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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范文1
促進住房消費,拉動地方經濟穩步增長,實現“奮斗三年,總量再翻番”目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全面推進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深化住房分配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住房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刻認識到貫徹落實《條例》對于加強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依法維護廣大干部職工的利益,加快我市住房建設,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
二、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5號)規定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即: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上述文件精神。認真核定各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防止一些行業和部門通過提高繳存比例和擴大繳存基數為職工亂發津貼、補貼和逃避稅收的違規行為。
由財政部門在財政預算中列支,財政供養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并統一辦理繳存工作。
成本或費用中列支。財政差額補貼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各企業的住房公積金。
三、加強監管。
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的覆蓋面。加大住房公積金的依法行政和執法監察力度。
一是要加大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工作力度。正常經營的企業必須要建立制度。
二是要按照《條例》中的規定,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全面啟動住房公積金,依法辦理繳存登記,并為職工建立公積金帳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是條件較差的單位可以分批次在三年內補齊,對欠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的有條件的單位可以一次性補繳所欠的住房公積金。但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補繳計劃,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備案,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事業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范文2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方案;對策
中圖分類號:F293.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1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城鎮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但是,我國現有的住房公積金政策與經濟發展的形式脫節,地區繳存不均衡、不同單位繳存比例差額懸殊,因而急需改革完善。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1.繳存比例差距較大,導致分配不公。不同繳存單位的繳存比例、繳存額、計繳工資的基數差距較大:壟斷行業的個人繳存比例要比地方機關、企事業單位高30%左右;壟斷行業將津貼、補貼打入計繳工資基數,企事業單位一般僅以基本工資作為計繳基數,企業的更少,低收入者很難享受這一住房保障制度帶來的好處,高收入者公積金比較高,通過換房使房價更是居高不下。
2.公積金覆蓋范圍比較小,受惠人較少。按照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城鎮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應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但在目前,只有具有單位正式在職職工身份的員工,才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因此,城鎮個體職業者等非單位從業人員、農民工等都被排除在外。
3.高收入群體使用住房公積金避稅。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所得,職工個人應按照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是免繳個人所得稅的。一些高收入群體利用這些政策缺陷變相提高福利,壟斷性行業利用這一政策大量的逃稅。
(二)公積金風險防范機制和內控制度不健全
1.公積金風險防范機制不健全,公積金的運行隱含很大風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住房公積金被挪用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我國西北地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資金管理分散,有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把住房公積金用于城市建設或其他與住房無關的項目上。
2.內控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分散,過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缺乏嚴格的內控制度,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屢見不鮮。
(三)公積金使用率較低,資金沉淀率較高
1.部分地區房價絕對水平比較低,消費者不習慣負債消費,在購買房產時自籌資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該地區公積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較低。
2.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住房金融優勢不明顯,受到貸款額度的限制,同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差距較小。
3.公積金貸款手續復雜繁瑣,限制較多,資金的安全性比較高,使用渠道較為單一,支取條件又比較嚴格,同時對公積金使用人的要求比較高。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市場競爭意識不夠,市場推廣力度不大,房地產開發企業更愿意與商業貸款合作,同時,很多銀行要求開發企業從本行發放個人貸款,擠占了一部分公積金貸款市場份額。
(四)公積金管理水平較低
1.住房公積金辦理手續繁瑣,限制條件比較多。申請貸款手續復雜,審批時間較長,限制條件比較多,一些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產評估、抵押等業務時設置障礙比較多,貸款的規模和金額受到較大的限制。
2.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比較低。我國有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都不高,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軟件、硬件有很大差距,嚴重影響了工作效率。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建議
1.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保障范圍。①住房公積金是政策性住房金融項目的一種,可以按照不同收入水平調整不同的貸款利率,貸款對象收入高低直接與當地房價相掛鉤,以保障廣大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②適當調高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③加快擴大保障范圍,加大強制力度,要保證為在職職工繳納公積金。同時,加大對農民工、城鎮自由職業者等特殊工作者的保障力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實施,加大執行力度,使需要購房的低收入群體能享受到優惠的政策,促進社會的和諧。
2.加大沉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力度。要加大對沉積住房公積金的利用,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因為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較低、利用范圍有限,造成大量資金沉積。①簡化住房公積金的辦理程序,規范審貸制度和業務流程,減少住房公積金的審批環節,為貸款申請人提供更為便捷的服務。②將沉積住房公積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上,進一步優化信貸機構,滿足人們多樣化的住房貸款需求,提高公積金的使用率,使金融機構得到發展,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3.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①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宣傳工作,通過大量宣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意義和作用,盡可能的使更多的人了解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深入推廣住房公積金制度創造良好的群眾基礎和輿論環境。②嚴格執行國家對于高收入者公積金的繳存額實行封頂限高的政策,要防止不同階層的公積金繳存差距過大,建立和諧的公積金制度。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該切實履行職責,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規范繳存基數,避免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為繳存單位工資外發放補貼或者企業逃稅的渠道。應該加強對資金的管理,按照規定開設公積金的繳存、增值收益及貸款賬戶。
三、結語
住房公積金的發展是國家經濟發展、國民生活質量、金融的發展等國民經濟發展指標的具體體現,是推動我國國家經濟健康發展的動力。同時,住房公積金的發展也會進一步推動我國住房建設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穩定的發展。因此,應當針對住房公積金出現的各種問題,采取適當的措施,完善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最終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恩逸.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應發揮主導作用[J].體制改革,2008(09).
