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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保險論文范文1
論文關鍵詞: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信貸保險,違約風險
一、農村資金互助社面臨的違約風險性質分析
在中國的傳統鄉村社會中,社區內或是家族內存在著較穩定的合作基礎,以共同合作,共同分享為特征,這種基于合作規范的結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一種生產和保險共同體,其運行的基礎是非制度信任。非制度信任既包括私人之間的信任關系,也包括社群信任。社群信任廣泛存在于特定的社會群體之間,社區中的人員相互信任,互不戒備。中國民間的信任一般沿以下路徑拓展:首先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信任,然后是宗族(村)信任,鄉親(地緣)信任,朋友圈中的信任,再是正規及非正規組織,如合會、商會、錢莊等組織中的信任。民間自發創新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大多產生于一個村莊或幾個村莊之間,社員相互之間熟知,在經濟互助的基礎上發展出資金互助,這種基于私人之間的非制度信任的信用環境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
在社區規范中,由于成員的違約成本極高,使農村資金互助社能夠在缺少擔保或擔保不足的情況下運行下去。由于社區信息傳播速度快,基本趨于完全信息市場,社會嵌入性誘發的交易域和社會交換域的關聯度強,鄉村社區主體的聲譽價值高從而使得違約的社會成本高昂。鄉村社區主體因為懼怕其他社區成員將其視為“壞人”而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農業論文,因此從主觀上來講,社區成員會千方百計的避免違約。這種違約成本在很多情況下可以作為擔保和抵押的替代,降低了資金供給與需求雙方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可以作為農村資金互助社成功運作下去的非制度基礎。由于資金互助社貸款只在社員之間發放,經濟文化的緊密聯系和違約的高成本將使貸款違約率非常低,信息上的優勢和社員的相互信任使其相對于非合作金融機構更能滿足農戶和農村小型企業的需求。
因而在正常情況下,農村資金互助社面臨的違約風險是比較小的,但是農業是弱質產業,受自然因素的影響比較大,如惡劣氣候、病蟲害、疫情等都可能對產量造成嚴重影響,且農產品價格往往呈季節性大幅波動特征,可能對農民預期收入帶來重大影響并減少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由于農業生產收益不穩定又沒有充分的補償機制,一旦發生風險將直接影響農戶還款資金的安全免費論文。此外,農村社會保障比較落后,借款人一旦遭受到意外傷害,在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的情況下,會喪失還款能力,所以農村資金信用社面臨的違約風險主要來源于由于自然災害和人身意外傷害而帶來的還款能力的喪失。針對這種情況,可引入農村小額信貸保險,鎖定農民生產經營活動的風險和由于遭受人身意外傷害而信用違約的風險,降低其收入來源的不確定性,最大限度的減少農村資金互助社面臨的違約風險。
二、引入農村小額信貸保險的意義
國際上通常把對城鄉低收入家庭或個人提供保費低廉、繳費靈活的小額保險保障的商業保險服務稱為微型保險(Microinsurance),在我國普遍稱為“小額保險”。農村小額信貸保險是近年來在發展中國家受到廣泛重視的創新型保險業務,其主要面向農村低收入群體,采取低費率、廣覆蓋、靈活多樣的組織與銷售形式,旨在減少風險,為低收入農民提供一定經濟保障。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球該類保險已覆蓋不發達國家近8000萬農村人口。作為一種政策性金融扶貧手段,農村小額保險是解決農村貧困人口基本保障問題的有效方式,具有多險種、低價格、面向低收入群體等特點。為幫助廣大農民,特別是低收入農民獲得保險保障,避免因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傷害致貧,中國保監會已于2008年6月下發相關通知,鼓勵各大保險企業開展農村小額保險新產品的研發工作。目前,小額信貸保險在全國很多地方已經開始實施了,產品品種主要有小額農業和財產保險、小額壽險、小額意外險、小額健康險等,其中小額農業和財產險險種產品已達160多個。對于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農民來講,引入農村小額保險有很大的積極意義。
(一)農村資金互助社可通過農村小額保險業務降低信貸風險。由于農業產業的弱質性和高風險性,以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農村資金互助社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面臨較高成本,缺乏足夠信貸保障手段,使資金互助社面臨的風險較高。引入保險手段,可有效強化貸款的擔保機制,減少其中一些客觀因素造成的貸款損失,雖然正常情況下,農戶貸款違約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如果遇上自然災害和借款人疾病、人身意外傷害等情況農業論文,資金互助社就可能面臨較高的信貸違約風險。資金互助社資金主要來源于社員,資金實力有限,因此轉移這種風險對資金互助社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大的實際意義。
(二)農戶可在保險和信貸兩方面獲得收益。農村小額保險可以增強農戶的信用,通過發展農村小額保險,可助推農戶小額信貸,從而在農村建立以信貸保險為核心、包括一系列相關保障的保險服務體系,小額保險通過為農戶提供低成本、全方位的保險服務,能有效解決農戶貸款難問題,因為違約風險降低,可減少對農戶貸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切實降低農戶貸款成本。
(三)有利于探索支農的新方式。發展農村小額保險,助推農戶小額信貸,使保險業參與支農體系,國家財政還可以通過補貼保費這種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方式對發展農業生產實行間接的資金補貼,這都有利于形成金融部門支持農業生產的新方式。
三、農村小額保險與資金互助社相結合的運行模式
當前在農村可將農村資金互助社與農村小額保險結合起來。在具體操作上,目前有的地方是由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農戶小額信貸的相關信息,并利用其網點進行保險營銷。資金互助社可借鑒這一做法,在農戶自愿原則基礎上,由保險公司收取一定保費后對農戶還款行為進行擔保,各級財政則對保費給予補貼。在發生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農戶出現違約或貸款逾期時,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以涉農信貸機構作為第一受益人,使農戶小額信貸獲得充分保障手段,減輕涉農資金互助社面臨的經營風險。發展農村小額保險,助推農戶小額信貸必須有有效的實現途徑,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和農戶的積極參與,此外還需要各級政府部門在政策上予以協調配合。
(一)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加快業務創新步伐,加大人員培訓力度。在新模式下,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僅是農戶小額信貸資金的發放者和管理者,還是保險公司與農戶的中間方。資金互助社可向保險公司提供有投保需求的農戶小額信貸信息,并根據不同的需求主體,將農戶貸款需求與投保需求結合起來,提供不同利率與保費標準的信貸產品予以定價銷售;同時,應根據風險定價原則,簡化投保后農戶小額信貸的程序,降低貸款利率,以節約管理成本免費論文。此外,還要充分利用自身網點和人緣等優勢,加大對業務人員的保險知識培訓力度,大力宣傳農村小額保險業務,培育農民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農民選擇和運用保險產品規避風險、獲得貸款的能力。
(二)保險公司應積極發展農村小額保險業務。要加強對農戶小額信貸保險市場的研究,開發符合農業生產特點、能夠滿足農民需求的保險產品,力爭以多樣化的保險品種贏得利潤空間和廣大農村市場。同時,要探索農村小額保險多元化的營銷渠道,深入農村,及時了解農民對保險產品的需求特性農業論文,向廣大農民宣傳并推銷農村小額保險,提高保險的滲透力和覆蓋率。同時,保險公司也要加強營銷體系的創新,加大對涉農保險的宣傳力度,培育農民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農民選擇和運用保險產品規避風險、獲得貸款的能力,力求使農村小額保險成為農民規避市場風險和人身風險的重要風險防范手段。
(三)增強農戶投保的積極性。將農村小額保險與農戶小額信貸相結合,對農戶而言,除支付貸款利息外還要額外增加一定數量的保費支出,部分農戶的投保積極性可能會受影響。具體辦法可通過資金互助社和保險公司的宣傳引導,輔之以實行優惠貸款利率和保費費率,同時提供其他小額財產保險服務,調動農戶投保的積極性。
(四)各級政府應積極加大支持力度。作為支持新農村建設的倡導者,政府應積極為推行農村小額保險與農戶小額信貸相結合的模式創造有利條件。政府部門應按照政策性保險的相關規定,對農村小額保險的保費給予財政專項差額補貼,在稅收上給與優惠措施,減免部分營業稅和所得稅,提高保險公司介入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同時,加大對農村地區注入扶貧資金的力度,加強農村信用環境建設,努力改善農戶小額信貸的外部環境。此外,還要加強對涉農信貸機構和保險公司的監管,嚴格規范農戶小額信貸營銷機構的行為,確保農村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以達到增加對農戶保險服務和方便農戶貸款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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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保險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區域性巨災保險巨災委員會
