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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市場的特點范文1
【關鍵詞】證券監管 核準 注冊
一、證券發行監管制度概述
證環⑿校存在著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環⑿惺侵阜合發行條件的商業組織或政府組織即發行人,以籌資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社會投資人出售代表一定權利的資本證灰曰袢∷需資金的行為。其在本質上是證券發行市場即一級市場上的交易行為,包括證券發行人的發行要約、證券投資人的承諾認購、繳納投資和交付、受領證券等行為。狹義的證券發行,則是指發行人在所需資金募集后,做成證券并交付投資人受領的單方行為。一般所謂證券發行,多只廣義而言。
證券發行作為發行人的一項權利,應當受到保護,但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自由的,證券發行不具有任意性,因為證券發行人與投資者兩類市場主體之間往往經濟實力強弱十分懸殊,在交易過程中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主體,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國家以社會本位出發,制定法律,建立相關行政機構,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手段,以國家強制力來保障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有序,將證券發行的法律監管列為證券監管的重要內容,建立和完善證券發行的準入制度,此即為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所謂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是一國證券監管機構對于證券發行活動進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總稱。由于各國證券管理體制以及監管機構理念不同,根據發行人是否受實質條件的限制,證券監管機構對發行申請的審查原則與方式,以及發行申請生效的確定原則。
二、注冊制的證券發行監管制度
注冊制,又稱申報制,登記制,公開主義或形式主義,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應當而且只需依法全面,準確地將投資者作出決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資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不負有實質審查義務,不對證券自身的價值做出任何判斷,而僅審查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在注冊制下,公司發行證券的權利是自然取得,并不需要政府的特別授權。這是注冊制區別于核準制的重要特征,在注冊制下,公司發行證券并不需要政府專門授權,只要發行人在申報后法定時間內,未被證券管理機構拒絕注冊,發行注冊即為生效,發行證券的權利便自動取得,只要注冊文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政府無權予以拒絕。信息披露是注冊制的核心。注冊制的基本哲學思想是美國法學家劉易斯?布蘭迪希在《他人的金錢》一書中闡明的。他認為:“公開制度作為現代社會與產業弊病的矯正策而被推崇”,“太陽是最有效的消毒劑,電光是最有能力的警察”。依據這一思想,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理論設計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證券市場,只要信息完全、真實、及時、公開,市場機制與法律制度健全,證券市場本身會自動作出擇優選擇。
三、核準制的證券發行監管制度
核準制下,證券發行權利是通過證券審核機構的批準獲得的。核準制充分體現了行政權力對證券發行的參與,是“有形之手”干預證券發行的具體體現。發行人的發行權是由證券監管機構以法定的形式授予。發行人必須取得審核機關的授權文件,方能開展相關的證券發行活動。如果沒有證券監管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批準,一切證券發行活動皆為非法,不僅發行的證券無效,非法發行人和參與的中介方都可能受到嚴厲的處罰。核準制并不排除發行人信息的公開披露。核準制并不排除注冊制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同樣重視對發行人提供的各種信息的審查,發行人必須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相關信息。就實踐而言,執行核準制的國家和地區同樣也重視公開原則,其強調程度并不亞于注冊制,如德國、法國、我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也核準制的發行人不僅要依法全面準確。
核準制的主要優點是對擬發行的證券進行實質上和形式上的雙重審查,獲準發行的證券投資價值有一定的保障,有利于防止不良證券進入市場,損害投資者利益,并且提高證券市場的整體質量水平,保持證券市場的較高品質信用,從而穩定證券市場秩序。對于新興市場而言,核準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為新興市場往往存在機制不完善,中介機構發育不成熟等問題,通過政府對證券市場的實質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證券市場的動蕩,更有力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但核準制也非盡善盡美,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如主管機關負荷過重,在證券發行種類和數量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可能導致證券質量存在問題,容易造成投資者對監管機構形成依賴心理,不利于培養成熟的投資人群,不利于發展新興事業,具有潛力和風險性較高的公司可能因一時不具備較高的發行條件而被排斥在外,以犧牲證券市場的效率為代價,證券市場是為了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而產生,其重要衡量標準是效率,而實質性審查可能曠日持久,影響市場的運作效率。
綜上,注冊制和核準制的差別主要表現在法律制度及其背后體現的理論思想上,在證券發行的實際運作程序中兩種制度的體現并非涇渭分明。在美國,雖然聯邦實行的是證券發行注冊制,但很多州實行的是帶有核準制特點的協調注冊制和完全的審查核準制。英國、中國等實行核準制的國家強調的是實質性和合規性審查并重,政府通過實質性審查旨在提高證券發行的質量,但并不是替資者作出證券的分析判斷,重要強調的是證券發行信息的全面、準確、客觀、真實披露,使投資者免受欺詐和誤導。
參考文獻:
[1]周正慶.證券知識讀本[M].中國金融出版社,2016.