[2]叢誠.中國住房和公積金制度發展大綱[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8.
事業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范文3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制度 公平性
一、住房公積金公平性的內涵
公平是社會保障的本質和核心,任何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從其建立之日起,就有互助互濟、保障公平的固有特性。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性主要應體現在制度外的機會公平和制度內的規則公平以及結果公平三方面。據此,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指在保障大多數人獲得住房權益的基礎上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權利與義務的平等,以實現住房社會福利最大化,即所有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職工享有相對公平的待遇,使他們能買得起房、住得上房,滿足其基本住房需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應貫穿其起點(歸集)、過程(保值增值)、結果(運用)的始終,這些也可以看成衡量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性的標準。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性缺失的表現
“十”報告在提出“收入倍增”目標的同時,明確要求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同時強調,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收入分配在住房領域的延伸,這種“政策福利”,應具備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然而,由于制度自身的原因,以及制度環境的變化,近年來在制度公平性方面存在的缺失現象,正在引起各方的激烈爭論,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收入分配正向調節方面的作用有弱化的趨勢。
(一)機會公平方面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公平解決好職工的住房問題,提高職工的購房能力。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機會公平指公民是否享有均等的進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機會,即政策覆蓋面的公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人群有明確的規定,即所有城鎮就業的企事業單位職工,其中以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企業等職工為主,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中的自愿者及有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這是住房公積金政策機會公平的理論基礎。但是,《指導意見》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這種非強制性的規定使很多地區進城務工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只能依靠單位的社會責任心,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和扶持低收入者購房的社會保障功能被弱化,這與建立住房公積金以解決中低收入城市居民住房問題的初衷相違背,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根據現行政策,住房公積金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繳存范圍是一致的,且住房公積金更包括了養老保險未能涵蓋的機關事業單位,理論上住房公積金的參繳人數應該比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還要多,而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還有大量的在職職工沒有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從政策參與機會角度來講顯然是有失公平的。
(二)規則公平方面
1.繳存額度上存在巨大差異。《條例》規定,我國住房公積金繳交完全與工資收入掛鉤,由于我國工資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地區、單位、個人之間工資收入存在明顯的差距,直接導致不同職工在繳存額度上存在巨大差異。高收入者享受到更多的單位補貼,中低收入者則恰恰相反。首先,行業差距懸殊。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繳存額度高,其他企業繳存額度較低,部分壟斷企業、行業甚至突破政策規定,使住房公積金成為變相福利和避稅港灣。其次,地區經濟水平差距較大。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沿海發達城市整體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區,工資收入也基本與當地經濟水平趨同,導致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水平上,富裕地區較高、貧窮地區較少。再次,各地執行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差異較大。國務院六部委《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但是,不少地方或是延續既有的標準,或是根據發展需要做了調整,繳存比例低的不到5%,高的已達到25%。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的計算方式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資,有的地方是職工的津貼和工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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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制度如果長期受到適用主體的抵制,包括積極與消極的抵制,那么該制度的合理性與正當性是值得懷疑的。如果這種抵制在某個特定群體中表現得特別突出,可以想見該制度于該特定群體而言是不受歡迎的,有可能損害了他們的利益,至少參加該制度對他們來說是不利的。為什么大部分非公企業都不愿意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筆者認為,正是因為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無論對于企業還是職工來說,很難說是一項“利多”的事業,甚至有損于他們的利益。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對非公企業的利益分析
