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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研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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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研究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1

關鍵詞:低碳經濟 能源 可再生能源 能源利用

1 可再生能源與低碳經濟概述

在能源領域中,人們往往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含義在技術層面已得到明確,即以新技術和新材料為基礎,使傳統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現代化的開發與利用,用取之不盡、周而復始的可再生能源來取代資源有限、對環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點在于開發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氫能等。

“低碳經濟”作為一種新型經濟模式,旨在通過全球合作,形成政策引導和市場調節雙向機制,不斷促進節能減排技術的創新和應用,提高傳統化石能源使用效率,推動以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廣泛應用,逐步減少單位GDP的碳排放量,建立新的低碳生活環境和生活方式。“低碳經濟”具有如下特點。①全球性。低碳經濟的概念是在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獨立地完成低碳經濟的發展。②主動性。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以政府的政策引導為前提,以主動地干預為保障,而不可能僅僅依靠市場這一看不見的手。③技術性。低碳經濟實質是通過各種節能減排高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重目標。

2 低碳背景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2.1 低碳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機遇和挑戰。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進步。2009年11月25日由主持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國內統計、監測、考核辦法。從提出發展低碳經濟到確定GDP增長的碳排放指標,我國正在逐步跨入低碳經濟時代。發展低碳經濟必將帶來我國能源結構的調整――傳統能源的使用比例縮小,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上升。蘇州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將迎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

2.2 蘇州本身的發展屬性決定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方向。蘇州地處東南沿海,能源資源貧乏,3/4以上靠外調。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蘇南地區不僅面臨著能源的巨大缺口,同時也面臨著環境的壓力。蘇州地區經濟增長的支撐力主要靠資源的大量消耗。因此,礦物能源的日益耗盡以及礦物能源無節制使用所引起的環境問題,使人們迫切要尋找清潔能源。

3 蘇州可再生能源利用現狀

3.1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圍廣泛,且隨著新能源的發現呈逐步擴大趨勢。從能源的大類來看,蘇州可在再生能源的利用領域從最初的水能和生物職能,到現在的風能、太陽能、海洋能、地熱能等。從各類別的再生源利用的廣度和深度來看也在不斷的擴大和深化。以生物質能的利用為例,起初我們只是將秸稈、薪材等剩余農作物直接燃燒來取得傳統的煤炭能源,而如今不僅應用新技術提高了剩余農作物的燃燒能力,而且還可以將其轉化為優質化工原料。

3.2 可再生能源產業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20世紀70年代末,可再生經濟與制度研究能以相對節約的方式消費,而不是選擇對環境有影響的產品和服務。把低碳經濟表述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煤炭和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的經濟,實質上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基本特征的經濟。它的核心是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發展觀的轉變,最大限度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緩全球氣候變暖,實現經濟社會的清潔發展與可持續發展。

3.3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方面,自主研發能力不斷加強。近年來,蘇州依托政策、地域、經濟、產業優勢,已成為江蘇省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的試點城市之一。在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方面的技術發展較快,并在某些領域已處于先進水平。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應用技術已步入快速發展階段,建筑業、制造業等產業非常發達,節能應用產品與技術迅猛發展,涌現出大批技術含量高、規模化發展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和新技術。

4 蘇州可再生能源利用存在的問題

4.1 相對薄弱的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業使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的本地化和商業化進程嚴重受阻,這是蘇州可再生能源成本過高和市場發育滯后的重要因素之一。

江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仍沿用一些傳統技術、設備與工藝,明顯落后于國際發達國家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較快的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表現出企業生產規模小,產品生產成本高,價格與常規能源相比高得多,缺乏市場競爭力。

4.2 缺乏完整的激勵政策體系。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執行效果不好,主要應歸因子所制定的政策缺少相應的機制。蘇州由于缺少目標機制,使政府機構難以制訂長期穩定的發展計劃,從而制約了項目開發商的投資信心。由于缺乏競爭機制,目前可再生能源價格的降低缺少壓力,開發商與電網之間難于就電力的供應達成協議。由于缺少融資機制,導致該行業投資渠道單一,政府成了投資主體,財政投入難以滿足行業發展對投資的渴望。因此,必須建立新的運行機制。

4.3 可再生能源分屬不同行業,缺乏統一歸口與管理。政出多門,部門間協調性差,造成了管理混亂,即所謂的“有機構無管理”問題。長期以來,江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工作分散在多個部門。科技廳、發改委、建設廳、農林廳、經貿委等多頭管理,資金分散,重復建設。另外,在發展可再生能源事業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非常復雜,許多不同的機構都被包含在內。這些程序為項目的開發設置了過多的障礙,限制了開發商和投資人進入市場。

