和知識更新培訓,全面規范基層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
(三)行政執法成效取得歷史性的新突破。20__年,全系統共查處各類經濟違法違章案件998件。其中,立案案件403件,案值1300萬元,罰沒款445.79萬元。案件數比去年同期(419件)增加579件,增長率達138.19%;立案案件數比去年同期(191件)增加212件,增長率110.99%;案值比去年同期(87萬元)增1213萬元,增長近13倍;罰沒金額比去年同期(42.89萬元)增加402.9萬元,增長近10倍。通過強化行政執法辦案,全系統不僅在罰沒款總額、個案罰沒金額、總案值及個案案值上創造了歷史新高,而且在查處大案、要案、新案、難案上積累了經驗,鍛煉了隊伍,為全系統大力推進行政執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基層行政執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盡管全市工商系統在行政執法工作上取得了歷史性的新突破,但從辯證、發展和理性的角度來分析,全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在依然存在一些必須加以重視和規范的問題。
(一)認識不到位,思路不清晰。少數基層監管執法部門對嚴格執法、依法行政與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辯證關系存在認識和理解上的誤解與偏差,難以找準履行工商職能與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結合點、切入定和落腳點,改革上瞻前顧后、執法上顧慮重重、創新上縮手縮腳,欠缺駕馭復雜局面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應變及協調能力,不敢執法、不愿執法、不善執法等被動監管和消極執法現象依然存在。
(二)體制不健全,機制不完善。主要表現為在行政執法資源的配置與組合欠缺科學,職責分工不夠精細。市、縣(區)工商局內設機構過于重疊,職能過度復合,工作過多集中,基層執法人員疲于應付常規性、事務性工作,首尾難顧,心有余而力不足,進而導致行政執法工作在深度和廣度上難以取得新的突破。基層監管執法體制改革步伐與職能前移進度同基層人員素質及現實狀況存在不相適應甚至是相互脫節的現象。在推進局、所、片區三級聯動執法機制上,部分基層單位改革力度不夠,創新意識不足,一定程度上還存在等、靠、觀、望、拖的消極思想,三級聯動執法尚停留在“不聯不動”或“聯而不動”的空泛狀態,聯動、高效的執法機制內涵不夠豐富,亮點不夠突出,績效不夠顯著。
(三)結構不合理、發展不平衡。主要體現為行政執法案件的“六多六少”,即小案查辦的多、大案查辦的少;個體查辦的多、法人查辦的少;縣(區)局查辦的多、工商所查辦的少;傳統案件查辦的多、典型案件查辦的少;沒收違法所得居多,罰款金額相對偏少;上級督促催辦的多,主動請示辦結的少。如20__年全市共查辦一般程序案件403件,罰沒收入445.79萬元。其中涉賄案件27件,僅占總案件數的6.7%,但罰沒收入占了近80%。在涉賄案件349.01萬元罰沒款中,罰款金額僅占26%,而沒收違法所得卻高達76%。如綜合考慮治賄工作的特殊性和偶然性,全系統在行政執法的深度、廣度和工作績效上仍需進一步加強。
(四)程序不規范,質量不過硬。由于受行政執法考核激勵機制功利因素和執法人員自身素質的影響,一線執法人員往往因為片面追求工作績效而導致滋生盲目執法現象,在具體查辦案件過程中還存在有罪推定、超越權限、主觀定性、曲解法條、盲目執罰、草率結案和重實體、輕程序,重處罰、輕證據的不良傾向,少數辦案機構和執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違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想當然”現象,甚至抱有不求過得硬,只求過得去的僥幸心理,從而留下了很大的訴訟隱患。
(五)后勁不夠足,潛力不明顯。從全系統近期行政執法工作的進展情況來看,在案件性質、案件數量、罰沒收入、涉案金額等方面與去年相比都不同程度地出現“疲軟”現象,再加上信息渠道單一、案件線索潰乏、地方干預突出、行政訴訟頻繁和執行處罰困難等因素的影響,全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形勢不容樂觀。如何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開拓新的監管執法領域,確保全市行政執法工作繼續保持強勁發展勢頭成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必須面對的現實難題。
三、深化基層監管執法改革的對策
(一)“破”“立”結合,樹立依法行政理念。一是要在“破”字上下功夫。徹底消除一切有礙于行政執法工作的思/!/想障礙和人為
因素的困擾,充分認識嚴格執法、依法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和改革發展的固本之基、強身之舉,是營造公平、公正、誠信、守信的競爭及交易環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二是要在“立”字上出成效。進一步牢固樹立“執法樹權威,服務樹形象”的依法行政理念,增強服從大局、服務全局的服務發展意識。立足工商職能,客觀分析并理解、把握好嚴格執法與服務發展的辯證關系,正確處理好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矛盾。通過持續不斷的努力,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求得地方黨委、政府對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營造公平公正、開放有序的投資、發展環境對促進招商引資,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地方經濟“軟實力”的長期性、基礎性作用的認同和支持,掃清思想障礙,消除人為因素,避免行政干預。
(二)深化改革,完善行政執法機制。一是要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理順機構設置,避免因機構過度重疊,職能過度復合、精力過于分散而導致出現業務推進蜻蜓點水,改革創新浮光掠影的不良傾向。二是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由內及外的聯動執法機制,大力推進局、所、片三級執法聯動機制,認真落實片區責任制,全面推行綜合執法,實施全員辦案,量質并重,積小勝為大勝。同時,加強與相關業務部門在案件線索和聯合執法方面的溝通和協調,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和聯動執法。三是進一步完善基層執法績效考核機制。針對當前轄區和片區責任制中普遍存在的寬領域、粗線條、形式化及作風漂浮、紀律渙散、考核不力、隱患突出等現象,以強化“四制”為基礎,大力推行和完善經濟利益與工作績效掛鉤的片區監管執法綜合考核機制,改變獎懲失衡、苦樂不均、監管不力、效率低下的消極、被動局面。
基層行政執法工作問題范文2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執法評議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是評價一個單位整體行政執法工作質量的重要價值標準,也是檢驗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正確行使執法職權和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機制。全區基層執法評議工作動員會召開后,*工商分局組織全體執法人員召開了基層工商所執法評議工作動員大會。會議傳達了*治辦字【*】*號文《全區開展基層執法評議工作實施意見》的精神和要求,對執法評議工作進行了宣傳動員和工作部署,要求各工商所充分認識執法評議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相關機制,使其與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工作緊密結合,與績效目標考核緊密結合,同時將執法質量評價與人民群眾滿意度緊密結合,認真做好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評議工作。分局高度重視基層執法評議工作地開展,制定了《基層工商所執法評議工作考核細則》,確立了分管經檢法制工作的局長總負責,分管執法工作的所長為執法評議工作聯絡員,集體負責所在工商所執法評議工作地開展的領導機制,從組織上保證執法評議工作順利推進,有序開展。