論文摘要: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發生頻繁、災害損失較嚴重的國家之一,每年都因自然災害而使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遭受巨大的負面影響。特別是2008年發生的南方冰雪災害和汶川地震,更是暴露出我國巨災保障體系的缺失,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障體系已經勢在必行。筆者根據我國的具體同情,提出了建立區域性強制臣災保險體系的設想。
一、我國巨災風險保障現狀分析
(一)我國巨災風險保障現狀
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氣候和地理地質條件復雜、生態環境脆弱,而經濟基礎和減災能力都比較薄弱.所以,中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發生頻繁、災害造成損失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中國的自然災害種類多。除了沒有火山災害外,世界上其它自然災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現,包括干旱、洪澇、臺風、地震、冰雹、冷凍、暴風雪、林火、病蟲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沙暴、風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澇災害最為嚴重,據統計,中國因各類自然災害的死亡人口中,地震造成的損失最大,死亡人數占總數的54%,其次是洪澇干旱等氣候災害,死亡人數占總數的40%。
長期以來,我國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在災害發生后.政府往往負責災害兜底,安排財政資金負責災民救濟和災后重建。事實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災資金只是財政支出計劃的一小部分,巨災發生時,相對于災害所造成的損失來講,政府救濟資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1991.2005年的15年間,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為27845.8億元,政府的累計救災支出為524.98億元,僅占直接經濟損失的1.9%.占國家財政支出的0.25%。
在一些發達國家,保險公司在巨災賠付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險賠償通常能占到巨災損失的30%到4O%,而我國保險業從總體上講實力還不強,國民保險意識薄弱,1995年后保險公司更是退出了巨災保險市場,因此保險公司在災害損失補償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例如,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險業對汶川地震保險理賠基本完成.合計賠付逾l6.6億元,與巨大的損失相比是杯水車薪可見,在巨災損失補償中,政府撥付財政資金予以救濟,不僅數額有限而且占用了本來應用于經濟建設的資金,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保險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發揮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因此,借鑒國外巨災保險制度的先進經驗,建立一種符合中國國情的巨災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二)建立全國統一參保的巨災保險體系難度極大
在巨災體系的理論探討中,有學者提出建立全國統一參保,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我國面臨的主要巨災風險納入一張保單承保范圍的巨災保險制度,即“一張保單保全國”。筆者認為,這種制度雖然實現了巨災風險在全國范圍內以及不同險種之間的分散,但具體實行起來難度極大,原因如下:
(1)保費單向轉移有失公平。
我國氣候和地理地質條件差異很大.各地區面臨的風險也很不相同。以洪水為例,四川、湖南、貴州、湖北、浙江、吉林等省份面臨的洪水風險極大.而陜西、山西、寧夏、新疆、青海、等省份受洪澇災害影響較小,幾乎沒有發生過洪澇災害。加之山西、寧夏等內陸省份經濟欠發達,居民的收入水平不高,保費負擔能力較差,倘若建立全國統一參保的巨災保險制度。則山西、寧夏等省份只有交納保費的義務,而從損失概率上講幾乎不能得到任何回報,權利義務不對等。這種保費單向轉移的作法有違市場經濟等價交換的規律,還有可能會引起風險低發區居民的抵觸情緒,損害參保積極性.使其難以推廣下去。而且,要求山西、寧夏省份為浙江等經濟較為發達的省份交納巨災保費,也將加重其經濟負擔.不利于當地的經濟建設。(2)技術難度大。建國以來我國從未建立過規范的巨災保險制度,無論是技術水平、保險意識還是建設經驗,各方面條件還很不成熟,在這種情況下“一張保單保全國”,不但進一步加大了保單的設計難度,而且為宣傳和實行該制度要花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如此巨大的工程可能會因困難太大而半途而廢。因此,應將有限的精力集中于最需要保障的地區。
(三)保險公司有責任和實力參與我國的巨災保險體系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社會管理三大職能,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經濟實體,能通過分保等經濟手段將各種災害事故損失風險在盡可能大的范圍乃至全球范圍內分散,從而具有強大的補償力:權利義務關系的雙向化使其具有更高的宏觀補償效率,這是其他補償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因此保險補償是一種最具優勢的災害補償方式,應當在巨災損失的補償中占有重要位置。此外,國內保險業恢復三十年來,保險實力不斷壯大。截止到2008年底,我國保險資金已經達到3.3萬億元,幾十年的發展也使保險業積累了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此外,1995年以前我國曾經營過地震等巨災保險,也有一定的經驗教訓可以借鑒。
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巨災保障體系——區域性強制保險
盡管經過幾十年的飛速發展,我國保險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我國國民的保險意識還相當淡薄,2007年我國保險密度為69.6,全球排名第69位,保險深度僅為2.9%,排名第48名,遠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國民缺乏風險觀念,保險意識落后。因此,保險公司參與巨災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形式強制實施,要求巨災區域所有的財產主(包括居民和企業)廣泛投保巨災保險,才能有效發揮保險大數定律的作用,否則將可能因為投保不足、逆向選擇嚴重等問題使保險公司退出巨災保險市場。因此,根據具體國情,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筆者認為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障體系應當是“政府主導,保險公司參與的區域性強制保險制度”。
區域性強制巨災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保險公司在國家的支持下與政府一同承擔巨災風險。國家建立統管全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組織——巨災委員會.并開展以下工作
(一)風險評估和區劃
政府組織氣象、地質等有關專家對全國各地區進行風險評估,將受到地震洪澇災害嚴重威脅的地區分別劃人兩大巨災區。例如,可以將河北、云南、四川、遼寧四省劃為地震區,將湖南、湖北、浙江等省劃入洪澇區。如果技術力量允許,還可以細分不同風險等級。
(二)費率厘定和保單設計
作為一種關乎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計劃,巨災保險必須稟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國家組織精算機構、災害研究機構、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根據巨災區的風險特點、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財產集中度等情況設計統一的洪水保險單和地震保險單及費率標準。當然,地區間經濟發展及風險狀況不同,其費率和保險金額設定也應有所差異。對面臨巨災嚴重威脅的地區.要采取足夠高的費率以引導居民和企業遠離重災區。
保單只承保居民最基本的住房和生活費用,并設立一定的免賠額和責任限額,投保人享受國家的費率補貼,使費率控制在投保人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三)立法強制實施
我國現有關于防治自然災害的法律只有《防震減災法》.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較為落后,因此要盡快制定《巨災保險法》等相關的巨災法律法規,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
國家在洪澇區和地震區實行強制巨災保險制度,采取各種強制或鼓勵措施要求巨災區內所有家庭和企業都必須參保.如要求貸款銀行履行如實告知貸款人相關信息的義務。不購買巨災險將無權獲得銀行貸款;對于參保企業實行一定的優惠政策等。
保險公司和巨災委員會均可提供巨災保險單,為防止巨災風險過大從而使保險公司破產,國家應根據各公司的承保能力分別對其設定承保限額。并對該業務實行免稅。保險公司在其承保限額內向投保人提供巨災保險,當承保限額已滿或標的不符合承保條件時,保險公司可以分保以擴大承保能力或將其轉移給巨災委員會。巨災委員會負責剩余巨災保險市場的經營,并將其承保業務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險市場分出。