5 對策和建議

5.1 加快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本地化和商業化進程。可再生能源設備本地化無疑將會成為推動當地經濟發展的一支新生力量。可再生能源本地化的實現可以為當地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當地可以通過銷售可再生能源設備獲得利潤:當地生產的可再生能源產品可以出口外地、海外市場;可降低當地可再生能源廠商購買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成本,進而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提高當地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力等。蘇州應加快可再生能源設備本地化、商業化的進程。

5.2 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商業化的初期,由于新技術、新產品的價格承受力與政府推廣目標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政府往往會通過一系列政策來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國內外的經驗表明,政府的支持和激勵以及鼓勵民間投資是加速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蘇州再生能源政策應該是一個政策體系,該體系圍繞一個核心目標建立起來一系列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機制。目前蘇州應著力建構包括目標機制、定價機制、選擇機制和補償機制在內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

5.3 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宏觀管理,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并清楚界定管理機構的職責。另外,在發展可再生能源事業中所采取的系列方法適當簡化,便于開發商和投資人進入市場。

5.4 通過政府積極干預建立可再生能源的主導產業地位。對新能源與可再生資源產業出臺有足夠吸引力的稅收、投資和產出補貼政策,將閑置的民間資本引向可再生能源產業,將有效解決主導產業建立所需的資本積累和投資問題。通過宣傳和消費補貼對消費者進行有效的消費引導,逐漸培育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市場。采取電視、廣播、報紙、宣傳材料、現場培訓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同時通過消費補貼使其在選擇可再生能源時不至于承受比傳統的化石能源更高的成本和代價。

5.5 立足蘇州市情,積極吸收借鑒國外的先進發展經驗。今后,進一步深化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互利共贏為立足點,更多地調動全球資源,我國在開發和產業化方面的差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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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葉瑛瑩.江蘇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研究.2006.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2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 建筑設計 利用

前言:可再生能源即為綠色能源,主語借助環境實現自身的有效供給,是當前最具發展前景的能源類型,是實現節能環保的重要方式。

1對建筑設計中可再生能源的介紹

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于自然環境,能夠實現持續再生,突破一次性使用的限制,為人們的生存帶來熱、力和光,是環保性的能源類型。與傳統能源,如石油、天然氣等進行對比,可再生能源對環境沒有威脅,能夠實現環保特性,能夠進行循環、多次應用。當前,被熟悉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含太陽能、風能、水能等。在建筑設計中,應用較多的是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給人們的生活帶來諸多良性變化。

2提倡綠色環境建筑的意義

對于環境綠色建筑,主要是依據當前能源和資源,在不影響基礎設施建設的基礎上,較多地利用對環境無公害的材料,營造更加舒適的生存環境和空間,最大程度地減少建筑領域的廢料,建設能源的利用,提升資源的利用效率。要對廢棄的土地、植被、土壤等進行再利用,實現循環應用,達到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綠色建筑要關注生態環保,強調整個建筑過程中廢物的降低、污染的減少,也就是說,建筑過程要減少對自然環境的不利影響,例如空氣污染、固體垃圾等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對整個生態系統的影響和破壞,維系人與生態系統的平衡。綠色建筑要實現對物理環境的有效控制,借助綠色技術和綠色手段提高建筑物的舒適程度,保證使用者良好的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因此,建筑中對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成為一種必然。

3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設計中的應用現狀

在我國,可再生資源類型繁多,水資源更加豐富。太陽能覆蓋面積較大,輻射量較多。同時,能夠實現有效開發的風能資源也很高。由此可見,根據開采的必要條件以及使用的需要,可再生資源發展潛力較大,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滿足經濟發展中對能源的品質和數量的需求。

在整個能源構成中,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較大,這一優勢適合綠色經濟的發展,有助于能源長期規劃中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在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使用中具有較高的戰略地位,同時,整個經濟對其需要也呈現增長的趨勢,因此,對于當前的能源發展,既要改變能源結構,又要不斷提升能源的供給能力,保證能源供應的安全性。

4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設計中利用的介紹

在建筑設計中,可再生能源類型較多,具有不同的應用方式和手段。

4.1太陽能在建筑設計中的應用

在建筑設計中,太陽能屬于應用比較普及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應用在集熱蓄熱墻的設計中、太陽能集熱器保溫墻板的設計等。

4.1.1太陽能具有極大的儲存量,能夠提供給地球使用的時間具有無限性,因為不用擔心太陽能源被用完,這也是其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重要原因。

4.1.2太陽能具有普遍性,存在與地球的大多數地區,就地就可使用,為傳統能源存在缺乏的地區提高發展方向。在太陽出現的時候,利用太陽的資源進行開發和合理,形成新的能源類型。