二、廣泛發動,多措并舉,認真聽取群眾意見,主動開展自查自糾。
工商所緊扣此次評議工作“服務民生、保障發展”的主題,采取邀請行風監督員、企業代表、行政處罰相對人、消費者和食品經營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發放征求意見卡,上門拜訪等多種方式,認真征求轄區群眾、企業、個體戶對基層工商所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這些意見和建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對關系民生的食品和農資等產品要強化抽檢并公示結果,對此類案件從嚴執法,凈化市場秩序;二是加大對傳銷行為的打擊和監控力度,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三是加大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力度,為企業營造良好、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四是加大對企業上門服務的力度,加強法律法規知識宣傳,經常到企業宣講法律法規,讓企業了解知曉法律法規的新變化、新要求;五是加強消費維權知識的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提高*申投訴的辦結率,做到件件有回復。針對上述意見和建議,工商所及時召開討論會,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認真查找原因,及時制定相關整改措施,主動開展自查自糾。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局前階段基層工商所執法評議工作通過多方面、多形式,向轄區監管服務對象征求意見。下一步,將結合區執法評議領導小組的綜合測評意見,全面認識基層工商所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下來,按照“征求意見—整改—再征求意見—再整改”的循環模式,認真做好整改工作。
*、制定整改方案。認真梳理自查自糾、群眾反映和綜合測評反映出的問題,結合自身實際,作出統籌安排,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的事項、方式、標準、時限、責任及相關要求,做到長短結合、標本兼治。
基層行政執法工作問題范文3
(1)涉河違法活動時有發生,基層河道執法工作難度大。
通過對沈陽市康平縣、蘇家屯區有關鄉鎮、街道進行走訪和調查發現,其轄區內涉河違法活動時有發生,尤其是河道砂石資源較為豐富的地區,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著破壞河道、亂采濫挖現象,且屢禁不止。鄉鎮(街道)水利站工作人員雖能較早發現相關違法行為,但由于工作人員無執法權,對于發現的涉河違法行為僅能勸阻或進行舉報,而縣區水利部門雖有執法權,卻遠水解不了近渴,執法的實效性受到限制。例如:蘇家屯區姚千街道,其轄區內的界河北沙河時有破壞河道、非法采砂等活動,街道水利工作人員發現后雖能出面干涉,但由于沒有執法資格,只能對其進行勸說或向上級水利部門舉報,而區水政執法人員趕赴現場時,違法人員和設備早已撤走,致使無法對其進行查處;又如:位于蘇家屯區渾河王綱大橋上游段,非法采砂時有發生,隨著地方水利部門加大打擊力度,一些人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用自家小型設備進入河道盜采砂石,開采手段由常見的機械設備挖掘改為用鍬挖,運輸方式也由原有的大型裝載車輛改為用小馬車、三輪車分散運輸,這些行為破壞了河道生態環境、給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了隱患,同時也給打擊非法采砂工作帶來了困難。市、區水政及公安部門雖多次采取行動,但由于這種盜采方式采挖量不大,且取證監管困難,執法人員也只能采取制止、驅趕等方式,一般難以對設備進行查扣或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2)人為侵占、破壞農村水利工程設施行為較為普遍,基層水政執法人員少,工作任務重。
為發展農田基本建設,沈陽市康平縣、蘇家屯區近幾十年來興建了大量的農田水利工程,但由于長期以來群眾對水利工程設施保護意識淡薄,工程設施缺乏日常監管,致使人為破壞泵站設施、侵占農田排水溝道等行為較為普遍,農村水利工程管理保護和執法難度大。例如:康平縣北三家子街道易澇耕地較多,轄區內設有5個排灌站,9條排干,930余條農田排水溝道。由于連年干旱,排水溝道久未使用,很多溝道被人為填平種植作物,致使農田喪失了設計排澇能力;更有甚者,受利益驅使,對泵站等水利設施進行破壞、偷盜,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每年汛期,縣、街道兩級均需投入大量財力、人力用于排水溝道的清淤和泵站等水利設施的維修;再如:蘇家屯區農業種植以水稻為主,轄區內兩個灌區設計灌溉面積達30萬畝,近年來部分人受經濟利益驅動,水田改旱田,原有灌溉設施閑置后,缺乏保護,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嚴重;除此之外,農村非法占河占灘、破壞河道防洪工程現象也時有發生,給防洪安全埋下了隱患。由于農村水利工程分布廣、在缺乏日常管理的情況下,一些群眾法律意識薄弱,部分人覺得“法不責眾”,所以打起了水利工程設施的主意,而縣區級執法人員相對較少,鄉鎮(街道)人力有限,對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執法工作難度大,水政執法工作難以順利開展。
2兩縣區基層水行政執法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
(1)水行政執法機構及職能尚未建立健全。
一是縣區級水政監察機構不健全,水行政執法專業技術力量薄弱有的水政監察機構與水資源辦等部門合署辦公,仍為自收自支單位,需兼顧水資源費征收等業務,削弱了水行政執法工作。二是兩縣區下轄的鄉鎮(街道)均沒有水行政執法職能,水行政執法工作在鄉鎮(街道)層面成為空白。三是村級水利工程、設施缺乏日常監督管理人員,且未建立有效的水事違法行為舉報機制。
(2)打擊非法采砂存在法律空缺,水利、公安聯合執法模式有待進一步探索。
根據現行的水法規與刑法,目前還沒有對非法采砂行為的明確界定,即沒有定罪量刑的明確標準。按照《水法》規定,水行政處罰額度的上限是10萬元,而這個額度比較非法采砂獲得的暴利相差甚遠,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執法主體對相對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僅能進行一次處罰,相對人若繳納完罰款,更有可能變本加厲地進行非法開采,以彌補其“損失”,獲得更多的非法利潤。如公安機關介入打擊非法采砂后,也面臨著犯罪行為調查取證困難、盜采量難以認定等問題,而基層水利和公安部門相互協作配合的機制也尚未健全,有待進一步加強。
(3)巨大的砂石需求量和相對較小的違法成本助長了非法采砂行為的滋生。
自2005年沈陽市渾河乃至全境河道實施禁采以來,采砂設備均已被清出河道,2011年起遼寧省又先后開展了一系列河道采砂專項整治活動,河道非法采砂現象得到了一定遏制。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砂石需求量巨大,砂石價格高漲,面對眼前豐富的砂石資源,若砂石經營者舍近求遠,從外地砂場引進砂石,其“守法成本”很高;而在非法盜采者看來,非法采砂獲利大,“違法成本”又相對較低,受利益驅使,河道非法采砂活動時有發生。
(4)水行政執法人員不足,水利法律法規普及、宣傳及農村水利工程設施日常保護監督工作薄弱。