證券發行市場的特點范文2
證券管理體制是指一個國家通過立法設立或認可,對該國證券行業進行制度化管理、控制和協調的整個體系。它包括對證券發行和交易、證券公司的成立與運行、證券交易場所的組成與其活動、證券從業人員的資格與行為規范,以及其他與證券業有關的組織或行為進行管理、控制、協調的所有政府部門和自律性組織機構。由于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不同,因而各國證券業管理體制也不完全一樣。我國目前正處于證券業發展的初級階段,對于如何有效地運用證券市場,調動社會閑散資金,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發展國民經濟,尚缺乏經驗。本文試圖通過對世界各國證券管理體制的比較,結合我國經濟實際情況,探討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中國證券管理體制。
一、各國證券管理體制
(一)證券市場組織形式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的組織機構基本上由四部分組成的,即證券管理機構、證券投資機構、證券發行機構和證券交易機構。1.證券管理機構。現在各國證券管理體制中的機構設置.可分為專管證券的管理機構和兼管證券的管理機構兩種類型,都具有對證券市場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美國是采取設立專門管理證券機構的證券管理體制的典型國家。在美國聯邦政府下設有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具有監督執行美國證券交易法、信托條款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和公開事業控股公司法的職能。在聯邦政府監督下.美國各州也有制定證券法的職權。實行專門證券管理機構體制或類似這種體制的國家,還有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和印度等國,但這些國家都結合本國具體情況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變通。英國的證券管理體制傳統上由證券交易所“自律”為主,政府并無專門的證券管理機構。證券發行登記是由英國貿易部下設的公司登記處兼管。英格蘭銀行只是根據金融政策的需要,才對一定金額以上的證券發行行使審批權。荷蘭名義上財政部對證券交易所和上市證券擁有管理權,但實際上證券管理完全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德國的證券交易由證券交易所根據《交易所.法》進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州政府監督。意大利的證券交易所應接受財政部所屬的“證券及公司委員會”的監督。2.證券投資機構。證券投資機構是指專門從事于集聚社會公眾的資金投資于各種不同種類的證券,以降低(分散)投資風險和提高投資收益的專業性機構。證券投資公司是主要投資機構,其組織形式可分為:公司類型、信托類型和其他(如保險)類型。3.證券發行機構。證券發行機構通常稱之為證券的發行市場,或稱初級市場,證券的發行市場一般沒有固定的市場場所。主要機構有財政部門、金融組織控制的證券商(如投資銀行、金融公司、證券公司)、持股公司和工商大企業等。4.證券交易機構。證券經發行后就進入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是高度組織化的二級市場.是最主要的證券交易機構和場所。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的組織類型,分為會員組織和公司組織兩種類型。一般說來,工業發達國家的證券交易所大多采取會員組織形式;發展中國家的證券交易所采取公司組織形式。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一般為非營利目的的社團法人,除適用證券交易法外,也適用民法的規定,其會員為證券自營商和證券經紀商。公司制組織形式的證券交易大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參與公司組織作為股東的證券經紀商和證券自營商的名額、資格和公司的存續期限.規定由股東大會選舉管理機構,即理事會或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各個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分管各項業務。(二)宏觀管理構架世界各國證券業的宏觀管理構架主要分為一級管理和分級管理兩種:l一級管理。一級管理也稱不分級管理,通常是指政府部門很少參與或不參與證券業管理,只由自律機構進行管理。一級管理主要是指英國式的由證券商行業協會進行的、政府不加干預的自律性管理。這種管理形式經1987年底英國證券業改革“大震動”和同年10月香港證券業“股災”的反省后,已逐漸向分級管理靠攏。2.分級管理。分級管理又分為二級管理和三級管理,二級管理是指政府和自律機構的管理;三級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加上自律機構的管理。分級管理一般有兩種形式,一類是政府主管部門與自律機構分別對證券業進行管理,形成官、民間的權力分配;另一類是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分別對證券業進行管理,形成各級政府間的權力分配。目前世界各國采用最為廣泛的是政府與自律機構分別進行管理的二級或三級管理制度,其中較為典型的是美國、法國和意大利等國的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和經濟上的可操作性達到了適當的平衡,因而這種模式已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用。以行業公會為主的一級自律性管理,較易造成行業壟斷和龐大利益集團的形成,引起社會投資者的不滿,從而對國家經濟發展和吸收外資產生阻礙,所以又逐漸被摒棄。英國和香港地區政府近年來通過種種手段加強對證券業的管理,就是這方面的一個例證。完全以政府行政部門對證券業進行管理的模式極少為各國采用,其原因是政府公務人員對證券業的管理技能、利益相關程度,以及政府財政預算本身的限制,都造成政府對證券業管理的局限性。(三)政府管理模式世界各國政府對證券業的管理模式主要分為:獨立部門管理、財政部管理、中央銀行管理、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同管理。其中以獨立部門管理最為普遍。