4.1.3 太陽能在經濟性方面比較突出。太陽能幾乎是取之不盡的,在進行收集的時候,不需要進行相關費用的支出。另外,在當前科技水平下,很多太陽能已經顯示了強大的經濟性,只需要我們支付相應的加工和研究費用,對于太陽能的開發,不需要給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支付使用費用,實現成本的大幅降低,有利于經濟收益的提高。因此,太陽能的經濟性尤為突出,是很多能源無法比擬的。

4.1.4太陽能在清潔性方面比較明細,開發過程中不產生污染,儲量具有無限性,是一種十分理想的能源類型。太陽能資源的利用,通過很多方式實現,如太陽能熱水器等,其制造和使用具有極強的安全性,其利用過程中的產物具有清潔無害性。

4.1.5為了促使太陽能熱水系統能夠最大程度地發揮作用,需要完善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計,建筑領域的施工企業也要參與其中,也要保證建筑行業的需求和標準得到滿足,使得建筑在應用中能夠滿足基本的標準和要求,實現太陽能熱水器與建筑行業應用的有機融合,實現對周邊環境的有效保護。

4.1.6對于太陽能集熱器保溫墻,主要是實現墻體與集熱器的整體化處置,實現建筑與熱反射板的有效對接,將收集的熱量借助熱管進行傳遞,實現熱能在每個房間的輸送。

4.2地熱能在建筑設計中的應用

地熱能主要是發揮地源熱泵技術的作用,當前,水-水型和土-水型地源熱泵系統兩種類型。對于地源熱泵系統的建設,三個方面的內容比較重要,即對位置的選擇以及場地的具體計劃、機房位置及大小的設計以及末端裝置的設計。

4.2.1要進行位置的合理選擇,實現全方位有效的規劃。對于地源熱泵系統,具有較為豐富的熱交換形式,在針對性的具體設計之前,要詳細調查建筑場地的水文特征,預先掌握這一地區地熱資源的分布狀況。

4.2.2對機房的位置和規模進行合理控制。機房位置與整個建筑的清潔程度密切相關,也影響到建筑物的外觀美觀性。在地源熱泵系統中,沒有常規的冷卻塔,機組主要設置與室內,對建筑物的整體設計具有明顯作用。

4.2.3 在主流的地源熱泵的末端,主要含有風機盤管和輻射吊頂兩種,前者具有較為簡介的按照步驟,后者需要有效解決夏季操作施工中,表面的結露問題。

4.3風能在建設設計中的利用

對于風能的應用較早,當前,風能的主要應用是在發電方面。與建筑相結合的是風力發電技術,在較為偏遠的地區應用較多。

4.4潮汐能在建筑設計中的利用

對于潮汐能而言,鑒于其位置的特點,使得其在利用方面相對較少,這一能源主要是由于海水在漲落潮時形成的水的高低勢差來實現的。潮汐能的大小會因為其所處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出現差異,不同地區漲落潮子在時間與能量方面存在不同點,狀態各具特點。潮汐能的能力與潮量和潮差呈現正比例的關系。潮汐能的實現,是將海水的動能轉化為勢能,但是,這種能源在收集方面存在難度,受到區域限制較為嚴重。在建筑設計中,借助潮汐能進行有效發電,但是,要結合區域性特征,建設不同的電站。

5對建設綠色設計為了發展方向的展望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要充分認識到環境的重要性,實現發展與自然的和諧統一,這也是未來社會發展的基本原則。因此,發展綠色建筑設計勢在必行,是適應時展的要求。建筑設計在未來,要大力發展和應用可再生資源,進行循環使用。

結束語: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可再生能源的作用日益明細,占用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在未來發展中,不能只求發展的速度,忽視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尤其在建筑設計方面,要尤為重視,將綠色環保思想納入其中,實現資源使用的綠色性。要加緊研究新能源,將可再生能源的研究作為主要方向,融入建筑設計之中,發揮其自身優勢,推動建筑行業健康發展的同時,為和諧社會做出最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3

【關鍵詞】 財稅政策; 可再生能源; 商業化階段理論; 政策框架

中圖分類號:F416.2;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22-0091-05

一、引言

能源是人類活動的物質基礎,人類的活動離不開優質能源的出現和先進能源技術的應用。伴隨著發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石油危機,世界各國愈加重視能源供應對于經濟的巨大作用。而近10余年全球生態環境惡化,空氣污染加劇,使得以風能、太陽能、生物能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追捧。目前,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產國和消費國(BP,2013),是第二大能源生產和消費國以及第二石油消費國、OECD之外最大的石油進口國(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我國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的比重長期保持在70%以上(中國統計年鑒,2014),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國CO2氣體排放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已占全球首位(IEA,2009)。我國政府已經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要占到全國一次能源消費量的15%(《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但是要實現此目標,任務艱巨(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