加強水法律法規在基層的普及、宣傳工作是水行政執法工作深入開展的先決條件;不斷壯大隊伍、增強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是水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對水利工程設施加強日常監督保護是基層水行政執法工作有序開展的重要基礎。長期以來,由于體制、機制不健全,缺乏足夠的基層執法人員和對水利工程設施有效的保護監督,缺少對水法律法規必要的普及、宣傳,致使基層群眾水利法律意識淡薄,涉水違法行為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3對加強相關基層水行政執法工作的幾方面建議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始終應堅持依法治水,并全面貫徹水利法律法規,從上到下逐步理順水政執法機構,不斷增強執法人員素質,提高執法水平。
3.1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議
一是建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盡快出臺河道采砂相關管理辦法,制定科學合理的執法流程和量刑依據,有效打擊河道非法采砂行為,維護河道管理秩序。二是隨著各地遼寧省江河流域公安機構的逐步建立,應積極探索水利與公安部門科學的聯合執法模式,明確職責分工及取證方式方法等,保障執法效力。三是爭取財政支持,每年列專項資金用于水行政執法及全省水行政執法隊伍、基層水利保護監督隊伍建設等相關工作。
3.2對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
一方面對于轄區內砂石資源較為豐富且有疏浚需求的河道,應根據上級統一要求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劃定可采區、禁采區及保留區,制定科學的年度開采計劃,對河道內砂石進行合理開采,增加非稅收入,減輕河道管理及執法壓力;另一方面應進一步加強河道日常監督管理,加大打擊非法采砂工作力度,疏堵結合,保障河道采砂能夠沿著依法、科學、有序的方向發展。
3.3對相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
建議相關縣區應根據自身情況,設置獨立的水政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增加人員編制及經費投入,人員全部納入財政全額撥款,強化人員業務培訓,加強基層水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應積極爭取財政資金,每年用于水行政執法相關工作。應盡快建立水政執法機構與公安部門協調配合、聯合執法機制。另外,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鄉鎮(街道)水利執法工作實際需求,與其共同研究落實水利站具備水行政執法職能等問題。
3.4對鄉鎮(街道)的具體建議
相關鄉鎮(街道)在設立水利站的同時,每個水利站應至少選派兩名工作人員接受相關執法培訓,作為鄉鎮級水政監察員,專職負責轄區內水行政執法工作,擔負轄區監督、執法職責。
3.5村級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護監督的具體建議
基層行政執法工作問題范文4
*運河管理局水利執法工作開始于*年,*年12月14日*運河管理局水政監察總隊成立,是海河水利委員會直屬的第一支水政監察總隊。
目前,我局水政監察總隊下設9個水政監察支隊,1個采砂管理支隊,35個水政監察大隊,2個采砂管理大隊,現有水政監察人員218人(含采砂管理執法人員)。
自從開展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以來。我局按照水利部、海委統一部署和要求,本著“邊建設,邊執法”的原則,狠抓了隊伍建設。
我局各級水政機構通過加強水政監察隊伍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各級水政監察人員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級水政監察隊伍在法律、法規、水利政策的宣傳,水事案件的查處,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水資源調查評價水量調度、取水許可,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的基本舉措
近年來,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水利部的規章,按照建管并舉的治水方針,積極有效地開展水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強了水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建設
要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必須造就一支與之相適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為提高一線執法骨干在執法辦案中的實際操作能力,我局加強了對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一是組織水政監察人員參加水利部、海委組織的培訓班;二是規定各級水政隊伍每周抽出一定時間組織執法人員結合實際案例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研究;三是支持和鼓勵執法人員參加法律、水政水資源等專業大專函授學習。平時還注重水政監察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在整個水政監察隊伍中開展以提高人的素質為中心的“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活動。目前,我局大部分專(兼職)職人員,持有所在地方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同時持有水利部的水政監察證。全部水政監察員達到中專(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加大水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為進一步規范水行政執法行為,強化水政執法人員的責任,我局制定了《水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水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水行政執法行政巡查制度》等一系列辦法和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調動了水政監察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使我局水行政執法工作邁進文明、規范、高效的新階段。同時執法工作也得到廣大群眾、地方有關部門和各級領導的肯定和好評。
3、執法裝備逐步改善
配備執法必要的交通、通訊、勘查等工具對調動執法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執法水平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幾年來,在水利部、海委的大力支持下,安排專項資金900多萬元為基層執法單位配備了部分水政執法專用車,電腦、數碼照相機、錄像機、望遠鏡等一大批執法、聽證工具和設備,使我局基層各級水政監察隊伍日常巡查和執法交通裝備不足的問題得到改善,水政執法反應能力得到提高。
4、水行政執法力度不斷得到加強
近幾年,我局基層水政監察隊伍堅持集中性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工作思路,通過周密的部署,在管轄范圍內開展了水行政執法大聯動活動,具體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采取各單位上下、左右,以及與其他部門內外聯合的形式,利用法律、行政、宣傳等手段相結合的方法,集中查處破壞河道、堤防違章建筑案件,拆除了大量的涉河違章建筑物,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我局各級水行政執法單位充分發揮《防洪法》賦予職權,查處了一大批水事違法案件,據統計,20*-20*年共查處各類違法案件4952起,有效地維護了河道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主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水行政執法依據欠缺,影響執法力