(四)巨災基金
巨災委員會下設全國巨災保險基金,包括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兩個子基金。巨災保險基金由巨災保險委員會或者委托信譽度高的專業投資機構代為投資管理,以保證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之間有必要進行風險共擔.當其中一種巨災的發生使其對應基金耗竭時,巨災委員會有權動用另一個巨災基金中的一定比例資金來救助災民。巨災基金的來源包括:中央政府撥付的初始準備金:巨災委員會銷售巨災保險的保費收入;中央政府和巨災區各級地方政府每年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財政資金:巨災基金的投資收益;巨災福利彩票的發行收入等。此外.巨災委員會可以從巨災保險基金每年的投資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居民住宅加固、防災工程建設的補貼.以提高災區抵御風險的能力。
(五)巨災補償順序
巨災損失的補償順序依次為:災民自行負擔免賠額內損失、保險公司和巨災委員會的賠償、再保險市場、巨災基金余額。當巨災損失超過了以上全部賠償能力時,政府可以考慮發行特別債券籌集救災基金,以后逐年償還,以減輕大批救災資金一次性大量支出對國民經濟的沖擊。
三、各參與主體在區域性強制保險體系中的角色定位
(一)政府
在區域性強制保險制度中,政府占有主導地位,需要承擔包括:制定法律、設計保單、負責剩余保險市場、管理巨災基金、費率補貼等多項責任。災區各級地方政府應積極參與巨災體系建設,按照國家規定每年從地方財政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上交巨災保險基金:通過廣泛的宣傳使民眾能夠了解巨災保險的必要性.取得當地居民和企業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保險公司的工作.加強當地防洪防災的基礎設施建設等。
(二)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與政府共擔風險,扮演承保和銷售的雙重角色。一方面,保險公司要在規定的限額內提供巨災保險。收取保費并在巨災事故發生后及時賠付,享受免稅等優惠政策:另一方面,當超過限額或投保標的不符合承保條件時,保險公司可以將其轉移給巨災委員會,起到銷售保單的目的,并按約定向巨災委員會收取一定手續費。
核保工作及后續的風險控制和防災防損也由保險公司負責.保險公司要定期檢查標的的安全狀況,一旦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通知投保人予以整改,否則有權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反之對采取有力防災措施的財產主提供費率優惠。巨災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有義務根據保險責任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險賠償。借助于保險公司龐大的銷售網絡和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巨災保險委員會不但擴大了承保面。節省了管理費用,而且有效控制了風險。
(三)投保人
洪澇區和地震區域的所有居民和企業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分別投保洪水保險和地震保險,享受政府補貼,定期交納保費。處于高風險區且重復遭受巨災損失仍拒不投保的,災后無權享受與其他居民同等水平的政府救濟;巨災保險費可以作為企業成本列支,在稅前扣除,未參保的企業無權向銀行申請貸款。
投保人可根據其投保財產價值和經濟能力自主選擇保險金額,有義務接受保險公司的核保和定期檢查,接受保險公司防災防損的建議。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標的風險狀況。巨災發生后,投保人有權就標的損失向保險公司或巨災委員會索賠以及有權就防災費用向巨災委員會申請資金補貼。
(四)資本市場
巨災風險證券是保險業在遭受嚴重的承保損失和資本市場投資損失的雙重打擊下,迫于生存和競爭的壓力而產生發展起來的。自從1992年l2月芝加哥交易所(CBOT)發行第一個巨災期權后,越來越多的巨災金融衍生工具被開發出來。有關資料顯示。1994年以來全球大約有50多家再保險公司和投資銀行發行了價值165億美元保險聯結證券,其中近2/3與巨災風險有關。保險風險證券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對保險市場和證券市場都有很高要求。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受技術、法律、會計、資本市場等條件所限.目前設計出巨災風險證券并實際運作還不太現實。但保險風險證券化作為一種能夠在更廣泛范圍內有效分散巨災風險的方式,將是我國巨災保險的一個必然發展方向.并將成為我國巨災體系的重要融資方式之一。因此我們要繼續推動國內資本市場發展,加強巨災數據的收集,及時跟蹤國際巨災保險證券化的最新理論.加強與有成功經驗國家的技術溝通,為今后巨災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融合創造條件。
災害保險論文范文3
[論文摘 要]2004年發生的印度洋海嘯,2007年我國發生的幾十年不遇的雪災,將低概率的巨災問題推到了全球關注的前沿。雖然這些災害發生概率極低,預測難度大,但一旦爆發,總會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建立巨災風險的分散機制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不但可以促進全社會協調穩定發展,凸顯出保險的“社會穩定器”作用,還有利于保險業良好社會形象的建立,極大地推動保險業的全面健康發展。
據瑞士《Sigma》雜志報道 ,自 20 世紀 70 年代以來 ,無論是全球巨災的數量還是其破壞程度都呈上升趨勢。從 1988年起 ,除 1993 年和 1997 年外 ,全球自然災害年度損失都在100 億美元以上。2001 年 ,僅美國“9 11”事件就導致 300多億美元的直接損失。再到 2004 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嘯,據全球最大的再保險商慕尼黑再保估計,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 億歐元,對東南亞國家的旅游業造成的潛在經濟損失更是無可估量。近十年來,中國已成為繼日本和美國之后的第三個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國家。據聯合國統計資料,上個世紀全世界五十四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中,有八個發生在中國。民政部有關資料表明,中國每年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 500億至 600億元人民幣,每天都要因此損失 1億多元人民幣。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許多自然災害仍未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因此建立專門的巨災保險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
巨災風險通常是指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自然災害損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 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以上人口、75%的工農業產值,分布在氣象、地征、地質和海洋等災害嚴重的地區,災害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影響非常嚴重。我國南部洪澇災害較往年偏重,而伴隨著洪澇災害又發生了局部性山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局部地區如海南、云南、內蒙古中西部、寧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災為近年所罕見;臺風登陸多,時間、地點比較集中,造成損失較大。2005年臺風多次登陸我國大陸,2007年我國遭遇幾十年不遇雪災,損失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展,由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巨災風險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時由于我國百姓保險意識薄弱,國家災害防御體系差,導致整體防災能力弱,所以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
二、我國巨災經濟損失補償機制具有一定局限性
面對日益嚴重的巨災損失,我國的補償方式主要包括社會捐助、國際支援、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四種。其中前兩種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經濟力量、覺悟或道義感以及與受援助方的關系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難以控制,而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兩種方式則構成我國巨災補償機制的主體。目前,這兩種補償方式在我國應用時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和動向。
(一)國家財政對巨災的資金補償能力有限