1.獨立部門管理。以中央一級的獨立部門對證券業進行管理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以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為代表的國會立法型。其特點是,證券管理部門獨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外;二是以法國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為代表的內閣部委型。其特點是,證券管理部門隸屬于行政內閣管理之下,成為相對獨立的行政管理部門;三是以意大利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為代表的多部委協調型。其特點是,將所有與證券多少有一點關系的政府管理部門都置于該委員會中,看上去人人有發言權,實際上由于各方面利益的沖突以致無人有發言權,最后造成不得不依賴于自律機構行使對證券業的管理。2.財政部管理。各國財政部對證券業的管理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日本大藏省證券局為代表的行政技術管理型,其特點是,管理部門被賦予相當大的權威,以“指導”和監督證券業的運行;二是以荷蘭財政部證券司監管下的證券交易所自律機構為代表的自律指導監管型。其特點是,財政部只對證券業自律機構作出一般性的監控管理,而不做實質性的干預。3.中央銀行管理。由中央銀行對證券業進行管理的國家極少,德國萬能銀行式的管理或許勉強可以稱為這種管理模式中的一種。德國證券業管理主要通過聯邦銀行管理委員會,對銀行機構參與證券業務和其他涉外證券交易,實施特許證管理。另一國家牙買加雖然名義上是由中央銀行管理,但實質上對證券業的管理卻是由經中央銀行認可的自律性機構來實施的。4.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管。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同對證券業進行管理的方式并不常見,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新加坡中央銀行所屬貨幣管理局與財政部共管的證券管理委員會。但在實際操作中,仍以證券商的自律機構管理為主;二是馬來西亞的吉隆坡股票交易所,雖為獨立機構,卻受到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的監督。股票交易所下屬的資本用戶管理委員會、外資委員會和資本發行審議會等,均須向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報告;三是葡萄牙股票交易所執行委員會,作為財政部(主管證券市場)、中央銀行(主管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三家共管的執行機構,對證券業進行管理。(四)證券業與銀行的關系1.證券業與中央銀行關系。就融資機制看,證券業與銀行業分屬于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二者在爭奪社會閑散資金上,存在著尖銳的競爭。中央銀行管理證券業,往往對銀行業網開一面,不利于證券業的正常發展。因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證券業不直接由中央銀行管理。但這并不排斥中央銀行利用證券市場來實施其貨幣政策。在西方一些主要工業化國家,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調節金融的三大法寶之一(另外兩個是貼現政策和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所謂公開市場業務活動,就是當信用過于擴張,擬加以緊縮時,中央銀行就在證券市場上拋售有價證券,使得貨幣流通量減少,迫使商業銀行收縮信貸規模,提高利息率.實行緊縮政策;反之,中央在證券市場上買進有價證券時,就可以增加貨幣流通量,促使利率下降,實行膨脹政策。2.證券業與商業銀行關系。目前各國主要有兩種關系形式:一是日本和美國為代表的證券業與銀行業分開模式在日本有四大證券公司,包攬了絕大部分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美國大型證券公司比日本要多.其作用基本相同:二是西歐國家商業銀行兼做有價證券業冬模式。德意志銀行是德國最大的商業銀行.同時也是有價證券市場的最大經紀人。瑞士三家最大的商業銀行,也包攬了絕大部分有價證券交易。雖然各國證券業與商業銀行業的關系模式不同,但證券市場與銀行信貸管理卻一直保持著密切的聯系。目前,世界各國商業銀行對證券交易普遍實行貸款制度.這項貸款稱之為經紀人貸款,或稱“墊頭貸款”,貸款對象是證券經紀人和證券商。對經紀人貸款,一方面為銀行短期資金運用開辟了途徑;另一方面作為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交流的橋梁,也為中央銀行適時調節兩個市場提供了場所。中央銀行對銀行信用和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通過對銀行及經紀人辦理股票抵押貸款予以控制.即按市場資金供求狀況隨時調整經紀人股票抵押“保證比率”,以此調節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均衡。
二、我國證券業管理現狀
我國自1981年恢復發行國內公債以來,各種有價證券業務發展很快,據不完全統計,截至199。年末各種債券股票等累計上市量2000多億元,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證券發行市場。目前中央一級證券管理部門有:國家計委負責證券計劃的協調,人民銀行負責證券經營機構的審批、證券管理法規制定以及各種有價證券的流通等,財政部負責各種國債發行、兌付,以及與此相關法規的制定,此外還負責財政系統所屬經營國債公司的審批和管理;國家體改委負責企業股份制試點和股份制公司成立的審批,以及企業股份制相關法規的制定;全國證券業協調小組負責協調各種有價證券管理事宜。1986年和1987年,我國股票市場先后在上海和深圳興起,經過幾年發育,已經初具規模,表現在:1.股票商隊伍不斷壯大,股票市場看好。上海經營股票的有申銀、萬國、海通三大證券公司,下設網點10多個,從業人員30叮多人。深圳經營證券機構由初創時的3家發展到12家.交易網點由4個擴展到16個,從業人員由34個增加到400多人。從1990年開始,上海、深圳股市先后形成熱潮。據估計,兩地較穩定的股民就有30多萬人,若加上曾臨時、短期介入股市的人,股民則更多。