在現行的水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中,存在著缺陷,給執法工作帶來嚴重阻礙,降低了水行政執法的威懾力。以漳河采砂為例,新《水法》對河道采砂的許可制度、禁采區和禁采區均作了明確規定,但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僅提出“由國務院規定”,至今國務院沒有出相應配套的規定,可謂一片空白;《河道管理條例》由于出臺較早,處罰規定相對較弱,主要是“警告”、“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沒收不當收入”等,可操作性較差。比較管用的“罰款”,對有的違章采砂戶來說也只是“罰我一千,我一天能賺回來,罰我一萬,我一星期也能賺回來”。過小的罰款額度對暴利的采砂行業已威懾不大。導致不少業主寧可受罰,不惜鋌而走險。因此,對于一些違法采砂,更是難以采取強硬措施。在實際執法管理過程中,只好打“球”,應用《防洪法》去“清障”,一旦提訟,沒有勝算的把握。
2、執法水平還有待提高
近年來,我局各級水政隊伍通過素質教育,執法水平雖然有了大幅提高,但離水政監察隊伍規范化要求還有差距。目前隊伍結構中,大專生、本科153人,占我局全體水政監察人員的70%,這些人員大部分工作在總隊、支隊,基層大隊占的比例相對較少;隊伍中懂業務的少,半路出家的多;執法水平總體不高,各單位之間存在差距;一部分水政監察員既無法律知識,也無水利專業知識的實際情況存在,即便有專業知識的水政人員有的也不具有獨立辦案能力、綜合處理問題的能力,導致在執法辦案過程中一些案件不能徹底查處。
3、水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還不盡人意
(1)我局基層執法工作存在執法戰線長,執法環境差,暴力抗法時有發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如在去年邯鄲河務局執法人員就曾經多次遭到暴力抗法,水政監察支隊副支隊長被打斷一根肋骨。
(2)地方政府干預現象還是比較突出,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3)違法案件執行困難。目前基層單位有一部分案件在調查處理終結移送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或者拒絕受理或者久拖不辦,使案件得不到及時處理。如我局的衛河河務局查處的案件中就有3起案件因為上述原因未能及時執行。究其原因,主要是執行難度大,執行成本高。
4、執法主體地位殘缺執法費用不足
我局各級水行政執法機構只能依據《防洪法》進行處罰,嚴重影響了水行政執法的權威和力度;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交叉等影響了水行政執法的正常進行和執法的嚴肅性;執法經費不足,多年來每年只有30萬元的執法經費,對于全局45個執法單位來說是杯水車薪,使更多的水事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水政監察人員便裝執法,嚴重影響到執法的嚴肅性和威懾力;執法裝備同一標準配置,沒有考慮執法任務的區別,執法難度大、案件多的單位應適當增加裝備。
四、加強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的對策及建議
1、加強對水政監察工作的領導
隨著水利建設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事活動中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不斷出現,面對水事活動中復雜的社會問題,必須加強對水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好,工作責任心強的同志配備到水政監察隊伍中來。要根據國家對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和水利執法工作的特點,切實解決好隊伍的編制和經費等突出問題。要轉變思想觀念,轉變工作方法,把水政監察機構作為各級水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做到機構落實、人員落實、經費落實、辦公設備落實和執法裝備落實,強化隊伍建設。
2、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水政監察肩負著水行政主管部門貫徹依法治水,維護正常水事秩序,建設現代化水利,營造良好水環境的重擔。水政監察隊伍要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當前主要抓好水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法巡查制度、執法辦案制度、培訓與考核制度以及水政監察員行為規范等制度的規范與落實,做到管理有序,執法有章可循。
3、敢于執法,勇于辦案
近幾年來,我局水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水事違法活動,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受人口、資源、環境因素影響,非法占用河道現象依然比較嚴重,違法勢頭依然比較兇猛,安全隱患依然存在,而我們的一些執法隊伍卻執法不到位,遇到困難不敢碰硬。因此,必須強調要大膽執法、敢于執法、善于執法。堅持運動性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工作思路,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積聚執法力量,在水利部門之間、水利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開展水行政執法大聯動,增強執法力度,擴大執法影響,提高執法效果。強化執法同時要積極爭取地方相關部門的支持。要主動與法制、公安、法院等部門加強溝通。通過溝通一方面可以防止水政執法在復議、訴訟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的被動,另一方面也使各相關部門對水政執法案件進行快速有效的處理和執行。
4、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
按照水利部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水政監察隊伍規范化建設“八化”的要求,各級水政隊伍一定要有專職的隊伍、專職的人員、專用的裝備,否則辦案規范化、執法現代化就是一句空話。要積極開展水政人員的業務學習培訓和政治思想素質教育。一支執法隊伍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決定于接受再教育和培訓情況。對水政監察員要開展經常性的系統培訓,使他們在工作的同時充實相關理論知識,并督促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所以建立起系統的業務培訓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培訓要從實際工作出發,從水政監察員的實際需要去組織,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切實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打牢執法能力培養的基石。在加強培訓工作的同時,也要嚴把隊伍進人關,吸納高素質人才進入執法隊伍;對不適合在執法崗位工作的人員要調離執法崗位,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戰斗力和執法水平。
加強基層水政隊伍的建設。目前大部分基層河務局水政監察人員不足,有的只有2名或3名執法人員情況,加上執法戰線點多面廣,所以監督的效率較差、漏洞較多,往往出現水事違法行為已發生多時,而水政執法單位卻遲遲未發現的現象。正是因為對違法發現較遲,不能及時予以制止及查處,也從一定程度造成了執法成本的增大。因此必須要加強基層水政隊伍的建設,在水事違法行為多發、易發河段,逐步形成完善的水政執法網絡體系、增加信息量,從而達到管理方式從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的轉變。
5、建立必要的監督機制