世界經驗表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與政策的引導和激勵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明確指出,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對包括水能、生物質能的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予以支持。目前,對于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的研究文獻主要從政策工具的應用、政策工具效果評價方面提出。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重視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政策應該針對不同發展階段提出。Martine et al.(2006),Hillring(1998)提出在研發階段需要針對技術研發進行支持;在生產階段主要通過減免稅收和適當補償(Lawrence & Stanton,1995);在市場化階段Suani(1999)認為生物質能政策需要將外部性引入市場價格中。同時,可再生能源在市場化階段配額標準需要保持相對穩定(Ryan et al.,2006)。國內學者王革華(2010)對我國新能源產業政策進行了梳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提出我國應完善經濟激勵政策和非經濟激勵政策,促進新能源的發展。王璽等(2011)針對新能源產業研發、生產和銷售等環節設計了稅收優惠政策。劉葉志(2008)則從外部性理論的角度提出使用財政政策來優化資源的配置。

本文針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政策的發展狀況,從基礎理論入手,通過科學判斷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階段,針對不同發展階段依據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提出相應的產業財稅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及發展意義

(一)可再生能源概念和分類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能源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是否再生,將能源劃分為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英文名稱是Renewable Energy,其概念最早是由聯合國在內羅畢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上確定的。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規的化石能源,具有可持續性,幾乎不會枯竭,有利于生態良性循環,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所產生的二次能源氫能等(張博,2007;姜南,2007)。我國將可再生能源分為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和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這種能源資源潛力大、環境污染低,是人和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意義

1.能源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我國能源長期存在資源有限、優質能源儲量嚴重不足、化石能源人均儲量低的狀況,其中石油、天然氣資源僅占世界人均儲量的11%和4%。目前,中國石油進口年均增長率達到了35%,石油對外依存度在30%以上,這一數據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對能源的需求將持續增加。

2.調整能源結構、增加能源可持續供應的需要

我國能源消費結構長期以煤炭為主,隨著降低煤炭消費的壓力增加,必然需要相應提高水電、核電等能源的使用量。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多元化的能源消費結構。

3.保護環境、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需要

對于化石能源的過分依賴,使得我國環境污染嚴重,嚴重影響我國居民的身體健康。而可再生能源幾乎不會對大氣環境造成破壞。這也是為什么世界越來越重視可再生能源的原因所在。

三、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

(一)商業化階段理論的內涵

根據美國總統科學技術顧問委員會研究報告(PSCAST,1999),可以將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過程分為研究發展階段、示范階段、規模化降低成本階段和大面積推廣階段。

在研究發展階段,也是商業化準備階段,投資收回的可能性小,承擔的風險高,因而在此階段政府是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政府等公共部門應該在技術研發方面發揮巨大作用,同時為了促進新技術的商業應用轉化,政府應該引導企業積極參與。

在示范階段,政府提供資金支持是本環節得以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此階段可以分為技術示范和商業化示范兩個階段。技術示范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對研發出的新技術進行生產能力的可行性驗證、示范,并發現問題,進一步完善新技術;而商業化示范階段是在上一個階段可行的基礎上對商業服務的能力和推廣前景進行驗證。本階段資金投入較大、回收期長、風險高,資金獲取是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到了規模化階段需要降低生產成本。在本階段技術特征表現為單位生產成本受累計產出規模增加的驅動而進一步下降,整體呈現“學習曲線”的特征(見圖1),直至可再生能源技術擁有與傳統能源相同的競爭力。成本下降受規模效應的驅動,而累計規模效應需要穩定的大量的資金投入,本階段需要解決的關鍵核心問題是克服成本下降的不確定性、保證投資收益的穩定性。合理的政策設計將會達到成本驅動下降的作用,否則可能出現接受補貼的企業依賴補貼生存,不想通過技術進步和加強管理增強盈利能力。

大面積推廣階段是在可再生能源經歷了研發、示范和規模化階段之后。在前幾個階段的發展之后,由于成本經濟性已與常規能源技術相當,此時就可以進行大面積推廣了。此時政策上主要解決市場交易和信息傳播方面的障礙。