在證券交易點,經常出現爭購股票的熱鬧場面。股票交易為企業開辟了直接融資渠道,籌集了大量社會閑散資金。到1990年底,上海市通過股票交易共籌集資金n.5億元;深圳市6家上市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出售股權共籌資5.2億元,還通過股市吸引外資8000多萬美元。2.股市初步走上規范化軌道。上海證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開張,深圳證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試營業,1991年正式成立.在世界上引起強烈反響。證券交易所的建立是股市發展的一個飛躍,它使股市從分散交易、分散過戶轉變為集中交易、集中過戶,所有股票買賣都委托經紀人在交易所競價成交,實行“兩先三公”原則,即時間優先、價格優先、交易公開、公平、公正,從而有效地打擊了場外黑市交易,保護了投資者權益,使股市走上規范化軌道。3.建立起股市管理體系。上海、深圳的股市管理體系分為幾個層次:以市政府證券市領導小組為決策機構,人民銀行分行為主管部門,證券交易所為集中交易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聯席會議為自律性行業組織。這個體系除審批交易網點設置、股票上市、擴股增資外,還在股市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股市管理條例和法規。目前我國中央一級證券業
證券發行市場的特點范文3
考察資產證券化短短30多年的發展史,美國不僅是這一金融創新的發源地,更始終占據著市場的龍頭地位。截止2000年,美國資產擔保證券(ABS)的發行總額已達到2600多億美元,約占全球份額的75%(注:/secusa.htm.);而由于ABS自身良好的證券信用,在美國國內ABS頗得投資者青睞,被譽為僅次于政府“金邊債券”的“銀邊證券”,資產證券化市場也因此成為僅次于聯邦政府債券的第二大市場。(注:汪利娜:《美國住宅金融體制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頁。)對于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興旺發達,除了諸多有利因素的配合外,證券法律制度所提供的廣闊發展空間貢獻不小。因此,本文試圖分析美國證券法對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展示其在保護投資者利益、實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如何為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提供有利的發展環境,以為我國正在進行的資產證券化操作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鑒。
美國證券法(注:美國的證券活動受到聯邦立法和所屬各州“藍天法”(blueskylaws)的監管,由于各州立法的不一,本文主要探討聯邦立法層面的問題。美國聯邦證券法體系主要由7項立法組成,包括《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約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和《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對資產證券化的規范
1929年經濟危機過后,美國政府一改對證券市場自由放任的態度而實行國家積極干預的政策,貫徹保護投資者的核心準則,建立起內容豐富、規范完整的證券法體系,并借助證券市場最高監管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充分的執法權力和具有造法功能的法院務實的司法操作,確保證券法體系的市場經濟導向,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美國沒有專門規范資產證券化的立法,而是通過現存的證券法律制度對它進行證券法層面的調整,其主要問題集中于:ABS是否屬于證券法中所定義的“證券”;發行ABS的SPV其性質如何,應具備怎樣的條件和如何進行監管;對ABS的發行與交易,應如何進行規范。限于篇幅,本文主要選取《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1940年投資公司法》為討論對象。筆者認為,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美國證券法實現了對資產證券化的有效調整:
一、確認ABS的“證券”屬性,將資產證券化活動納入證券法監管范疇
資產證券化主要有轉遞結構(pass-throughstructure)和轉付結構(pay-throughstructure)兩種基本結構。(注:在轉遞結構中,資產原始權益人(發起人)以委托人身份將資產信托給受托人,取得相應的受益權證銷售給投資者,投資者由此獲得對信托資產的所有者權益,按月收取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受益權證利益的實現取決于資產的表現而與發起人和受托人無涉;在轉付結構中,資產原始權益人將資產轉讓給SPV,由其發行以資產收益為限償債的債券銷售給投資者,投資者按照證券標明的條件收取資產產生的收益,對發起人和SPV沒有債務追索權。)通常轉遞證券主要以受益權證(certificatesofbeneficialinterest)的形式出現,一般認為這種受益權證代表持券人對證券化資產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權益而歸屬于股權類證券;而轉付證券主要以債券的形式出現,一般認為這種債券代表持券人對證券化資產的一項債權而歸屬于債權類證券。此外,資產證券化運用的證券工具還包括優先股(屬于股權類證券)和商業票據。
資產證券化由于使用證券載體而必然牽涉廣大的投資者,再加上其精巧復雜的融資結構也給投資者帶來判斷ABS價值、評估相應風險和預防可能損害方面的困難,因此有必要將資產證券化活動納入證券法的監管范疇。但ABS與發行人信用脫鉤,完全倚重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證券權益的特性,又使它顯著地區別于通常意義上的證券。在美國,并不因為一項投資工具使用了證券一詞,就當然認為屬于證券法中的“證券”,其性質的判斷,取決于相關經濟實質的分析。