財政補償的基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收入,也構成了我國巨災損失傳統的資金補償來源。但是,我國作為一個經濟還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政府的財政收入總量是很有限的,由財政預算安排的災害救濟支出只是財政支出計劃中的一小部分。在巨災發生時,財政預算安排的救災基金相對于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只是杯水車薪。當然,在實踐中政府財政的救災支出可能超過該項目的預算安排,但由于財政其他支出項目具有很強的剛性,財政赤字在數量上又要受到經濟穩定目標的制約,財政實際用于巨災補償的支出占巨災損失的比重還是相當低的。據統計, 20世紀8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9.35億元,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35%。20世紀9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18億元左右,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8%左右。可見,當巨災發生時,依靠國家財政救濟支出對災害損失的補償程度是比較低的。
(二)傳統巨災再保險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傳統再保險業務通常也可以起到巨災損失的補償責任。但是,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對災害保障能力十分有限。以現有的承保能力以及常規的發展預測來看,要想獨立承擔此重任顯然力不從心。2003年我國11家財產保險公司 (人保控股、太平洋、平安、中華聯合、天安、大地、太平、華泰、大眾、華安、永安 )的資本金與公積金的總和為 277134億元,按照我國 2002年修訂并開始實施的《保險法 》第 條之規定“經99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公積金和的四倍”與第 100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 即對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 , 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粗略計算,目前我國財產保險的承保能力約為 1 109億元,對于每一危險單位的最大保障能力為 27億元 , 而近十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約為年均 2 000億元 ,承保能力只占到我國全年災害損失金額的一半; 同時僅 2003年就有兩起自然災害超過 30億元, 國內承保能力嚴重不足。如果試圖通過國際保險市場進行巨災再保險業務, 則不得不承受價格偏高的后果。主要原因在于,近年來許多國際再保險公司宣布不再承保或收縮其巨災再保險業務, 國際再保險市場也同樣面臨承保能力不足的窘境。
三、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則和政策
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巨災保險因其風險的集中性和損失的巨大性,僅憑保險公司商業運作無法承擔。因此,政府政策支持對巨災保險發展有重要意義。因此,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明確政府主導的基本思路,國家應當設立專門的機構,協調和推動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其次,應當投入和配給一定的公共資源,這種資源包括資金和政策,各級財政均應當對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予以一定的資金投入,建立巨災保險的后備基金,同時,對于經營巨災保險的單位予以稅收減免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巨災保險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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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研究確定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規劃。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是一個系統和復雜的工程,而絕不僅僅是一個巨災保險產品的開發和推出。從國外的經驗看,巨災保險制度的內涵十分寬廣,它既涉及經濟領域,也涉及法律領域;既包含了強制保險,也包涵商業保險;既需要政府部門的引導和推動,也要有稅收政策的鼓勵;既需要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參與,還需要財政資金的支持;不僅涉及保險市場領域,還涉及資本市場領域。這些內涵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交錯、相互影響。因此,國家需要盡快研究確定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整體規劃,通過規劃明確制度建設的總體框架,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要求、體系結構和內容、各個子體系之間的關系以及推進的步驟、措施與安排等。通過建設規劃能夠進一步明確職責,協調各個方面的力量,確保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有序、協同推進。
(二)加大政府對于巨災保險制度的投入和參與。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離不開政府的投入和參與,而投入并不僅僅局限于財政資金,更多的應當是一些非資金形式的公共資源。因此,政府除了要加大風險意識教育和宣傳力度外,更需要通過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動巨災保險的推廣與普及。具體講,對于一些財政資金項目,國有資產應當強制要求辦理巨災保險;對于銀行貸款項目,應當在貸款合同中明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對于高風險區域,應制定更加具體的巨災風險管理辦法。同時,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保證,因此要加快我國的巨災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盡快制定頒布《地震保險法》、《洪水保險法》等。另外,解決巨災風險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資金,政府應統籌解決資金問題,一方面可以通過強制巨災保險和商業保險等方式聚集資金,另一方面應當在各級財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規則,逐步建立巨災保險基金。
(三)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為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創造條件。
在我國的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巨大的需求與有限的供給之間的矛盾。從國外的經驗看,巨災風險證券化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國際資本市場的規模高達60兆美元,遠遠高于保險市場,因此,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人們就開始利用巨災風險證券化技術,通過資本市場化解巨災風險,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國也應當學習和借鑒這些先進的技術和經驗。第一步可以以政府的巨災保險基金為載體,發行國家地震債券,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實現更大范圍的風險分散,解決巨災風險化解過程中的資金制約問題。另一方面,推出巨災債券,對于完善資本市場的產品結構、實現投資風險管理提供了途徑和可能。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的一個重要風險是系統風險,而與自然災害風險關聯的巨災債券,能夠實現與傳統資本市場系統風險的對沖,為投資組合技術的實施提供了產品環境。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和解決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創新問題,只有解決了制度和環境方面的制約因素,巨災保險的創新與發展才有基礎和保證。
(四)加強巨災保險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巨災風險和巨災保險的性質決定了人們應當學會在技術和經濟兩個方面思考和解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技術層面主要是巨災風險成因研究以及預警系統建設方面,需要更大范圍的國際合作,需要各國政府和科學研究工作者的合作。例如國際減災十年的活動,就是通過這一活動推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同時,各國的保險業人士也應當加強在巨災風險化解方面的研究與合作,特別是交流在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方面的經驗和技術。經濟層面則是巨災風險的化解最終還是體現為資金。保險經營的經濟學基礎是大數法則,因此,化解巨災風險不能僅僅局限于一個國家的范圍,應當在一個更大的范圍內實現一種風險的分散與平衡。首先應當充分利用國際再保險機制,通過與國際再保險業的交流與合作,利用國際再保險渠道實現更大范圍的風險分散。其次,應當注意利用國際資本市場,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技術,將我國的巨災風險向國際資本市場轉移,實現更廣領域的風險分散。
參考文獻
[1]卓志,保險經營風險防范機制研究[M],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2]AlexanderMurmann,“PricingCatastrophe InsuranceDerivatives”[J]. TheWharton School, 2001(6): 264 - 269.