1991年首創于上海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與中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密切相關。建國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福利分房制度,住房完全由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資建造,并實行無償分配,住房建設無法形成資金良性循環,住房建造與供應跟不上不斷增長的城鎮人口和住房需求,城市居民的住房短缺日益嚴重。因此,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全國各個城市陸續展開住房制度改革,總的思路是從福利分房制過渡到住房市場化,主要由市場承擔建設與分配住房的功能,從而使政府擺脫沉重的住房建設與維護的負擔。改革的路徑之一,就是將職工原先享有的實物分房福利轉變為貨幣工資分配,具體的實現方式為發放住房補貼與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作為實物分房轉化為貨幣分房的改革產物,90年代迅速在全國推廣開來。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前只有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與國有企業才是福利分房制度的主要受益者,也正是這些單位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之后構成了繳存者的主體,因為這是對員工取消實物分房之后的補償。而對于非公企業來說,本來就沒有實物分房之福利,也就不存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后對員工的補償,要求非公企業繳納住房公積金構成了企業一項額外的負擔。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營企業與三資企業的壯大,非公企業逐步取代國有企業占據了市場的主流,這些企業都不是舊制度的受益者,現在卻要求他們分擔舊制度改革的成本,消極抵制住房公積金當然成為這些企業的選擇。
20世紀90年代末到21世紀初,中國住房制度的市場化改革基本完成,住房公積金作為房改的制度設計之一對促進住房市場化起到了積極作用,因此被延續并推廣開來。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強制各類型企業為其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即使有了法律的強制力,但多年以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主體仍局限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與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非公企業參與的熱情依然不高。這里固然有歷史的因素,也有現實的利益考量。對于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而言,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根結底是財政撥款,不會增加負擔;而非公企業多半身處市場競爭非常充分的行業,其勞動力成本的高低對企業的競爭力有非常直接的影響。隨著勞動與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勞動合同法》與《社會保險法》的實施,企業必須為職工繳納“五險一金”。“五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這五項社會保險,“一金”就是指住房公積金。光是“五險”的繳納比例大概就占到職工工資總額的40%,超出了大多數國家的社保繳費水平,而各地住房公積金比例多是單位與個人各繳12%。也就是說,如果要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話,企業必須在40%社會保險支出的基礎上再增加24%的工資支出,這無疑是一項高額的成本負擔,對于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影響尤為顯著。這也是非公企業都不愿意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原因。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對繳存職工的利益分析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住房儲金,由職工個人和其所在單位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逐月繳納,作為職工個人的住房基金專戶儲存、專項使用,其所有權歸屬于職工個人。因此,究其本質,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是職工勞動收入的一種表現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只是將勞動者應得的一部分勞動收入轉化成住房公積金而已。在供求關系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雖然可能在一定時期內會影響勞動者的名義勞動收入,但從長遠看勞動力的勞動收入曲線是不會發生變化的。通俗地講,對于職工個人而言,住房公積金并非是一項額外的福利,只是將自己左邊口袋的錢放進右邊口袋而已。
一旦職工的勞動收入轉化成住房公積金,雖然名義上仍然屬于職工個人,但職工對這部分收入的支配權卻受到極大的限制,必須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甚至連用來支付房租都受到嚴格限制。在目前城鎮住房的供應模式下,職工幾乎只有通過購房的方式才能動用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而住房公積金制度對繳存者最大的優惠就是提供低于商業銀行利息的貸款,職工也只有通過購房才能享受這一優惠。但如今的房價已遠遠超出普通職工家庭的購買能力,只有中上收入家庭才有能力購買住房。對于無力購房的低收入職工而言,繳納住房公積金不但自己用不上,還要“逆向補貼”給中高收入家庭享受低息貸款的福利。況且,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購買住房的意愿,即使有能力購房的職工也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而不買房,或許是已經擁有住房且無計劃再購房,或許是因為工作流動的關系更傾向于租房。總而言之,住房公積金只對有購房意愿且有能力購房的職工才具有實際的效用;對于無意購房或無力購房的職工而言,繳存住房公積金不但無用武之地,而且因為工資總額的24%被限制使用,勢必影響職工在住房之外的其他消費水平,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生活水準。