(二)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

可再生能源在商業化的不同階段,都不同程度伴隨著研發、示范、規模化成本降低和市場推廣等環節的運行。在技術研發環節政策支持應該是政府公共部門主導、企業等參與,主要使用科技推動政策,由國家組織研究機構和企業一起實施科技攻關計劃,并對研究示范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以生物質能為例,美國在燃料乙醇產業發展的各個階段主要采取的政策有:(1)在發展初期,采用提高乙醇補貼、稅收減免、信貸優惠、債券貼息補貼以及保險貸款優惠等補貼手段。首先將每加侖乙醇補貼從1978年的40美分提高到1984年的60美分。在《能源稅收法案》中要求對E10乙醇汽油每加侖減免征收4美分消費稅。通過《原油暴利所得稅法》將乙醇添加汽油的免稅時間進行延長;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對生產規模低于100萬加侖的乙醇生產廠商提供擔保,聯邦政府與乙醇生產廠商簽訂購買協議,實行最低收購價格;《混合和解法案》中規定對外國(主要針對巴西)生產的乙醇征收每加侖50美分的進口關稅,還規定乙醇生產設施可以進入免稅工業發展債券。關于行業競爭,《乙醇燃油競爭法》禁止對乙醇企業進行任何惡意報復,實施的效果是企業投資積極性提高。到1985年美國生物乙醇的產量接近5億加侖,生產廠商達到163家。(2)在商業化過渡階段,需要不斷擴大項目規模和項目數量。在這個階段,為了促使新產業的成熟,政府需要通過補貼稅收、優惠等形式支付增量成本,促進新技術盡快擴大規模。(3)在規模化階段,往往需要從產銷兩個方面促進產業的快速發展。美國在此階段除了對生產環節提供支持,還對消費環節提供信貸幫助:1)在《替代能源安全法案》(Alternative Motor Fuels Act)中規定對生產替代燃料汽車的企業提供信貸優惠,滿足公司平均燃料經濟(CAF)的標準,如E85標準;2)出臺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主要由于石油生產企業的阻力,E85加注站一直沒有發展起來,使得乙醇的使用范圍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繼續對研發領域實施支持。(4)在商業化運作階段,即大面積推廣階段,美國實施多環節支持生物燃料產業,通過制定明確的生產計劃,補貼逐漸減少。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扶持政策見圖2。

四、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判斷與政策框架設計

(一)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判斷

1.趨勢判斷

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的判斷是建立在Booz和Allen(1957)的生命周期概念基礎上的。根據PSCAST的商業化階段理論,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產業規模、產品種類、市場環境、產業利潤等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點。對可再生能源商業化階段進行實際判斷時我國數據統計不全,企業數據僅能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取(寧冰,2012)。根據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中關于我國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的統計,依據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產值的變化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進行了趨勢估計。

通過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產值的趨勢變化(如圖3)可以看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處在規模化階段。但這屬于對可再生能源的整體進行的判斷,具體到各種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階段還會有差別。為了提高判斷的科學性,還需要使用定量的方法通過計算進行判定。

2.Gompertz曲線擬合法

由于擬合精度好,產業發展生命周期分析中Gompertz曲線法已經被廣泛應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公式:Yt=Kab t(K>0)。結合本研究,Yt表示新能源上市公司的產值,t表示時間,公式中三個參數K、a、b的值可以采用非線性最小二乘法進行估計。根據統計學的計算方法,一般采用三和值法進行計算。三和值法的原理如下:

筆者選取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中新能源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共21年的產值數據,將數據按照時間等分成三個階段,即1993―1999年為第一個階段,2000―2006年為第二個階段,2007―2013年為第三個階段,這里n=7。根據21年的產值數據,通過計算和使用Eviews的非線性最小二乘法迭代估計,并經過分析,模型的可決系數為0.984279,調整的可決系數為0.981926,擬合優度高,自變量對因變量的解釋程度強。F-statistic為640.7726,Prob為0.0000,判定模型總體顯著,最后經過P值判定回歸計算出的lnK、lna、lnb是顯著的。經過計算得出a=0.9145,b=0.9178,依據對照表(如表1),可知我國可再生能源處于成長期,這與趨勢判斷一致。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財稅激勵政策框架設計

根據可再生能源商業化階段理論,借鑒美國等國家的經驗,可再生能源產業財稅政策工具的選擇需要根據產業發展階段設計。在技術研發階段,應該以財政資助為基礎,進行共性技術研發活動;在商業化示范階段應該適當增加財政投資;進入成長階段應該采取市場保護、政府采購等措施;進入大面積推廣階段,可以采取稅收優惠、金融扶持、創業投資等為主的財稅政策。由此,本文參考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的研究,根據商業化階段理論分析構建了我國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工具選擇的模式。

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整體處在規模化階段,根據表2,在此階段稅收政策和財政激勵政策都需要加強。由于本階段需要企業擴大投資,促使產業形成規模優勢,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學習曲線進一步降低,重點需要通過在稅收政策上允許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加速折舊,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增加投資,另外可以在財政投資上從財政投資、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等方面對可再生能源企業進行支持。同時,消費終端稅收政策與補貼政策支持也需要進一步加強(胥力偉和丁蕓,2015),提升消費的拉動作用。但是,在此階段不應該進一步減免企業所得稅,以迫使企業進一步增強自己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產業自身的競爭優勢,形成產業競爭力。