執法中,任何環節的失誤,都會導致執法的無效。要真正解決這一問題,除了要在執法中嚴格程序,公正處理每一起案件之外,還要建立起必要的監督制度,主動接受各方監督,虛心聽取各方意見。有效的監督機制,不僅能促進水政執法工作和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防止執法過錯,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執法人員的必要措施。今后,上級水政機構應加強對下級水政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建立起必要的備案審查制度,對下級執法單位的重大處罰案件和重大的水事活動,要及時報告、備案、審查。在年度考核中,有關的責任目標要進一步細化,切合工作實際,不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6、強化水法宣傳力度,改善執法軟環境
基層行政執法工作問題范文5
一、基層央行行政執法概況
長期以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按照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積極推進基層央行法治化建設進程,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建立健全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權限,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廣泛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基層央行根據要求設立了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復議委員會等常設機構,配備了專業的條法干部負責日常的法律事務,行政執法工作不斷向規范化、專業化方向邁進。基層央行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銀辦發〔2006〕116號),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形成了內外相結合的監督體系,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序,明確行政執法責任,保障行政執法的合法與公正,使依法行政工作穩步推進。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行政許可法》、《人民幣管理條例》、《行政處罰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會計法》、《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金融統計管理規定》、《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目前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內容主要有如下幾個類別:一是存款準備金管理;二是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管理;三是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四是人民幣管理;五是國庫行為管理;六是清算管理;七是反洗錢管理;八是財務會計管理;九是調查統計管理;十是外匯管理。從上述行政執法依據及內容來看,近年來,人民銀行基層行行政執法工作總體而言有逐步規范的趨勢,對于執法行為和行政處罰行為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于檢查程序和行政處罰有嚴格的要求,嚴格遵守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告知、聽證、處罰與執行等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法治央行的建設在不斷深化,但行政執法工作取得進步的同時,也存在諸多的問題。
二、基層央行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立法滯后,出現“法律真空”或法律沖突
基層人民銀行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金融法規、規章未及時修訂,這使基層央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據不明,困難重重。如1994年制定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對開戶主體、開戶條件、開戶程序、賬戶設置種類、賬戶管理手段的界定等與現實的經濟生活相脫節,無法滿足賬戶管理的需要,一些支付結算中的風險點及新興業務仍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對其加以約束,如對大額支付、電子支付工具及網上支付業務的監控等。1985年頒布的《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整個思路和框架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沒有體現國庫風險防范的需要。一些重要的國庫業務如國庫監管、國庫退庫、國庫撥款,以及一些新的國庫業務,如支付系統往來、國庫內部往來和橫向聯網等,沒有明確的管理操作規定,使國庫業務陷入制度盲區。由于無法可依或法制不健全,金融機構各行其是,基層央行在執法過程容易引起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的效力與權威。《反洗錢法》規定:對不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但是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是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承擔的,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人民銀行僅有建議權,只能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給予紀律處分。這使得基層人民銀行處于一種雖行使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能,但行政處罰權卻受到限制的尷尬境地。此外,總行出臺部門規章或行政執法操作指南,大區分行、省會中支及部分地州中支也相應出臺執法檢查指南,各操作指南雖然有相同之處,但有時部分法律文書格式有所差別,對程序要求也非完全重合,甚至出現自相矛盾的情況,在上級行進行檢查時會適用不同的檢查標準,這給基層央行適用何種行政執法指南造成疑惑。
(二)“重實體,輕程序”,未嚴格遵守行政執法程序
1.對程序的執行力度有所欠缺。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更能產生公正的結果,這是程序存在的價值,但目前基層央行執法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操作,隨意減少執法環節。筆者進行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和案卷評查工作檢查時發現,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時經常出現如下問題:未及時調整法律事務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因調離人行、執法證遺失等原因未及時收回和注銷執執法證;不發送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直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給當事人;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中,未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做出數額較大的行政處罰時,未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等;時間順序顛倒,如調查取證日期早于立案日期、處罰決定書送達日期早于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等;基層央行所檢查單位的工作人員為熟知人員時未及時出示執法證件;新行員無執法證便進行執法檢查;個別行政許可公示內容不夠完整,未公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關的業務辦理流程;單位人動后未及時調整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復議員會等內設法律事務部門組成人員。