住房公積金制度提供給繳存職工的另一項優惠是可以免稅,即可以在應稅工資中扣除繳存額。由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工資掛鉤,收入越高的職工所獲得的扣除額越大,免稅的優惠也越大。對于中低收入者,由于工資基數低,往往應稅工資尚達不到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所謂住房公積金免稅的好處對他們幾乎形同虛設。目前,尚未加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非公企業其職工工資水平普遍低于已加入的企業,公積金免稅優惠對這部分職工顯然沒有多少吸引力。也正因為他們的工資水平較低,住房消費水平也較低,無力承擔購房的龐大支出,住房公積金的另一項貸款優惠對他們同樣是“看得著、摸不著”。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如果不能用于住房消費,長期來看,這部分住房儲金必然會貶值。住房公積金儲蓄存在三種貶值風險:政策性低利率貶值、普遍的通脹性貶值和快速上漲的房價帶來的公積金購房支付能力急劇貶值。后兩種貶值,對于一般的銀行儲蓄也存在,但第一種政策性低利率貶值卻是住房公積金制度人為設計的結果。一般的銀行儲蓄遵循自愿的原則,老百姓將錢存在銀行表明他愿意接受存款可能貶值的風險;住房公積金則不然,因為是一種強制性的長期儲蓄,并且實行低存低貸,相當于強迫職工將工資的一部分以低于市場的利率長期存在公積金賬戶,存款貶值的風險是制度強加給職工的。1996年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的《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意見》指出,當年歸集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上年結轉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本息暫按3個月整存整取利率計息。以2012年6月8日公布的最新利率水平來看,當年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僅為0.4%,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為2.85%,遠低于同期銀行的五年期存款利率5.1%。
三、結語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20世紀末中國城鎮住房發展模式轉型的結果,作為舊體制的受益者,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與國有企業積極參與了制度轉型,并從中繼續獲益;而作為體制外的非公企業,沒有享受過舊體制的福利,自然不愿意負擔制度轉型的成本,并且加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其經營成本構成很大的負擔,削弱了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對企業職工而言,則因職工自身住房消費意愿與家庭經濟能力的差異而產生不同的效用:對實際購房并獲得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有一定的正面效益;對無意或無力購房的職工則是負效益。因此,住房公積金“擴面”應當著眼于自身制度的完善,修改目前不公正、不合理的規則,給每個繳存者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自然會吸引非公企業及其職工積極參與。如果只是單純為了擴大公積金的覆蓋面而“擴面”,甚至動用行政執法權強制非公企業參加,不但會遭到非公企業及其職工的抵制,也會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落下 “公權侵害私權”的口實。
參考文獻:
1.叢誠.中國住房和公積金制度發展大綱.上海辭書出版社.2008
事業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范文5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繳存 覆蓋 社會保障體系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借鑒新加坡的經驗,在取消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過程中,在全國推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1993年我市開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隨著國家和企業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斷改革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的逐步擴大,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參與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通過資金積累和貸款互助,住房公積金大大地提高了繳存職工的住房消費能力,幫助繳存職工有效地解決了住房問題。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市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有 3400多個,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個人 30.50萬人。全市累計有近 4.5萬名職工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圓了住房夢。雖然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已達到一定規模,不過覆蓋面依然偏低偏窄(只限于在職職工),社會上仍有不少職工沒有參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現就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偏低偏窄的現象談幾點想法和體會:
一、存在的現狀
1.非公人員覆蓋率偏低
從參加繳存的人員結構來看,目前我市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仍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為主。到2012年底,全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所在單位分布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的居絕大多數,私營企業只占一小部分。據柳州市統計局統計,到2011年底,柳州市共有4381個單位,從業人員共計43.13萬人,其中在崗職工人數36萬人,但我市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個人 30.50萬人,按公積金繳存人數與從業人員相比只達到70%。以上數據充分說明: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狹窄,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繳存面低,大量中、低收入的私營企業雇員未被納入到住房公積金政策保障體系中。有的企業為控制用工成本,少交甚至不交公積金,不少職工擔心主張這項權利會被“炒魷魚”而不敢聲張。這些意識上的偏差都會造成一部分職工被剝奪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2.農民工沒有覆蓋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剩余勞動力開始大規模向城市轉移,促進了我國工業化發展。進城務工人員(主要指農民工)是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市化進程中,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城務工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我市也不例外。但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無法真正融入城市社會,形成了“不完全”城鎮化的特殊現象。大家都知道,進城務工人員的居住狀況不容樂觀,進城務工人員普遍存在著居住面積小、居住條件差、居住場所不穩定,各種環境,衛生條件差等問題。 在城市里,能自己購買住房農民工的畢竟是極少數。公積金制度作為惠及民生的制度,為廣大繳存職工提供了一定的住房保障。對如何改善和提高進城務工人員的居住水平,對于推進健康城鎮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統籌城鄉發展等具有重要意義。據調查,柳州市市區人口100萬,流動人口30萬,每年來柳打工的農民工超過15萬人,為農民工建立公積金,通過公積金貸款改善了住房條件,圓了住房夢,做了“城里人”,不僅擴大公積金歸集覆蓋面,還提高了農民工工作的積極性,促進了和諧社會的發展。