五、結論與探討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中還存在高成本、高價格的制約,更為重要的是在商業發展的初期和中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資還存在風險大、成本高、預期回報率低等困境。可再生能源不僅需要國家加大支持,還需要分別對水能、風能、生物質能等不同的發展階段進一步進行針對性的判斷,依據商業化階段理論和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的財稅政策工具選擇模式有區別地應用差異化政策工具,尤其是財稅政策工具,并在必要的時候應用政策工具組合。

本文沒有對政策工具的特點、不同政策工具的實施效果進行說明和評價,這也構成了下一步拓展研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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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4

中央的提法是,可再生能源將在2030年能發揮“重要替代”作用;2050才能“成為主要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業界看來,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高昂,電價很貴,風電和光伏的核準電價都比火力發電價格高得多;從技術上看,可再生能源還有比較大的改進空間。

首先,從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現狀來看,中央制定的政策相對比較謹慎。

中央政府對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有幾個具體的思路。其一是財政補貼,類似“金太陽計劃”,每瓦補助十至二十幾元,更有效的辦法是把高于現有電價的差價用電網分攤,每個電力用戶負擔一點義務。目前的政策是每度電里拿出4厘錢補貼可再生能源發電。

然而,這個支持政策會受到中央財力的約束。按這個補貼規模計算,在2009年,全國最多可以拿出100多億元補貼可再生能源發電,這遠遠不及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

在財政補貼之外,中央對于可再生能源,給予了一定的政策空間和限制。

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有序發展,國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同時制定了總體規劃,設定總量目標。最近,有關部門正在完善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中提及,到2020年,風力發電的裝機容量是1.5億千瓦,光伏發電的裝機容量將是2000萬千瓦。

政策的制定,是向社會公布國家設定的可再生能源的總量目標是多大。這意味著國家給出了多大的市場空間,也表示國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如果不按照這個目標而過于擴張,國家的財政能力會進行限制,可能就會走起來碰到困難。

例如,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國家在總量目標規劃范圍內有全額保障性收購計劃,超過了總量目標,政府就沒能力收購了,政府強調規劃的背后,是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要和國情能力匹配。

其次,我們必須同時正視,從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實踐中看,地方政府明顯有些激進。

截至目前,可再生能源已經締造了很多遭到地方政府瘋搶的全新概念,比如“風電三峽”、“中國太陽城”等等。

現在各地政府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步子明顯偏快,全國各地都在搞新能源產業基地,已經搞了100多個了,而且規模都非常龐大,每個都要做成國內乃至世界一流的,這就脫離了國情,脫離了市場的容納能力。

這一方面表明了可再生能源熱潮在持續升溫,另一方面也預示著地方和中央兩方面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形成了一定的溫差。地方的熱情明顯高于中央政策,很多地方甚至沒有搞清楚可再生能源的現狀就盲目上馬項目。

地方的沖動,有可能導致可再生能源將經歷相對過剩的過程。

再次,應該用市場化的手段調解可再生能源發展速度和規模,行政支持應更多地運用到規劃和技術研究等方面。

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主要措施是擴大產能,拼命擴張,在核心技術發展方面卻做得不夠。

從中央的政策層面看,應該考慮如在國情許可的前提下,培育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用市場化的手段調解可再生能源發展速度和規模。

政府應該在可再生能源規劃和研究等方面,投入更多的支持。

目前,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力度遠遠不夠。當然,當前還有煤炭、石油等大塊能源的現實問題要解決。但對待可再生能源仍然需要滿腔熱忱,要投入更多的關照和支持。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5

2005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并在2009年作出了修改,確定了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網審批和全額收購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與費用分攤制度、支持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財政激勵措施等一系列的法律激勵制度.

一、《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以下幾個主要的法律激勵制度1、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是一個國家或者其中某一個地區的政府用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占有率做出的強制性的規定,以確保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將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的總量目標的制定,具體授給權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2、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的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相應的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以此來激勵相關開發可再生能源主體的積極性.

3、分類電價制度分類電價制度,即有關主體根據采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發電的社會平均成本,分門別類地制定相應的上網電價,并向社會公布,以期確保合理競爭.

4、費用補償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的電網企業依照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若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我國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的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其中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5、專項基金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以上項目工程的支持.