[3]王和,對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思考[J],中國金融,2005年第7期
災害保險論文范文4
巨災風險通常是指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自然災害損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以上人口、75%的工農業產值,分布在氣象、地征、地質和海洋等災害嚴重的地區,災害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影響非常嚴重。我國南部洪澇災害較往年偏重,而伴隨著洪澇災害又發生了局部性山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局部地區如海南、云南、內蒙古中西部、寧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災為近年所罕見;臺風登陸多,時間、地點比較集中,造成損失較大。2005年臺風多次登陸我國大陸,2007年我國遭遇幾十年不遇雪災,損失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展,由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巨災風險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時由于我國百姓保險意識薄弱,國家災害防御體系差,導致整體防災能力弱,所以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
二、我國巨災經濟損失補償機制具有一定局限性
面對日益嚴重的巨災損失,我國的補償方式主要包括社會捐助、國際支援、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四種。其中前兩種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經濟力量、覺悟或道義感以及與受援助方的關系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難以控制,而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兩種方式則構成我國巨災補償機制的主體。目前,這兩種補償方式在我國應用時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和動向。
(一)國家財政對巨災的資金補償能力有限
財政補償的基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收入,也構成了我國巨災損失傳統的資金補償來源。但是,我國作為一個經濟還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政府的財政收入總量是很有限的,由財政預算安排的災害救濟支出只是財政支出計劃中的一小部分。在巨災發生時,財政預算安排的救災基金相對于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只是杯水車薪。當然,在實踐中政府財政的救災支出可能超過該項目的預算安排,但由于財政其他支出項目具有很強的剛性,財政赤字在數量上又要受到經濟穩定目標的制約,財政實際用于巨災補償的支出占巨災損失的比重還是相當低的。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9.35億元,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35%。20世紀9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18億元左右,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8%左右。可見,當巨災發生時,依靠國家財政救濟支出對災害損失的補償程度是比較低的。
(二)傳統巨災再保險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傳統再保險業務通常也可以起到巨災損失的補償責任。但是,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對災害保障能力十分有限。以現有的承保能力以及常規的發展預測來看,要想獨立承擔此重任顯然力不從心。2003年我國11家財產保險公司(人保控股、太平洋、平安、中華聯合、天安、大地、太平、華泰、大眾、華安、永安)的資本金與公積金的總和為277134億元,按照我國2002年修訂并開始實施的《保險法》第條之規定“經99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公積金和的四倍”與第100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粗略計算,目前我國財產保險的承保能力約為1109億元,對于每一危險單位的最大保障能力為27億元,而近十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約為年均2000億元,承保能力只占到我國全年災害損失金額的一半;同時僅2003年就有兩起自然災害超過30億元,國內承保能力嚴重不足。如果試圖通過國際保險市場進行巨災再保險業務,則不得不承受價格偏高的后果。主要原因在于,近年來許多國際再保險公司宣布不再承保或收縮其巨災再保險業務,國際再保險市場也同樣面臨承保能力不足的窘境。
三、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則和政策
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巨災保險因其風險的集中性和損失的巨大性,僅憑保險公司商業運作無法承擔。因此,政府政策支持對巨災保險發展有重要意義。因此,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明確政府主導的基本思路,國家應當設立專門的機構,協調和推動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其次,應當投入和配給一定的公共資源,這種資源包括資金和政策,各級財政均應當對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予以一定的資金投入,建立巨災保險的后備基金,同時,對于經營巨災保險的單位予以稅收減免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巨災保險制度建設。
(一)加快研究確定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規劃。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是一個系統和復雜的工程,而絕不僅僅是一個巨災保險產品的開發和推出。從國外的經驗看,巨災保險制度的內涵十分寬廣,它既涉及經濟領域,也涉及法律領域;既包含了強制保險,也包涵商業保險;既需要政府部門的引導和推動,也要有稅收政策的鼓勵;既需要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參與,還需要財政資金的支持;不僅涉及保險市場領域,還涉及資本市場領域。這些內涵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交錯、相互影響。因此,國家需要盡快研究確定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整體規劃,通過規劃明確制度建設的總體框架,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要求、體系結構和內容、各個子體系之間的關系以及推進的步驟、措施與安排等。通過建設規劃能夠進一步明確職責,協調各個方面的力量,確保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有序、協同推進。
(二)加大政府對于巨災保險制度的投入和參與。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離不開政府的投入和參與,而投入并不僅僅局限于財政資金,更多的應當是一些非資金形式的公共資源。因此,政府除了要加大風險意識教育和宣傳力度外,更需要通過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動巨災保險的推廣與普及。具體講,對于一些財政資金項目,國有資產應當強制要求辦理巨災保險;對于銀行貸款項目,應當在貸款合同中明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對于高風險區域,應制定更加具體的巨災風險管理辦法。同時,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保證,因此要加快我國的巨災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盡快制定頒布《地震保險法》、《洪水保險法》等。另外,解決巨災風險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資金,政府應統籌解決資金問題,一方面可以通過強制巨災保險和商業保險等方式聚集資金,另一方面應當在各級財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規則,逐步建立巨災保險基金。
(三)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為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創造條件。
在我國的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巨大的需求與有限的供給之間的矛盾。從國外的經驗看,巨災風險證券化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國際資本市場的規模高達60兆美元,遠遠高于保險市場,因此,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人們就開始利用巨災風險證券化技術,通過資本市場化解巨災風險,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國也應當學習和借鑒這些先進的技術和經驗。第一步可以以政府的巨災保險基金為載體,發行國家地震債券,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實現更大范圍的風險分散,解決巨災風險化解過程中的資金制約問題。另一方面,推出巨災債券,對于完善資本市場的產品結構、實現投資風險管理提供了途徑和可能。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的一個重要風險是系統風險,而與自然災害風險關聯的巨災債券,能夠實現與傳統資本市場系統風險的對沖,為投資組合技術的實施提供了產品環境。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和解決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創新問題,只有解決了制度和環境方面的制約因素,巨災保險的創新與發展才有基礎和保證。
(四)加強巨災保險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巨災風險和巨災保險的性質決定了人們應當學會在技術和經濟兩個方面思考和解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技術層面主要是巨災風險成因研究以及預警系統建設方面,需要更大范圍的國際合作,需要各國政府和科學研究工作者的合作。例如國際減災十年的活動,就是通過這一活動推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同時,各國的保險業人士也應當加強在巨災風險化解方面的研究與合作,特別是交流在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方面的經驗和技術。經濟層面則是巨災風險的化解最終還是體現為資金。保險經營的經濟學基礎是大數法則,因此,化解巨災風險不能僅僅局限于一個國家的范圍,應當在一個更大的范圍內實現一種風險的分散與平衡。首先應當充分利用國際再保險機制,通過與國際再保險業的交流與合作,利用國際再保險渠道實現更大范圍的風險分散。其次,應當注意利用國際資本市場,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技術,將我國的巨災風險向國際資本市場轉移,實現更廣領域的風險分散。
[論文關鍵詞]巨災風險再保險資本市場
[論文摘要]2004年發生的印度洋海嘯,2007年我國發生的幾十年不遇的雪災,將低概率的巨災問題推到了全球關注的前沿。雖然這些災害發生概率極低,預測難度大,但一旦爆發,總會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建立巨災風險的分散機制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不但可以促進全社會協調穩定發展,凸顯出保險的“社會穩定器”作用,還有利于保險業良好社會形象的建立,極大地推動保險業的全面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卓志,保險經營風險防范機制研究[M],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2]AlexanderMurmann,“PricingCatastropheInsuranceDerivatives”[J].TheWhartonSchool,2001(6):264-269.