2.對證據收集重視程度不夠。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基層人民銀行在進行行政執法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未及時按檢查程序要求收集賬表、票據、證人證言、憑證等原始證據,或是收集證據不全,未形成強有力的支撐,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這就給行政執法行為帶來隱患,一旦被處罰人提起行政訴訟,則作為行政處罰主要判斷依據的證據由于不全,其效力就會受到質疑,甚至陷入敗訴的境地。
3.送達程序及手續不完備,法律文書送達困難。基層央行在執法過程中往往會不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形式履行相關手續等,不按法定程序送達問題比較突出,容易出現應當直接送達的文書未送達當事人或送達后沒有送達依據;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文書不直接送達當事人,而讓其他人代收轉交;文書能夠送達到當事人卻以公告送達方式進行送達;遇當事人拒收,留置送達不規范等問題。
(三)執法環境不夠理想,易受外部環境干擾
基層央行大多由于受地域因素限制,人際關系較為微妙,行政執法工作易受當地人文環境的影響,執法環境不夠理想,很難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的執法。在縣支行,執法活動受到這些因素影響特別明顯。究其原因,部分源于基層人民銀行自身,部分來自于其他單位和個人。在部分經濟欠發達的地區,由于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狀況較差,金融機構負責人或主管部門認為對其進行處罰將加重金融機構的負擔,個別地方政府從地方保護主義的角度出發,對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行為施加壓力。目前,很多基層央行的執法報告中體現出的多為次要問題,例如在人民幣管理、賬戶管理、反洗錢管理進行執法檢查中暴露出較為嚴重的問題常常不列入書面報告,存在重大法律風險,不利于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四)執法人員專業素質有待提高,法律知識運用能力有所欠缺
多數業務部門執法人員為非法律專業人士,較少接受過專門系統的法學教育、培訓,對法律專業知識掌握不夠,法律素養長期得不到提升,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跟不上新形勢下央行行政執法工作需要。以人行怒江中支為例,縣支行未配備有法律專業的條法干部,在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中會形成法律風險,執法隊伍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呈老化趨勢。形成熟悉法律知識者具體業務知識不足,業務崗位人員法律知識缺乏的局面,部分執法檢查人員沒有在依法行政、履行職責、提高檢查監督有效性的角度出發,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剖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切實有效的整改意見,未及時進行宣傳、解釋、引導,未進行跟蹤監測后續的整改工作。這導致行政執法檢查中,重視檢查實效少,流于形式多,屢查屢犯現象時常發生。
(五)行政執法案卷存有問題,規范化程度不高
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要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卷評查長效機制,相關執法機構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執法單位處罰案卷進行抽查,并及時將評查情況進行通報,指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并將案卷評查結果作為年底重要考核依據。為此,多數基層人民銀行自2006年開始,每年均會對行政執法形成的案卷資料進行評價,通過監督檢查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案卷材料填寫不規范。一般按照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決定、送達、執行、結案的順序,案卷內的文書材料應按照辦案的時間先后程序進行歸檔,兼顧文書材料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行排列。但在評查中,筆者發現部分縣支行行政執法資料沒有目錄,或沒有編碼。另外法律文書中的書寫用語不規范,有的部門在法律文書中使用繁體字或口語化的用語表述案件。案卷材料應該嚴格規范全面填寫,但在評查中筆者發現部分執法單位案卷材料填寫不規范,有錯填、漏填現象,個別執法單位在文書中被處罰對象名稱不一致或名稱填寫錯誤,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沒有送達人簽字。
2.未注明處罰所依據法條的具體內容。由于行政相對人自身法律知識所限,對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強制措施所依據的法律具體條文并不熟悉,在文書中列明法律具體條文內容,可以起到說理勸服的作用,強化當事人自覺守法的意識,也可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部分基層央行在執法文書中未列明法條具體的內容。
3.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引用錯誤。法律法規是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和支撐,但部分基層央行在處罰決定書或其他文書中由于疏忽或理解錯誤,所引用的法律法規名稱或具體條款出現偏差。例如將法律的具體第幾項看作第幾款,或是直接將法律條款引用錯誤。
三、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執法操作指南要統一規范
應重新梳理過去制定的有關行政執法的各種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尤其是那些涉及到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從中找出相互之間的矛盾之處,并及時加以修改和完善,使之形成一個完整、規范的行政規章,彌補行政執法中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問題。各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要一致,特別是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負責查處的違法案件,應明確界定參與方的權利、職責和義務,從而提高法規的執法力度,避免“法律真空”和法律沖突問題的出現。總行及相關部門要建議或主動對不適應新形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執法相關的制度進行修訂或者廢除,要盡快出臺一些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適應的實施細則或相應的司法解釋、配套規章,修改《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提請國務院盡快修訂《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在處罰依據和適用范圍上盡量細化規定,以增強基層執法的可操作性。建議總行出臺統一的執法操作指南,各大區分行、省會中支及部分地州中支出臺的行政執法指南要與總行的行政執法指南一致,避免出現因各行政執法指南之間產生沖突,從而使基層央行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時使用何種執法指南造成困惑的情況。