3.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沒有覆蓋
2005年1月國務院的《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按照這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也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據不完全統計,我市有大約10萬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針對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為他們建立公積金,并設置專門的公共管理機構,管理這些人員的住房公積金。這樣,不僅擴大公積金歸集覆蓋面,還可以為他們提供公積金貸款,改善他們的居住條件,促進我市基礎建設的發展。
二、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的建議
1.要加大加強住房公積金的宣傳力度。以往我們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宣傳,一般只注重向參繳單位及職工進行宣傳,而對于社會其他群眾卻沒有納入宣傳范圍進行更多宣傳,以至于仍有相當一部分群眾不是很明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真正內涵。
2.加強有關部門配合。發揮工商、勞動保障、稅務、工會的作用。公積金中心應主動到工商稅務部門了解已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已在稅務部門繳交稅額的,未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企業的基本情況,為開展公積金執法奠定基礎。
3.加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由于設置了以買房為核心的提取條件,一部分市民的公積金往往要“沉睡”到退休。公積金是一種民生服務業,從便民、利民、為民出發,應擴大公積金提取范圍,讓公積金多一些民生通道,更好地惠及干群、貼心百姓。
以上為在我對擴大公積金繳存覆蓋想法及體會,尚不夠全面和完善,仍需在今后的工作實踐中不斷地探索和總結。在此愿與全國的公積金管理同仁共同探討和交流,提高我中心的科學化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進城務工人員住房問題調查研究》 作 者:盧華翔 等著
事業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范文6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現狀 公平 效率 建議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簡述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繳存比例為職工工資的5%--12%不等,由職工與其所在單位按相同比例各繳存一半。住房公積金作為我國長期的一項住房保障制度,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道路上作用功不可沒,在經濟迅速發展,房地產業扶搖直上的當代社會,一項適合的制度對整個經濟的穩步上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問題
(一)在公平方面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法律強制要求,個人以及單位在一定的時期內將工資按一定比例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專門用于個人住房消費和支出,目的在于解決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改善居民住房條件。但是也是由于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導致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相應的不公平現象。
1.歸集范圍有限,覆蓋面并不全面
住房公積金歸集的范圍和覆蓋面其實是有限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顯示,能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居民,大多是工作較為穩定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收益較好的國有企業職工以及工作保障性較高的行政單位等等,這些職工有足夠的能力繳存住房公積金,但是對于可能真正需要住房公積金制度福利的民營、私營企業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這一部分中低收入群體卻無法享受住房公積金帶來的便利,成為了該項制度的局外人,從某種程度來說,他們本應為住房政策的被扶持群體,卻成為了制度的歧視群體。
2.繳存額度差距懸殊。
根據《條例》顯示,“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也就是實行個人賬戶累積模式,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單位在同一時期內按同樣的比例繳存同樣的份額,納入個人賬戶,歸職工個人所有。這就說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與職工工資收入掛鉤的,這樣一來,由于我國的工資分配不均的原因,免不了出現個人與個人之間、行業與行業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工資收入存在巨大的差距。對于同一職業來說,沿海發達城市的工資必定會高于內陸落后地區;對于同一地區來說,個人與個人所從事的職業崗位不同必定會導致收入差距。例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經營效益較好的企業的職工繳存額相應較高,但是有些效益不太好的企業,職工繳存額很低甚至沒有住房公積金這一福利,最直觀的現象就是職工收入越多,繳存數額越多,單位補貼越多;反之,低收入者繳存數額較少,單位補貼部分也會減少。
3.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存在不公平
無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居民是否有購房建房的需要,都必須繳存住房公積金,這種強制的儲蓄制度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削弱了居民對個人財產以及資金的支配權,出現了住房公積金在使用上的不公平。住房公積金制度下一味關注中低收入家庭貸款解決住房問題,卻并未改善中低收入家庭還款壓力和下降的生活質量。由于存貸機制存在很大的問題,出現了較多的中低收入家庭,急需解決或改善住房問題,也許不會提出公積金貸款的申請;然而對于那些高收入家庭,有相應的能力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購房建房方面,從而進行投資獲取收益。在這種情況下,不但沒有起到當初制定該制度希望發揮的作用,并未真正實現住房公積金的互助作用,反倒是出現“二八現象”,利用了絕大多數的中低收入人員的住房儲蓄補貼少數較高收入人員,從而使其進行購房建房的投資活動,獲取投資收益,逐漸形成“濟富不濟貧”“窮人補貼富人”的扭曲局面,不符合社會公平的原則。