美國法關于“證券”的定義體現于多部證券立法當中,尤以《1933年證券法》的規定(第2章a款第1項)最為典型。按照這個寬泛的證券定義(注:有關《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條文,可參見卞耀武主編、王宏譯:《美國證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一般很容易將債權類ABS歸入“證券”范疇,但股權類和票據類ABS卻難以對號入座。這是因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75年的Forman案中確認股票應具有按一定比例分享紅利和享有投票權并承擔責任的傳統特征(ABS與發行人的經營管理無關);而法院長期以來認為由住房抵押貸款、應收款以及其他商業資產擔保的票據不應被認為是“證券”,而各個巡回法院適用不同的檢驗標準來判斷哪種票據不屬于“證券”。對此,美國法院運用了聯邦最高法院在1946年SECV.W.J.HoweyCo.案中提出的“荷威檢驗”規則(Howeytestrule),不直接將股權類ABS定性為股票而使其成為同屬于“證券”形式之一的“投資合同”;而票據類ABS,由于199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采用了一項規則,認為只有與司法認可的例外種類的票據有著“強有力的家族聯系”(strongfamilyresemblance)的票據才不應當被認為是“證券”,因此減少了在性質認定上的不統一和不確定。事實上,越來越多的司法實踐已趨于將ABS認定屬于證券法所規范的“證券”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這奠定了監管ABS的法律基礎。
二、修改SPV的“投資公司”定性,簡化相應的監管要求
SPV是資產證券化中創設的專門用于購買、持有、管理證券化資產并發行ABS的載體。按照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章a款第1~3項關于“投資公司”范疇的規定,符合(1)主要從事或者擬主要從事證券投資、再投資或證券交易;(2)從事或擬從事發行分期付款型面值證券(face-amountcertificates)業務,或已從事這樣的業務并持有這樣未受清償的證券;或(3)從事或擬從事證券投資,再投資,所有、持有或交易證券的業務,并且所擁有或擬獲得的投資性證券(investmentsecurities)的價值超過其總資產(不包括政府證券和現金項目)40%的發行人,就是所謂的“投資公司”,要受到該法嚴格的監管。以此為標準,一方面《1940年投資公司法》中“證券”的定義較《1933年證券法》的定義來得寬泛,SPV所購買的資產大多被認定屬于“證券”的范疇;另一方面,《1940年投資公司法》規定僅持有“證券”就符合“投資公司”的條件,而SPV向發起人購入并為自己所持有的資產往往遠遠超過其自有資產的40%,因此SPV通常被定性為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是為保護投資者利益,防止投資公司濫用經營管理權限而制定的,它對投資公司的監管極其復雜與嚴格。被定性為投資公司的SPV,不僅要向SEC提交一份包含發行人詳細信息、投資目標和投資政策等內容的注冊報告書(registrationstatement)和承擔后續的持續報告與披露義務,還要接受對發行人經營活動和資本充足率、會計實踐和財務報告的正確合法性、廣告和銷售活動等諸多方面的監管。(注:MichaelR.Pfeifer,LegalPerspectivesonDisclosurelssuesforCMBSInvestors,inFrankJ.Fabozzi&DavidP.Jacobed.,theHandbookofCommercialMortgage-backedSecurities,FrankJ.FabozziAssociates,1997,p.375.)與傳統發行證券的公司不同,SPV只不過是專門用于證券化操作的載體。由于以所購入的資產為擔保發行ABS并僅限于該項業務,SPV一般僅有很少的自有資本,沒有專門的董事會成員,股東結構簡單,較少甚至沒有自己的雇員,常被稱為“空殼公司”。因此,要SPV遵從《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監管要求,則必然會大大地阻礙證券化的操作。盡管該法中有一些法定的豁免規定,但并非專為資產證券化量身訂做的立法背景,只能帶來適用上的極度有限性;而向SEC尋求個案的豁免,由于需耗時數月,并且可能被要求提前公布證券化操作的信息和在豁免之時施與其他限制,而只能作為下策之選。總體看來,對SPV監管的適度松綁,只能倚重于立法的變革。
注意到立法滯后給經濟發展帶來的障礙后,SEC在1990年公告,尋求對投資公司監管的改革意見,其要點之一就是,《1940年投資公司法》是否以及應在多大程度上對“資產擔保安排”(asset-backedarrangements)進行監管。公告以后,不少組織機構反饋了意見,其中包括紐約結算中心(theNewYorkClearingHouse)和美國律師協會(ABA),它們都主張對資產證券化予以特殊的考慮。(注:JosephC.Shenker&AnthonyJ.Colletta,AssetSecuritization:Evolution,CurrentlssuesandNewFrontiers,TexasLawReview,Vol.69,May1991,p.1412,p.1413,n231.)基于如上調查,SEC在1992年11月頒布了專門針對結構融資(資產證券化屬于其中的一種)的規則3a-7。按此規則,如果符合特定的條件,SPV將不再被界定為投資公司,而不管其資產的類型如何。這些特定的條件包括:(1)所發行的是固定收入證券或者是權益償付主要來自于金融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的其他證券;(2)固定收入證券在其銷售時獲得了至少一家全國公認的評級機構的四個最高評級中的一個(即投資級以上);(3)除少數例外,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直至到期;(4)將那些融資運營中暫時不需要的資產、現金流和其他財產都存入一個獨立的賬戶,而該賬戶由一個獨立的受托人管理。這一規則的出臺,解決了SPV的后顧之憂,大大地繁榮了資產證券化經濟,事實上這也印證了SEC當初設定規則3a-7的意圖:承認已登記的投資公司與結構融資在結構和運營上的區別,并理順當前市場自身的要求出臺相關規定,為投資者提供保護。(注:MichaelS.Gambro&ScottLeichtner,SelectedLegallssuesAffectingSecuritization,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SchoolofLawBankingInstitute,Vol.1,March1997,pp.149-150.)