(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重視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基層央行要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等法律法規,相關執法部門要加強與法律事務部門的溝通聯系,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對于執法相關程序要認真進行檢查前的學習與領悟,在必要時,法律事務工作人員要對執法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前的執法培訓,要求其掌握行政執法的程序以及要完成的相關法律文書,將制度執行到位,保證結果未出、程序先行,高度重視程序公正,避免“重結果,輕程序”的情況出現。
(三)加強行政執法管理,進行有效監督制約
1.構建法律、紀檢、內審部門相互配合、各司其責的監督格局。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風險點和風險程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對行政執法工作檢查、案卷評查、監察和審計,將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通報轄內各單位及執法部門,進行風險預警。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各基層央行要成立由辦公室、紀檢監察室人員組成的金融行政執法督察組,負責對本行行政行為程序的合規性、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法律文書制作和使用的準確性及行政行為人員的公正性和廉潔性進行督察,及時糾正不合規行為。完善執法責任制,實現責、權、利的統一。對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地違反法律法規,造成重大執法錯誤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要予以追究,從根本上改變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的狀況。
2.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綜合執法制度。行政綜合執法綜合集中檢查的方式能促進金融機構認真執行法律規定,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緩解執法力量不足,提高執法信息共享度,減輕被查金融機構的負擔。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備案制度,對于擬進行的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檢查要進行備案審查,保證執法權力的正當行使。
3.嚴格執行行政執法立項審批制度。對于行政執法項目(包括縣支行)要由中心支行以上的法制工作部門進行充分的研究和論證,減少執法項目安排上的隨意性,保證執法質量。加強本單位法律事務部門與執法部門之間的聯系,將法律審核范圍擴大到行政許可決定、現場檢查意見書等行政文書,及時揭示執法風險,將問題及時進行預防。
(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著力提高執法人員法律素質
切實提高基層央行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是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最有效方法。
1.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的實際操作能力。加強基層央行執法隊伍建設,認真開展以法律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等為主要內容的“應知、應會、應能”培訓,建立一支責任心強、政法合格、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金融行政執法隊伍。通過加強業務培訓,建設高素質的依法行政隊伍,使依法行政人員的法律和遵紀守法觀念明顯增強,業務水平、理論水平和操作技能有較大的提高,為依法行政和強化監管打下堅實的基礎。
2.加強法制學習,更新執法理念。基層人民銀行要認真組織員工學習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以及與基層央行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認真學習《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全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使干部職工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努力營造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氛圍,實現基層人民銀行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程序化、法律化。
3.培養專職的法制干部,向專業化方向邁進。由于社會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基層央行的法制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工作量也越來越大,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從目前縣支行的現狀來看,不僅人員不到位情況較為普遍,法律事務工作大多由非法律專業人員擔任。此外,專職的條法干部除從事法制工作外,還要從事辦公室其他的事務,無法將全部的精力投入基層央行的法制工作中來。為此,縣支行要配備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條法干部,專門從事行內法律知識的培訓、法律事務的咨詢和法律業務的辦理工作,做好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準確性、公平性的監督審查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執法行為中存在的問題,防范和化解行政執法產生的法律風險。
(五)加大案卷監督檢查力度,保證檔案資料完整規范
1.充分發揮法律事務辦公室和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能。法律事務辦公室、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執法科室要實現良性互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發揮作用,同時法律事務辦公室和行政處罰委員會要加強對執法科室和縣支行的行政執法的監督與檢查,為執法部門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同時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相關執法部門及縣支行進行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和案卷評查工作,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并要求責任部門按時整改,保證基層央行的行政執法所形成的案卷完整規范。
基層行政執法工作問題范文6
關鍵詞: WTO規則 行政執法 挑戰 對策