[3]王和,對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思考[J],中國金融,2005年第7期
災害保險論文范文5
關鍵詞:海洋漁業災害保險;運營模式;融資模式;風險防控
中圖分類號:F840.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6)11-0064-06
一、海洋漁業災害保險運營與融資模式的設計原則
(一)海洋漁業保險運營模式界定
海洋漁業風險及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海洋漁業保險),主要針對漁業生產處置不當和自然災害帶來的漁業損失保險。實踐證明,我國海洋漁業保險尚處在政府引導和市場拓展帶動相互作用的階段,海洋漁業保險發展較為緩慢,目前應著重探索實施由政府政策支持的海洋漁業災害保險模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構建主體多元、組織架構合理和運轉高效可行的運作體系,并以此為基礎建立多渠道、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資模式。楊文生等(2012)認為,通過這種架構的設計,可以為本地漁民創造可以負擔的海洋漁業災害保險服務以及高效率的流程,增加保險覆蓋和滲透率,構建一個持續、高效的保障機制,促進海洋漁業保險的持續發展。
本文認為,海洋漁業保險運營模式主要涵蓋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 界定保險的具體范圍。針對海洋漁業發展和風險災害保險這一特殊研究主題,海洋漁業保險的基本范疇,應包括針對由養殖不當所導致的嚴重損失,由自然災害比如赤潮、風暴潮、海冰等帶來的災害風險。政府和相關主體在明確海洋漁業的保險承保范圍和具體的保險險種時,應將以上風險納入考慮,并將其設計到參與訴求和保險保單上的常規內容(如賠償限額和共同保險等),再依這些內容制定出具體明確要求,以明確相應的權責。
2. 強化海洋漁業保險機構建設。根據我國漁業災害保險發展相對滯后、相關機構不夠健全的現狀,建議以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和省級漁業互保協會兩大機構為核心,加快構建科學合理、作用互補、運轉高效的海洋漁業保險體系,在此基礎上設計明確的銷售指標、定損依據、理賠流程等具體的管理程序,以及相應的管理組織框架,對海洋漁業保險業務的具體內容進行詳細的界定。
3. 構建完備的保險法律體系。眾所周知,保險體系的構建和順利運行必須依賴完備的法律體系。因此,要構建合理高效的海洋漁業保險體系,政府部門應當制定完備的規章和法規,對海洋漁業保險的各個方面予以明確,在此基礎上構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漁業保險法律體系。
4. 理賠程序和范圍。設計的海洋漁業保險運營融資模式,須明確界定海洋漁業保險涉及的理賠程序和范圍,主要涵蓋以下內容:海洋漁業保險投保渠道,各種險別的投保限額,具體風險責任在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的分攤,政府賠償責任的認定和承擔幅度等。
(二)海洋漁業保險融資模式設計的原則
依據海洋漁業保險自身發展現狀和當前保險市場環境,海洋漁業保險融資模式設計須遵循以下原則:
1. 政策性原則。在海洋漁業保險發展初期階段,應充分發揮政府政策引導功能。主管機構在運營和融資模式的具體設計中,應當細化政府作為公共部門的作用和政策引導的預期效果,厘清政府和其他商業機構在其中擔負的職能,制定出事前融資計劃和事后相應損失歸責分擔的細則,著重體現政策引導的作用。
2. 可負擔性原則。在運營模式以及融資模式規劃制定過程中,須對不同地區分別調查摸底,充分考慮投保人的經濟承受力、保險訴求和相應負擔能力,盡力實現和保障漁民利益最大化,以盡快擴大海洋漁業保險的市場覆蓋面。
3. 效率性原則。在運營模式以及融資模式的制定過程中,應當以滿足漁民在災后各個階段中經濟訴求為核心,簡化流程。保險機構須遵守誠信、快速理賠、應賠盡賠,以高效誠信贏得客戶、贏得市場。
二、運營與融資模式設計
(一)海洋漁業保險的相關責任分配
1. 政府的參與模式。從日本、美國農業保險的經驗來看,政府在海洋漁業的發展過程中,特別是在初級階段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其作用發揮主要受到兩個方面的制約:一是采取措施的類型(強制還是自愿);二是責任在不同主體之間的分配(簡單分為政府和私營)。
第一,自愿還是強制性?從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目標來看,保險應堅持以自愿為主的原則,并且完全自愿的保險方式具有較低的事前執行成本,但主要問題在于實施效果無法保證,并可能伴隨更高的事后成本。以法律法規的形式進行強制性保險可能降低事后成本,但事前的管理和監控成本會提高,并且政府的強制性干預可能被認為違反市場效率原則,由于商業保險機構的抵觸而形成交易摩擦成本。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大規模的風險轉移,自愿方案常常嚴重依賴于初始政府投入或通過資本市場發行所獲得的預先融資,實施難度較大。而強制方案允許資本積累,因此只要時間足夠長,就可以積累起適當的盈余準備,可能更加有利于海洋漁業保險的運營和融資。但是,政府采取強制性措施時,實際上擔當了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職責,可能由于規模過小而不能滿足多樣化要求,并且為少數參與者設計和運營的方案難以形成具有吸引力的成本。為此,面臨海洋漁業災害風險的沿海省份可以聯合建立一個區域風險池,提高風險分散化的可能性,從而提高規模經濟。
第二,政府與私營部門責任。在私人部門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公共部門需要擔負更多的職能,這種狀況將會一直持續到私營部門發展起來。在私人部門風險承載力已經發育完全的基礎上,因海洋漁業保險的高風險屬性, 再保險公司和其他中介機構可能不愿提供風險保護。政府應采取以下措施來加以解決:通過限制承保者費用的收取,或者限制他們的保險標的額取消和撤銷的權限;通過政府風險損失融資方案,來恢復和增加風險承保能力提供者的安全感以彌補融資期權的損失。但是,政府需要就未來可能的損失提前做好資本積累,這將增加納稅人額外負擔。解決方案是,可以基于可接受指標形成一個臨時或永久的貿易順差再保險,以消除或跨期融資方式來減少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發生了私營保險機制缺乏活力的現象,總體政策也可以提供相應的保險保障。
2. 政府參與的動態演化。發展海洋漁業保險,基本出發點就是建立合理有效的操作模式和融資措施,有效地促進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發展海洋漁業保險,基本出發點就是建立合理有效的操作模式和融資措施,有效地促進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按照“海洋漁業保險立法―建立災害基金―財政補貼”的主線,通過“漁民強制參保―基金災后補償―擴大保險市場―財政保費補貼―漁民自愿參保”以及“保險機構被動參與―基金災后超賠―政府企業良性互動―財政業務補貼―保險機構主動參與”的雙螺旋形式,實現山東省海洋漁業保險運營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的轉變(見圖1)。
[強制保險][政府
主導][企業被動][保險立法][政企互動][企業主動][財政補貼][災害基金][保險市場][自愿保險][政府支持] [圖1:雙螺旋結構演進路徑]
隨著海洋漁業災害保險的發展,政府應該更多與企業開展良性互動合作,同時開展保險宣傳和保險教育,以此來提高漁民的保險意識。在海洋漁業保險的成熟階段,可以依靠市場機制來實現保險業務的高效率。在此階段,資本市場融資工具,如衍生品,將逐漸成為災后補償資金的主要來源。
(二) 海洋漁業保險的運營模式
1. 運營框架。我國海洋漁業保險經營模式應為納入政府支持體系的、集成的、多層次的保險模式。結合漁業保險的發展現狀以及互保險協會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的趨勢,應當形成由漁業互保險協會引導的海洋漁業保險系統框架(見圖2)。