三、充分利用證券立法中的豁免規定,為ABS的發行與交易提供便利
被定性為“證券”的ABS,其發行和交易,就要受到以規范證券初次發行為主的《1933年證券法》和以規范證券后繼交易為主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監管。
考察《1933年證券法》的立法哲學,是以“完全信息披露”為指導,向投資者提供一切與證券公開發行相關的重大信息,而將有關證券的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交由投資者自身來進行,由此形成“注冊登記制”的證券發行監管制度,并最終影響到《1934年證券交易法》關于證券交易的信息披露監管。可見這種監管體制并不存在證券市場準入的實質性法律障礙,這正是有別于傳統融資方式的資產證券化何以在美國最先萌發的一個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認,為保證提供給投資者信息的有效性,立法上注冊登記和信息披露規定的環環相扣、紛繁復雜,也是可見一斑的。從經濟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ABS的發行與交易首當其沖的是尋求相應的豁免規定。
《1933年證券法》中的豁免,主要有針對特定類別證券的豁免(可稱為豁免證券,有些豁免是永久性的)和針對特定交易的豁免(可稱為豁免交易,只針對該次發行豁免)。雖然豁免證券的條款不少,但與ABS有關的主要是該法第3章(a)款第2、3、5、8項的規定,而運用頻率最高的當屬第2項的規定。按這項要求,任何由美國政府或其分支機構發行或擔保的證券和任何由銀行發行或擔保的證券,均可豁免于《1933年證券法》的注冊登記要求。如此,也就不難理解,為何美國最早的ABS是由具有政府機構性質的政府抵押貸款協會(GNMA)發行的,而目前在美國證券化資本市場上占重大比例的仍是由GNMA、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NMA)和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HLMC)三大帶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質的機構發行或擔保的ABS,以及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蓬勃興旺。在豁免交易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33年證券法》第4章第2項的“私募發行”的豁免,因下文將論及,在此從略。另外,為發展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美國國會在1975年修改了《1933年證券法》的規定,為以抵押貸款進行的證券化提供了交易豁免,這大大促進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操作。
與《1933年證券法》的豁免運用不同,《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的豁免,最顯著地體現于授權SEC自由裁量豁免的規定上。按照該法第12章(h)項的規定,SEC可以在不與維護公共利益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相違背的情況下豁免或減少SPV的信息披露義務。通常,SEC在決定豁免時會考慮公眾投資者的人數、證券發行金額、發行人活動的性質和范圍、發行人的收入或者資產等因素。據此,已有一些進行證券化操作的SPV獲得免除披露義務的先例。注意到《1934年證券交易法》主要針對股權類證券適用,而資產證券化中,雖然轉遞結構的受益權證具有股權的屬性,但實踐中人們通常按照固定的本金加上一定的利息來計算它的價值,實際上又是被當作債券來交易。對此,SEC采取了將這類ABS認定為股權證券,但豁免其適用針對股權證券的諸多限制的策略,(注:GregoryM.Shaw&DavidC.Bonsall,SecuritiesRegulation,DueDiligenceandDisclosure-USandUKAspects,inJosephJudeNorton&PawlR.Spellmaned.,AssetSecuritization:InternationalFinancialandLegalPerspectives,BasilBlackwellFinance,1991,p.244.)簡化了ABS的操作。
如此,借助證券立法中的豁免規定、適時的立法修改和SEC高度自由的執法權限,美國在證券化進程中培育了一個成熟穩健的機構型ABS市場,并通過簡化手續提高了證券化的運作效率。
四、契合資產證券化的運作特點,適度調整監管要求,提高公募發行的效率
按照《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不能獲得豁免,采用公募發行進行公開交易的ABS,就要接受相應的注冊登記和持續信息披露的監管。
首先確定證券的注冊登記人。一般而言,注冊登記人就是證券的發行人。資產證券化中用做ABS發行載體的SPV,可以采用多種形式,常見的主要是公司和信托兩種。對于公司型的SPV,顯然SPV本身就是注冊登記人;而對于信托型的SPV,由于并不存在一個類似公司的治理機構,因此作為認定上的一個例外,美國證券法將這種情形下的發行人,界定為按照信托協議或證券得以發行的其他協議,進行證券發行活動并承擔委托人或經理人責任的人。(注:KunzC.Thomas,SecuritiesLawConsiderations,inPhillipL.Zweiged.,theAssetSecuritizationHandbook,DowJones-lrwin,1989,p.358.)如此,將資產進行信托并常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資產出售人(一般是發起人),就成為所謂的“注冊登記人”。
其次確定進行注冊登記申請應使用的表格。按照《1933年證券法》的要求,證券發行之前,須向SEC提交注冊登記申請文件(通過填寫特定的申請表格實現),除非另有規定,注冊報告書和附帶文件應包含法律所列舉的內容。經過1982年的統一信息披露制度改革,SEC確立了三種基本的證券發行登記格式:S-1、S-2和S-3,此外還有各種特殊的專用表格。資產證券化中,最常用到的是S-11、S-1和S-3。注意到ABS是一種采用特定化資產信用融資的證券,其本身的表現,與發行人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并無多大聯系,因此在信息披露上不應過多涉及發行人的自身狀況,但這三種表格形式是以傳統的融資方式為服務對象,其所要求的披露范圍并不完全契合資產證券化的特點。為此,實踐中,注冊登記人或者經過SEC的同意或者取得SEC的非正式批準,剔除表格中與證券化無關的項目,而將披露的要點放在了關系ABS權益償付的資產結構、質量、違約記錄、提前還款、損失狀況以及信用增級、資產服務上。
最后,確定如何進行持續性信息披露。按照《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要求,納入監管范疇的ABS發行人,要依第13章的規定向SEC提交年度報告(使用10-K表格做成)、季度報告(使用10-Q表格做成)和臨時報告(使用8-K表格做成,針對未曾報告過的重大事件)。由于SPV只是作為資產證券化運作的載體,其活動僅限于資產的購買、持有、證券發行等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事項,而投資者關注的是資產池的資產質量,并非發行人的活動,因此這些報告的規定并不適用于證券化操作。為此,自1978年美洲銀行首次發行抵押貸款轉遞受益權證(mortgagepass-throughcertificates)以來,許多發行人都利用《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章(h)項的規定,向SEC請求豁免。從豁免的實踐情況看,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的豁免申請已為SEC所接受,不過SEC通常令發行人提供交易文件中所要求的逐月資產服務報告(themonthlyservicingreports)。(注:PaulWeiffenbach&JosephMeehan,Cross-borderSecuritization-EntrytoWorldMarkets,SecuritizationYearbook1999,aSpecialIFLR(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Review)Supplement,p.7.)