二、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缺陷及相關措施完善的建議1、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缺陷針對我國目前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的問題,系統分析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法律激勵制度,結合2005年及2009年修改過《可再生能源法》,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激勵措施仍然有諸多缺陷:

(1)可再生能源開發生產成本、技術相對傳統能源無明顯優勢,需要資金、研發、技術的支持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成本比化石燃料要高.這迫使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更需要健全的融資機制,強大的研發能力,先進的裝備制造技術.雖然為了推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以上項目工程的支持.但從實際投入量上看,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量仍偏少,穩定的政府資金投入機制尚未形成.

(2)可再生能源市場尚未初步形成沒有市場需求,就沒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公眾目前更偏好傳統能源,傳統能源的供應體系、銷售體系、服務體系已經完善,這樣傳統能源的規模效益將遠遠大于可再生能源的,比可再生能源能有競爭力,可再生能源供應不得不依賴傳統能源市場.

在《可再生能源法》雖有規定說,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但實際上國家電網及供熱、供氣系統不能覆蓋的區域僅是偏遠地區,這樣的市場需求太小,遠無法促進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形成.

(3)可再生能源法規的實施細則及相關法規仍有待完善,具體可操作性相對較差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僅作了一些原則性、指導性的規定,在如何具體操作方面,有所欠缺,相關配套措施的缺失.此外,從法律綜合體系上看,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和法規及相關規章本身缺乏全局性、系統性、協調性、連續性、穩定性,而且在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不足,仍需完善.

2、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完善建議(1)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研發和技術創新,建立新的融資機制政府部門應將對可再生能源領域的開發和技術創新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的高技術領域,加強與高校的合作,重視吸收國際先進技術,加大研發投入,制定更加優惠的財稅政策,促進建立可再生能源體系的核心技術,防止國外技術的壟斷.

在融資機制的建立方面,一方面要完善現有的國內融資機制:完善相應的稅收、貸款、補貼政策,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投入;建立一些新的融資機制:比如政府購進一批風能發電設施,然后一定的方式租賃給風能開發企業.另一方面要,在國際融資方面應該由政府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的引導利用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亞洲銀行、全球環境基金會對可再生能源開發的資金支持;作為政府還應該建立相關專門部門引導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利用《京都議定書》機制(排污權交易、共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相關的資金及技術支持.

(2)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離不開它的市場,政府應該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指定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以引導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政府要制定關于可再生能源的宏觀調控及全國性的產業政策,積極利用相關經濟激勵政策引導其發展,明確企業的相關產權.具體而言:政府必須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進行事前事后評估,避免盲目開發,各地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必須符合全國性的產業規劃方針,如西部應以風能、太陽能為特色產業,東部以潮汐能為特色產業;政府必要時應和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簽訂行政合同,采購它們的產品,指導其投資、研發,以避免外國企業壟斷;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出口;積極制定相關標準體系,推行可再生能源標識,鼓勵公眾購買可再生能源產品.

(3)細化、補充、協調配套法規,落實、評估法規實施情況鑒于我國實際情況,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應在考慮了全國,地方實際情況,仔細研讀《可再生能源法》后及時出臺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制定相應的規劃、計劃,來細化和補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確定的各項法律制度,以保證《可再生能源法》的順利實施.我國許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政策措施規定缺少全局性,集中性差,存在法律政策措施的制度目標協調性差,相關規定缺失等不少問題,而且許多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措施與其他法律制度之間缺乏溝通性,導致彼此之間矛盾或沖突的出現.對此,我們一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確定的法律原則和規定,及時對現行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規劃等相關法律做出調整,同時必須考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各項指標要求,在其他相關法律中體現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各項目標要求.此外,稅法,金融法、經濟法也必須做出相應的修改以激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使可再生能源體系形成綜合性的法律體系.

可再生能源研究范文6

“計劃”出臺背景

全球總能耗的74%來自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礦物能源。可見,當今社會主要依賴于傳統化石能源,化石能源的應用推動了社會發展,但資源在日益耗盡。同時化石能源無節制使用,造成了嚴重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問題。世界各國紛紛把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作為未來能源戰略重要組成部分。現在,全球有30多個發達國家和10多個發展中國家制定了本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能源問題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需要國際社會共同努力。加強國際科技合作,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已經成為各國增加能源供給,促進節能降耗,保障能源安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發展低碳經濟,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共同選擇。

《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和清潔發展機制的提出,為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促進這一領域的國際合作提供了強大動力。隨著人們對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深入理解和廣泛接受,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將會得到更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支持與認同。中國政府為促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與法規,公布實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編制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等,為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環境,也為國際科技合作創造了有利條件。

“計劃”中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內容

“計劃”所稱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氫能、天然氣水合物等。

實施“計劃”的目標

1.發展新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模式,促進各國技術優勢互補,建立技術合作平臺。