(二)增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性的建議
1.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
針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里所提及繳存對象仍然不廣泛這一現象,建議擴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特別是對于非正規就業群體、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自由職業人員、下崗失業人員等,并且在個體、民營、私營等企業中建立并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漸擴大歸集面,從原有的職工基礎上擴大到城市非正式就業人員甚至可以擴大到進城務工,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上。顧及到社會上的弱勢群體,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讓更多需要福利的群體享受政策帶來的便利。
2.創新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度政策
由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度是以職工的收入息息相關的,因此出現上述所論不公平的現象。然而解決這類不公平現象,可以進行一定可實行的創新改革。針對高收入者或較多住房補貼,并利用這部分補貼進行購房建房的投資,但是低收入者所獲補貼較少,沒有提取的價值與意義,幾乎等到退休才能領到住房公積金,完全喪失其原本功能這一系列現象,做出大膽假設:(1)、降低過高的繳存額,限定最低繳存額的下限,從而拉進最高、最低繳存額之間的差距;(2)、進行分層補貼,即根據職工的工資收入,劃分不同的檔次,各個檔次的補貼金額差距較小,并且對不同檔次實行差別補貼;(3)、實行“逆補貼”政策,即對于低收入群體,實行低繳存額,高補貼額;對于中收入群體,保持原有的補貼政策;對于高手如群體,實行高繳存額,低補貼政策。
三、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效率問題
(一)在效率方面存在的問題
1.執行力度不足,服務水平不高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建立一種高效的住房消費保障體系來滿足大眾的住房需求,但是由于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在繳納標準、執行程序等環節存在巨大的彈性空間,加之我國現在執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是以市為單位的屬地化管理,在不違背國家統一法規的前提下,各地市根據本地情況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由此造成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一定程度上的執行偏差。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負責機構執行不力,管理松弛,未嚴格按照《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地實際情況執行有關程序,使住房公積金初衷的實現大打折扣。按照我國《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城鎮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應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但實際上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并不廣,目前低收入群體仍然享受不到住房公積金的福利。另一方面,公積金貸款審批時間長、程序復雜貸款又低于銀行利率導致許多開發商和公民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并不積極,使其效率低下。
2.監管不規范、不到位
據調查以及實地參觀我們可以發現,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督仍然存在一定漏洞。 《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 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 1/3,單位代表占 1/3。 ”但是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多決策流于形式難以真正發揮決策職能作用, 并且現行的監管制度使監管的職責較為分散,因此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缺乏統一的監管體系,無法保障監督制度的有效性。在部分地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銀行間也存在信息不透明,傳遞滯后等問題,公眾對住房公積金運作的知識了解也是少之又少。另外,有些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監管缺失,內控薄弱。監督主體定位不明確,監管不到位,由于外部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實行聯合監管,職能弱化。同時,管理中心內部監管薄弱,業務操作與決策管理不統一,監管崗位設置不合理,監督檢查不到位,使管理中心監管形同虛設,也是使住房公積金內外部監管不足,效率低下一個重要因素。
(二)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效率的建議
1.加大執行力度,將住房公積金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實到位
針對住房公積金需求大但為得到切實保障的地區降低繳存門檻, 拓寬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范圍,加大覆蓋力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管理機構,將市場化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結合,遵循市場規律,避免資金的不合理運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市場化、專業化、多元化運營,實現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積金最大限度地惠民利國。學習國外公積金管理經驗,例如,創新繳存者貸款和還貸方式,靈活調整公積金的存款利率等,在降低貸款門檻的同時規范貸款條件限制,使住房公積金貸款用得廣,用得對。
2.完善監管,規范監管主體和對象
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內外部管理監督,實施嚴格規范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住房公積金大廳與機關的工作人員一律明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將問責制廣泛貫穿于住房公積金的日常工作中來,堅決避免其他因素的干預,杜絕侵占、擠占、挪用公積金等不合理的違法行為,有效控制風險,為其實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恪守職責,客觀公正,加強各地域住房公積級內外部決策民主性,提高信息透明度,創新監督渠道和方式,保障公民對住房公積金的知情權,積極采納群眾意見,切實保障居民住房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