通常,按照《1933年證券法》的要求,每進行一次證券發行,就要準備一次注冊登記申請資料,交納一筆注冊登記費用并等待注冊登記的生效,這不僅給發行人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重復文書工作和費用負擔,而且也可能使發行人在申請——等待——生效的注冊循環中錯失證券發行的最佳市場時機。為此,SEC在1983年推出了一項注冊登記的便利措施,這就是體現于規則415中的“櫥柜登記”(shelfregistration)制度,即符合特定條件的主體,可以為今后兩年擬發行的證券,預先向SEC辦理注冊登記,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基本財務信息,待到市場時機成熟時就能以最佳價格發行證券而不必重新進行注冊登記;同時,發行人通過提供新的信息資料更新以往登記的內容。使用表格S-3進行注冊登記的發行人享有運用這一便利的資格,這是因為這類表格通常僅限于投資級的債券或不可轉換的優先股的發行使用,如此,也就能防范“櫥柜登記”便利的濫用風險。
2001年1月,美國通過了《投資者和資本市場費用減免法》,將證券注冊登記費從每百萬元交納239美元降到92美元,而且SEC每年還會做出有利于發行人的調整。在美國,出于成本費用的考慮,ABS采用公募發行,通常運用于數額在1億或1億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注:StevenL.Schwarcz,theAlchemyofAssetSecuritization,StanfortJournalofLaw,Business&Finance,Vol.1,Fall,1994,p134.)無疑,注冊登記費的降低,將大大地降低發行人的成本,增加公募發行的吸引力。
五、逐步完善私募發行法律規則,引導機構投資者投資ABS,繁榮私募發行市場
ABS采用私募發行,可以豁免美國證券法中的注冊登記和持續信息披露要求,減化操作程序,節約發行費用;而且,機構投資者是私募發行市場的主要參與者,由于他們富有投資經驗而又財力雄厚,往往能使交易迅速成交,成本低廉,再加上機構投資者追求穩定投資回報的趨向,更能給新生的ABS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和維護市場的穩定。
美國私募發行市場的繁榮,是通過一系列立法的改進來完成的。私募發行的規定,首見于《1933年證券法》,其第4章第2項簡單地將私募發行界定為不涉及公開發行的發行人的交易。由于欠缺明確的規范,在以后很長一段時間里,司法領域標準不一,投資者人數的多寡是否影響交易的性質,成為困擾律師們的難題。
為此,SEC在1982年頒布D條例,規定了適用私募發行的條件。D條例中,可為資產證券化所采用的是規則506。按此要求,發行人可向人數不受限制的“可資信賴的投資者”(accreditedinvestor)和人數少于35人的其他購買者銷售無限額的證券,當然銷售不得利用任何廣告或招攬的形式進行。規則501界定了“可資信賴的投資者”的范圍,包括大多數作為機構投資者的組織(一般指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資產超過500萬美元的公司或信托)和富有的個人(其年收入超過20萬美元)。因為這些“可資信賴的投資者”富有投資經驗,所以,如果證券只向他們發行,規則502就對發行人提供信息無特殊要求(并非不需要提供任何信息);但如果交易中有不屬于“可資信賴的投資者”的其他購買者,就不僅要求發行人要確信他們(或其人)具有金融或商業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得以評估投資的價值與風險,而且還要求發行人要向他們提供特定的發行信息。可見,雖然SEC擴大了注冊登記的豁免范圍,但并非毫無原則地網開一面。其成功之處在于:一方面,將豁免的對象向機構投資者傾斜,在為他們提供投資渠道的同時,也通過法律手段建立了較為穩定的證券市場結構,實現了資產證券化與機構投資者之間的良性互動;另一方面,根據交易對象的性質區分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使通過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的運作更具靈活性的同時,也合理地減輕了發行人的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第4章第2項還是D條例的豁免,都要求在證券發行時,發行人要確保投資者在購買時沒有轉讓證券的目的,也即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是一種“限制性證券”(restrictedsecurities)。這種證券的再次轉讓,需要持有一定的年限才能進行,或者要重新進行注冊登記,這嚴重妨礙了私募發行的ABS的交易。為解決私募證券的市場流通性問題,SEC在1990年通過了規則144A。相較于前兩個規定,這一規則的益處體現在:(1)允許不受持有證券時間等條件制約,轉讓“限制性證券”給“合格的機構購買者”(qualifiedinstitutionalbuyers)而不影響已取得的注冊登記豁免,并通過PORTAL(注:其全稱是"NASD''''sPrivateOfferingResaleandTradingthroughAutomatedLinkagesSystem"。在頒布144A規則的同時,SEC頒布了PORTAL規則。PORTAL是服務于規則144A項下的證券私募發行、再售和交易自動聯接系統,允許進入PORTAL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機構購買者”。參見吳志攀主編:《國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頁。)配套交易設施,建立了該類證券的二級流通市場。這在一定程度上使私募發行的證券具有易于發行的優點的同時,也具有了類似于公募證券易于流通的特點,從而加強了私募市場與公募市場的聯系。(2)不再要求發行人盡合理的注意義務來保證購買者只有投資而沒有轉售證券的意圖,從而減輕了發行人在D條例規則502(d)項下的負擔。這項被稱為美國私募發行市場自由化表現的規則144A,給資產證券化充分運用私募發行法律豁免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私募發行規則的改進,促成了機構投資者群體的日漸形成,不過,對于ABS來說,美國1984年《加強二級抵押貸款市場法》規定所有已評級的抵押貸款擔保證券都可成為機構投資者的合法投資對象,也是通常可獲得高信用評級的ABS得以吸引機構投資者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