第一個運營層次為原保險。由沿海縣市級的漁業互保協會辦事處直接向漁民提供海洋漁業保險,對于較為成熟的險種,積極與商業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借助商業保險網絡降低運營成本,擴展服務范圍。同時向農業部漁業局、省/市/縣政府申請政策性運營成本補貼和保費補貼。
第二個運營層次為再保險。可以通過兩個平行渠道實現:第一個是省級漁業互保協會可以向全國漁業互保協會申請,并基于巨災風險基金獲得超額損失補償。第二個是從事海洋漁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向商業再保險公司請求再保險,再保險市場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監管層次分為兩個相對獨立的方面。一方面,為了簡化海洋漁業互助保險的監管層次,并提高監管的專業化,可以在各地市海洋與漁業廳設立保監機構,該保監機構由保監局在各地的派出機構與省海洋漁業廳聯合辦公,對漁業互保協會進行業務監管,在具體的海洋漁業保險業務方面,則由全國漁業互保協會監管。另一方面,為了保證商業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參與海洋漁業保險的規范性,由保監會派出機構對海洋漁業保險的商業和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
2. 運營模式的具體內涵界定。我國海洋漁業的災害風險主要包括風暴潮、赤潮、海冰等,因而海洋漁業災害保障體系應涵蓋風暴潮、赤潮、海冰等主要巨災風險。綜合風險保險不僅能夠同時實現風險在空間、時間和不同險種間的分散,而且將有效提高保單持有人的保障程度,改善海洋漁業災害保險的滲透率。對于按風險因素、地區及客戶劃分得到的多種海洋漁業災害風險,可以先通過獨立分析獲得風險效應,然后通過相關性分析得到組合風險效應,通過適當調整組合中每個合約及其對回報與風險的貢獻,確保災害風險產生最低要求的預期回報率。這個過程可以簡單地表述為圖3。
第二,保障的具體范圍。海洋漁業保險所涉及的范圍應當根據現實的發展狀況,涵蓋水產養殖業以及休閑漁業等相關產業。目前,生產經營是保險優先發展的范疇。對于海洋捕魚業務,建議借鑒日本經驗,將漁船和漁業生產者入保作為捕撈生產的硬性門檻,進一步擴大保險需求的規模,設置政府補貼的基本險別,引導漁民自愿投保,激發漁民的投保熱情。發展初期政府需要大量的財政資金來幫助建立海洋漁業保險產品,以達到保險市場穩定和防范海洋漁業災難的效果。
第三,費率的厘定。在計算海洋漁業災害風險時,既可以區分海洋漁業災害風險和地區,按照風險費率計算保費,也可以對所有的海洋漁業災害風險標的征收統一固定的保費。由于風險費率的定價復雜,保單成本結構不清晰,操作過程也較為煩瑣,所以海洋漁業保險初期更適合采取平準費率,但同時需要配套強制性保險和保費補貼兩項措施,以避免逆向選擇以及由于漁民收入結構不合理導致的可負擔性不足。
(三)海洋漁業災害保險的融資模式
1. 政府渠道融資。主要是政策資金方面的投入,涵蓋了災害補償專項基金和政府財政資金補貼。
一是設立海洋漁業保險專項基金。商業運營機構通常難以應對災害風險中極不平衡的資本流入和流出,因為需要政府財政注資建立初始資本成立巨災基金,并在初始積累階段拓展巨災基金來源。一方面,以財政撥款和保費為主,將減災、防災、救災的專項資金,不能滾動使用的資金以及全國漁業互保協會的保費提留逐步轉換為可長期積累的巨災風險基金。在資金的投資收益方面,可以選擇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等低風險資產,也可以通過海洋漁業災害福利彩票的形式聚集社會資本。另一方面,組合相關性低的巨災基金,建立一個賬戶分類但統一使用的資金池。
二是提供適當的政府財政補貼。為了強化漁業互保協會在海洋漁業保障中的主體地位,應將補貼的重心向漁業互保協會要求的險種進行偏移,對于與互保協會合作經營漁業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也應該通過互保協會轉移補貼,而不應通過政府財政直接進行保費或業務補貼。
2. 市場渠道融資。海洋漁業災害保險市場融資渠道大部分是依靠保險和再保險市場。
第一,構建平穩發展的原保險市場。海洋漁業保險應當實施區域內參保的強制性方式,這里所說的強制主要涵蓋了強制供給和參保兩個方向。假如不對保險公司海洋漁業保險的具體業務進行監管,就可能因為風險存在外部性,導致保險公司的供給遠遠小于社會需求規模。強制保險對于消費者具有引導的作用和效果,有利于降低海洋漁業災害損失。
第二,拓寬再保險市場。在海洋漁業災害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政府應該承擔相應的再保險責任。隨著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逐步將再保險責任轉移給漁業互保協會或者是商業再保險機構,政府所擔負的責任僅限于擔負超額再保險。
3. 建設合理高效的融資架構。高效的融資架構應當涵蓋保單持有人、原保險市場、再保險人,除此之外還需要考慮到政府的作用。
第一,保單持有人。海洋漁業保險應當設立一定額度的免賠標準,也就是說保單的持有者應當擔負一定的賠付前責任,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保單持有人的道德風險、降低保費標準。
第二,漁業互保協會以及商業原保險、商業再保險組織。海洋漁業保險采用以漁業互保協會為主,商業原保險、商業再保險組織為輔的模式。重大災害發生以后賠付的資金,主要來自于互保協會的保費進項。目前已有省市著手在某些項目中實施與商業保險組織合作的方案,以求進一步拓寬海洋漁業保險標的覆蓋范圍。
第三,全國的漁業互保協會、商業再保險組織和政府機構。省級漁業互保協會依靠全國的互保協會實施再保險活動,商業原保險公司和組織依靠商業再保險組織實施再保險活動,而普通的商業再保險可以實施超賠的再保險活動(董成惠,2016)。合理規定政府超賠起賠額度是這一層次的關鍵點。
第四,資本市場發展。從美國巨災保險發展經驗來看,依靠巨災風險證券化進行風險的分散不僅具有相對的可行性,而且還可以拓寬風險災害的可保性范圍,但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制約:第一,定價考慮因素過于復雜;第二,發行方與投資者很難對回報利率達成共識;第三,部分保險監管組織和個人對巨災債券的“再保險”作用持否定態度。
保險證券化除了對保險市場有要求,還對證券市場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證券化的發展和演進仍然需要較長的時間,其實踐效果更有待于進一步觀察。
依據上文的融資結構分層,能夠得出海洋漁業災害風險的融資架構,具體內容如圖4所示。
[圖4:海洋漁業災害風險的融資架構]
分層融資架構對于我國海洋漁業保險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有利于規避道德風險,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第二,有利于保險體系向民營化和市場化轉變,最大限度地給予納稅人保障;第三,政府干預提高了保險的可負擔性以及費率精確計算的可行性。
三、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建立風險防控體系是海洋漁業保險運營和融資體系的重要保障。海洋漁業保險運營和融資風險防控機制如圖5所示。
1. 海洋漁業災害損失防控。海洋漁業災害損失防控包括規避和抵御。規避是指通過防止災害風險發生范圍的擴大,來消除由于風險因素帶來的財務負面影響;抵御是指通過實施安全防范行為或是遵循其他規則來消除風險因素的不良影響。
損失控制的內容非常多,包括構建海洋漁業法規、核準漁業生產和專業養殖設施的構造標準、對海洋漁業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等。
2. 海洋漁業保險融資實施方案的風險防控。風險留存、風險對沖和風險轉移為這一模塊的重心。從現實狀況來看,海洋漁業災害損失融資策略并不順暢,其中風險的不可控性是主要的制約因素。應當依據損失規模以及適合的融資工具進行統籌,尤其需要考慮融資的效果和經濟性,盡可能做到方案合理、風險可控、投保人和承保人實現共贏。