WTO(World Trade Orgrnzation)世界貿易組織的英文縮寫,它作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的繼承組織,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科學全球化的一個重要載體。2006年是中國加入WTO第五年。也就意味著2007年中國將從入世承諾約束下的開放轉向WTO框架協議約束下的整體開放。加入WTO既給中國經濟注入了活力,促進了中國的發展,又給中國社會的穩定、社會治安諸多方面帶來新的問題、新的情況。
一、經濟全球化對我國行政執法的挑戰
我國加入WTO后,將會融入了世界市場。隨著經濟的全球化,法律也趨于全球化,這給我國行政執法帶來新的課題。現行的行政立法、執法等方面有待提高。這在客觀上給我國行政機關造成了諸多的不適應,行政執法面臨著許多挑戰:
1.行政立法面臨著重大調整
WTO協議屬于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范疇,是我國行政執法的依據。它屬于我國行政法律體系中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形式,且我國對待國際法的態度是國際法效率高于國內法,當二者的規定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國際法。加入WTO后我國同其他國家和地區間的貿易往來以及其他領域的接觸會日益頻繁,而我國法律體系還不是很健全,甚至有些領域還是空白。行政法律法規也相對滯后。對照互惠、公平等原則的要求,現行的行政法律法規中還體現了國家主義的強制色彩。另外,行政機關內部掌握的政策及內部規定較多,以發文件、會議布置作為執法依據的情況較多,與WTO的透明度要求不符。
2.行政執法任務日劇加重
加入WTO對我國的經濟管理工作和部分產業帶來相當大的壓力和沖擊,這將導致城市失業人員和農村剩余勞動力大量增加。流動人口帶來的治安管理壓力進一步增大,人口無序流動所帶來的社會治安問題等將進一步增多,并且會持續較長一個時期。人口流動帶來治安行政管理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尤其是外國人和大量的外國企業的進入,給我國的治安行政執法增加了難度。
3.行政執法難度不斷加大
加入WTO后,社會不安定因素加大了執法難度。加入WTO,我國的產業結構受到巨大沖擊,由此引發一些糾紛。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一旦入世,我國的農業市場開放了,農產品關稅大大降低。這樣外國的農產品進口大大增加,加上我國農作物抗自然災害能力弱,農民的收入整體不高,導致許多農民離開土地,走向城市,帶來更多的不安定因素。農業受到影響的同時,工業也受到沖擊。我國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因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經營機制不活,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導致下崗人員增加。另外,由于征地、拆遷等引發糾紛以及腐敗問題引起人民的不滿。以上三個問題導致大量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加大了我國行政執法難度。
4.行政執法要求不斷提高
WTO規則要求行政機關的執法工作要做到規范化,公開化,樹立廉正、高效、公正執法形象。近年來我國政府大力推行行政公開制度,以適應WTO規則。在這方面也取得了一些進步,但有關行政公開的內容只是零散、局部的規定,并且有些規則還處于試行階段,推行的效果難以保證,行政公開制度還相當不完善。有的受地方實行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不依法辦事,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的地方辦事習慣于按“紅頭文件”、“內部的文件”,甚至這些文件決定比法律還重要,某些官員的話比法規更有效 。這些現象都與WTO規則的要求格格不入,必須盡快克服。中國加入WTO,融入世界市場,行政執法工作要想迅速適應客觀環境,就必須不斷注入新的血液,更新執法理念。
二、經濟全球化下我國行政執法的完善與思考
“入世”對行政工作從執法到制度建設,從人員素質到裝備配置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機關必須深刻認識加入WTO對我國行政執法的要求,轉變與WTO基本法律原則相悖的執法理念,提高行政機關的整體執法水平,以適應WTO規則的基本精神。
1.加強學習,更新執法觀念
針對加入世貿組織后所面臨的新形勢和嚴峻挑戰,我們應當認真學習并掌握WTO法律體系框架和運行機制以及國際經濟貿易慣例和糾紛處理規則。行政執法人員要清醒地認識入世對我國行政執法帶來了機遇和挑戰,同時還要通過學習提高民警素質,更新觀念。具體來說:首先要強化法治觀念。行政執法觀念要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則和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轉變觀念,牢固樹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至高無上的理念,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其次是體現公正公平觀念。按照WTO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嚴格規范治安行政執法中的執法行為,明白自己的中立身份,秉公執法,切實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三是要樹立服務觀念。行政機關作為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實現職業角色的轉變,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現代文明意識,行政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應有平等、尊重和服務意識,不能凌駕與公眾之上,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
2.強化責任,優化執法環境
在當前維護社會穩定,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和環境是行政機關的首要任務,是行政執法部門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責任。
(1)建立良好和諧的社會關系。在新形勢下,有一個良好和諧的社會關系,對于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尤為重要。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深入群眾,展開經常性的調查研究,挖掘信息,密切注視社會動態,把影響社會安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當然有些實踐問題不是我們公安機關能解決的了得,但掌握情況當好政府參謀,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化解矛盾則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2)加強行政基層基礎工作。基層基礎工作是我們各項工作根本和源頭。當前行政機關基層基礎工作比較薄弱,亟待解決。一是加快體制改革步伐。精簡機關,充實基層。建立行為規范、運行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公安執法機制。二是保障基層經費和先進的裝備。三是加強各業務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突出重點,逐一落實。切不可部分輕重緩急,一起向基層施令,使基層工作顧此失彼疲于應付。四是加強對基層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廣泛的信息渠道,做到情況明,提前知道基層的狀況,工作及時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