2.在吸引國外先進技術向中國轉移的同時推動中國的先進技術走出去,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科技合作。

3.制定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交流與合作技術指南,參與國際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技術標準規范的制定。

4.促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與國外聯合建立先進技術應用示范項目。

5.以企業為主體,強化產學研合作,加快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科研成果的轉化;

6.建立與發展一批大的示范項目,促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技術創新。

7.因地制宜、多元化發展,建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推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規模化發展。

8.合作培養從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研究與開發的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

“計劃”重點支持領域

1.太陽能發電與太陽能建筑一體化:太陽能光熱發電和光伏發電系統,薄膜太陽能電池和其它新型太陽能電池,太陽能綜合建筑,低成本、低污染太陽能高純硅材料生產技術,太陽能熱利用技術工業應用等。

2.生物質燃料與生物質發電:非糧能源作物、纖維素原料乙醇、能源林業植物、生物柴油、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物質氣化、沼氣及發電等。

3.風力發電:風能資源評估,大型高效風電機組,海上風電機組及風電場建設等。

4.氫能及燃料電池:制氫(太陽能、核能等)、儲氫和輸氫技術,新型燃料電池與燃料電池汽車技術等。

5.天然氣水合物開發:天然氣水合物勘探、開發、儲運、利用技術等。

“計劃”重點任務

1.開展基礎研究

鼓勵和支持中國研發機構與大學積極參與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國際合作研究與交流,開展新技術基礎理論研究,顯著增強基礎科學和前沿技術研究綜合實力,取得一批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響科技理論成果。

2.建立產業化示范

重點跟蹤、引進和研究國際適宜低成本、規模化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先進技術,開展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的系統評價及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多能互補系統等研發工作。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發展是以現代制造技術為基礎的新型產業,因此要重點合作開發其裝備設計與制造技術,合作建立國際化檢測中心。

3.面向規模應用

積極參與制定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國際化和地區性技術標準與規范,為新產品進入市場提前做好準備。交流和借鑒國外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規劃、政策及管理經驗,建立和完善中國的法規與管理制度。

4.實施“走出去”戰略

鼓勵中國企業、研發機構和大學走出去,積極參與國內外大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合作項目,并在國內外合作建立研發中心或基地,與有關國家建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長期合作伙伴關系,同時推動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及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技術轉移。

5.促進國際交流和對話

建立與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科技合作對話機制,交流在能源開發與利用方面的觀點和經驗,共同探討解決發展瓶頸的方法與策略。以論壇、討論會、政策對話等形式加強中國與世界各國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之間的對話、協商和溝通。

6.培養高層次人才

利用合作研究項目、合作研究中心和示范工程等國際科技合作交流平臺,共同培養從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研發的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

怎樣實施“計劃”

1.成立計劃組織機構

由國家科技部與國家發展與改革委聯合協調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和重要科研機構,組織實施“計劃”。成立“計劃”國際科技合作指導委員會,啟動國際合作機制。

由科技部與國家發展與改革委聯合組織,在全球范圍內聘請可再生能源領域的高層次專家,成立“計劃”國際科技合作專家咨詢委員會,對“計劃”的優先領域、重點任務和合作方式提出咨詢建議,供指導委員會決策。

2.設立專項資金

將安排專項資金啟動“計劃”,吸引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資金共同推動“計劃”實施。同時重視吸引國際大型能源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私營資本投入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國際科技合作。

實施“計劃”五個宗旨

1.通過國際科技合作向國際社會展示中國依靠科技創新,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決心,以及攜手解決世界未來能源問題的努力。

2.通過選擇國際領先和國內急需的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科學技術開展國際科技合作,拓寬引進先進技術的渠道,促進發達國家先進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以及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技術轉移,建立國際交流平臺,支持我國先進、實用的能源技術走向國際市場,推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科學技術的整體發展,促進各國先進技術的融合。

3.通過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積極引進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技術人才,提高中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基礎研究水平,解決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發展中的關鍵科技問題。

4.發展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產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進規模化利用程度,有效降低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使用成本。

5.建立中國與世界各國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之間的對話、協商和溝通機制。

“計劃”堅持的五個原則

1.合作互利共贏。結合世界各國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優勢和特點,按照國際慣例,在科技領域廣泛開展雙邊和多邊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贏。

2.保護知識產權。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的國際科技合作中,要加強有利于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的先進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

3.先進技術共享。在保護各自知識產權的基礎上,加強各國在可再生能源與新能源基礎研究、技術研發、示范和應用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鼓勵我國先進新能源技術進入國際交流平臺,促進先進技術和科技資源共享。

4.集成優勢資源。通過“引進來”、“走出去”和其他新的資源組織方式,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提升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同時為國際新能源技術推廣應用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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