3. 防范海洋漁業災害風險的區域調整措施。有關部門應對頻繁發生災害的區域進行不間斷的警戒,必要時通過區域重新規劃,有效降低海洋漁業災害發生率和損失率。
4. 海洋漁業災害風險的監測。實現海洋漁業災害風險的有效監控,需要構建海洋漁業災害觀測機制,建立真實可靠的歷史數據庫,建立健全動態處理相關措施,模擬現實狀態以及預測和評價風險等級,以實現風險管理的數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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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保險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氣候變暖;氣象災害;災難建模;巨災準備金
全球氣候變暖已經成為事實。氣候變暖增加了天氣的不確定性,使氣象災害增加。ipcc的報告認為,氣候變暖將導致更激烈或更頻繁的極端天氣和氣候事件,包括洪水、風暴、雷雨、冰雹、暴風雪、森林火災、干旱、熱浪、雷電襲擊、海岸侵蝕等。由于森林和灌木是主要的陸地碳匯,森林火災還會大大增加大氣中的碳含量。就全球而言,代價最高的與天氣有關的保險損失是由熱帶氣旋(也被稱為颶風,在世界其他地區的臺風)或冬季風暴造成的(慕尼黑再保險,2000年)。從氣象的角度來看,極端氣候事件熱帶風暴的嚴重程度可能不會遠遠超過每年定期發生的暴雨。不過,它們可以通過實現突破關鍵閾值使損失大幅增加。也就是說,事件的嚴重程度即使是小規模的增加,也可能導致損失大幅增加。一旦陣風達到一定水平,整個屋頂會被吹走,或造成樹木被刮倒,但低于這個水平可能會損害微乎其微。同樣,低于一定規模的冰雹不損害汽車面板,但超過一定尺寸,損害會突然增加。澳大利亞保險集團(iag)的經驗表明,陣風強度增加25%,可以造成的建筑索賠會增加6.5倍。
一、氣候變化對保險業的負面影響
保險業是直接經營風險的行業,對于氣候變化比任何其他經濟部門都面臨著更多的風險。氣候變化和極端天氣災害的增加會影響保險公司的許多業務領域。
全球變暖和極端天氣事件頻繁發生引發的氣象災害使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面臨巨大的潛在損失。包括財險、健康險、壽險、責任險等大多數承保業務對氣候變化和極端天氣事件是敏感的。在商業財產險方面,氣候變化造成的損失不僅包括直接財產損失,而且包括保單所有人在修復和重新遷址過程的收入損失及額外費用等。農業是對氣候和天氣非常敏感的部門。農業保險面臨的與氣候有關的風險包括干旱、暴雨、洪水、冰雹、熱浪、風暴、野火、蟲害和植物病害等,干旱是最普遍的災害之一。汽車保險對天氣也比較敏感,風暴、冰雹和洪水等各種形式的惡劣天氣引起車輛事故增加,損失索賠數量往往驚人。對于人身保險來說,氣候變化也是影響死亡率和發病率的重要因素。熱浪襲擊造成的死亡人數會增加。氣溫上升,濕度增大,更多的野火以及更多的灰塵和微粒可能大大加劇上呼吸道疾病(過敏性鼻炎,結膜炎,鼻竇炎)和心血管疾病,特別是對老人和戶外作業人員的威脅更大。隨著氣候變暖,熱帶疾病可能進入緯度高的地區。企業在脆弱的地區執行任務可能因極端天氣關閉,若因氣候災害而遭受損失,可能要付出昂貴的重置成本。如果企業投保了商務中斷保險,業務中斷損失索賠包括閃電、洪水、野火。
傳統上,保險公司依靠歷史索賠數據確定未來保險產品價格和承保要求。鑒于極端天氣事件有可能變得更加激烈與頻繁,帶來的巨災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增加,過去的保險定價模型已經不再能夠可靠地指導未來定價,并可能會產生誤導的結果。這種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可系統地被低估,保險索賠較預期高,從而顯著影響該部門的盈利能力和資本充足率。一個單一年份的大額索賠可能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定性構成嚴重威脅,甚至可能使其破產。氣候變化也影響保險業的可承受能力和可提供能力,同時減緩其發展速度。把氣候學納入傳統的保險定價模型是一個復雜而費時的任務,尤其是目前氣候學還不能對極端氣候事件發生方式和時間作出準確預測。對于中國保險業來說,隨著保險密度和保險滲透率的提高,中國保險業受氣候變化影響會放大。
氣候變化對保險業的另一個直接影響是其投資業務。氣候變化及其引發的自然災害可能使保險業資產遭受損失或減值,特別是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的不動產面臨的風險更大。保險業在一些受全球變暖效應影響較大的經濟領域的長期投資也面臨著同樣的風險。壽險業所持有的資產以長期資產為主,對流動性要求比財險業相對較低,所受的影響更大。
二、保險業的商業機會
風險是發展的,保險也是發展的,風險的發展為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空間。氣候變化給保險業帶來的并不完全是挑戰。不斷變化的氣候,以及中國為努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進行的經濟結構的調整,都給保險業提供了新的商業機會。
在承保業務方面,氣候災害風險加大必將提高投保人風險轉移的迫切性,而且清潔能源和低碳經濟的發展也產生大量新的風險標的,保險公司可抓住發展機會,提供一系列與氣候變化有關的保險產品。
在投資業務方面,減緩氣候變化的一系列戰略舉措也給保險業帶來投資機遇。當前全球經濟正大踏步地向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低碳經濟模式轉變,與之相關的技術創新、新能源開發、產業轉型將產生巨大的資本需求和基礎設施投入,這為保險資金運用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三、應對策略
保險業是直接經營風險的行業,處于氣候變化威脅的最前沿,因此應當采取積極行動,制定全面的應對氣候變化戰略,以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不僅關系保險業自身的發展,同時也是對股東和消費者負責任的體現。通過與同行、客戶和政府合作,保險公司可以幫助社會防止氣候變化對社會的最壞影響。它們還可以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和行為變化發揮重要的激勵作用。
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和社會管理職能。購買保險是減少氣象災害保險損失的一個有效途徑,保險公司可以對原有的保險產品進行改進,使之具有應對氣候風險功能。由于氣候變化將導致極端天氣事件影響新地理區域,保險公司可以發現這些變化,及時向新的市場推出覆蓋這些風險并價格適當的保險產品。氣候變化還將以不同方式影響大的經濟部門,保險業要理解其客戶不斷變化的風險狀況,滿足其保險需求。保險公司可以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氣候變化可能對索賠和保險標的修復過程產生影響。巨大的氣候災害可能對理賠流程產生壓力,因為保險公司可能無法應付大規模的索賠。此外,災后被保險人重新建設面臨資源緊張,維修成本往往迅速上升。索賠和維修過程存在以更可持續的方式重建的機會。使用環保建筑材料和領先的建筑技術進行重建,既可以防止保險人未來損失,又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遏止溫室氣體排放造成氣候變化,主要通過提高能源效率和增加無碳能源的使用。保險公司可以開發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新保險產品。保險業一方面通過為綠色建筑設計、節能和可再生能源、環保汽車等項目提供新保險產品來規避氣候風險,另一方面適應清潔發展機制對碳信用交割擔保的需求,開發碳交易保險。碳排放市場增長迅速,但碳排放交易中存在著許多風險,例如價格波動、不能按時交付以及不能通過監管部門的認證等,都可能給投資者或貸款人帶來損失,保險的介入可以幫助分散碳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