總結與借鑒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得以首先在美國萌發并獲得蓬勃發展,最主要的應歸功于其“管得寬”又“管得嚴”(注:吳志攀:《從“證券”的定義看監管制度設計》,載吳志攀、白建軍主編:《證券市場與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頁。)的開放型證券法律制度。這一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的成功調整,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供我國實踐操作借鑒:
一、以寬泛的證券定義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從有利于投資者保護的角度,將不斷推陳出新的金融創新產品納入監管范圍。
二、以非實質性審查的注冊登記制度為證券發行提供沒有法律障礙的市場準入,為金融創新提供良好的生存環境。
三、以完全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借助規范的證券信用評級,引導投資者自由決策并培養其成熟的投資理念,不斷地為金融創新產品提供良好的投資群體來源。
四、以眾多的但明顯偏重于機構投資者的立法豁免,培養機構投資者投資群體,形成穩定的資本市場。
證券發行市場的特點范文4
關鍵詞:財務運作;經營戰略;證券市場;證券公司
作為非銀行性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主要從事證券經營活動,以經營范圍為依據對其進行分類,可分成綜合型與經紀型,從功能上進行分類,可分為經紀型、自營型和承銷型。公司的經營戰略是企業在實現價值的過程中長期追求的結果,公司的戰略目標是其出發點以及依據,也是最終成果的期望值。
一、經營戰略分析
通常來說,中國券商未來發展歷程大體上可以分三步:第一步,以證券經紀業務為基礎,增大市場占有率,提升綜合服務質量;第二部,放眼亞太甚至全球,逐步發展以資本營運為核心業務的大型現資銀行,逐步走向國際金融市場;第三步,立足企業價值,從長遠發展的角度出發,根植全球,發展以大規模金融投資為主的綜合性業務。現階段,中國證券行業發展尚未成熟,仍在起步階段,承銷業務因證券的大量發行而獲得了非常大的發展空間,作為一項傳統業務,它對證券公司的發展具有顯著的推動作用。但是,發行業務縮水的問題卻出現在了擁有雄厚實力的老牌券商,而反觀部分地方性券商,其規模因增資擴股而不斷擴大[1]。因此,為保證效率需正確選擇經營模式,全面出擊并不代表高效率,券商應理性選擇,以自身優勢為依據選擇重點業務。
二級市場與一級市場的競爭均十分激烈。部分老牌券商雖在排名上占有優勢,然而分析市場占有率可知,老牌券商下滑跡象明顯,而部分中小型券商卻逐漸上升。現階段,手續費折讓是搶占市場的主要手段,這就給券商造成了無形的壓力,且易導致惡性競爭問題。投資者對券商進行評價的依據主要是咨詢服務質量、市場信息的提供等,這是營業部各硬件技術提升的結果,因此,券商應注重高質量的經紀業務,促進顧問業務的良性發展。
相關資料指出,國有資產在超過萬億的情況下其效益的發揮需通過資產的證券化[2]。因此,資產證券化業務因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獲得較大的發展空間,對拓寬券商的發展空間也有其意義。
政策性風險是券商未來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分析當前基本情況,對一級市場的搶占局勢進行推斷,愈演愈烈是必然。嚴格限制額度是現行證券發行制度的要求,普遍存在上市難的現象,最大的賣方市場為發行市場;對比兩級市場,二者的市盈率差距較大,因此,證券承銷業務表現出了高收益與零風險特點。與國際證券業發展相結合進行分析,定價轉為競價為發行方式的發展趨勢,審批制轉為注冊制為發行制度的發展趨勢,國內證券業發展必然也會順應這一趨勢。證券業的發展會轉變證券發行業務,使之成為高回報、高風險業務,券商需以實際為依據調整業務才能徹底變革一級市場。
二、證券公司籌資運作
(一)途徑分析
對于證券市場資金來源,《證券法》中有著明確且嚴格的規定,證券市場中不可有銀行資金流入,投資者的結算資金不可挪用,這些規定對券商的資金來源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通過證金公司開展轉融券、轉融資業務可為券商融資,在解決資金問題方面雖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融資渠道有限的問題依然對證券業的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需采取措施將券商融資渠道拓寬。
同業拆借市場的開辟可對市場起到活躍作用。資金的融通可采取債券回購等方法實現,以連接資本與貨幣市場的方式來調控貨幣政策。同時,將拆借市場設立于各大券商間,有效利用閑置資金,并對頭寸不足問題進行解決[3]。拆借協議的簽訂需以實際情況為依據,雙方需明確拆借利率、拆借期限等條款。
債券發行。美國投資銀行融資主要通過發行債券,在我國,無一家證券公司為債券發行者。但關于債券發行,券商具備一定的經驗,因此,若證券公司資信良好可鼓勵其以發行債券方式融資,不對證券公司發展起到促進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活躍證券市場。
特種貸款。若投資銀行業務所需資金支持數量較大,可開設特種貸款,獲取貸款的方式為憑借有價證券的擔保或抵押。
兩融資產證券化、收益權轉讓,以銀行為對象轉讓兩融資產收益權,或將資產經資產管理計劃實現證券化。
(二)融資資金結構
現階段,證券市場相關機制還未完善,證券市場的發展尚在初級階段,從券商發展角度出發,兩步走戰略為實現資金結構發展的主要途徑。在這一階段,證券市場主要表現為所有者權益減少以及負債增加,為支持券商的融資運作可采取國債回購市場、設特種貸款、開辟同業拆借市場等措施。到下一階段時,其表現為負債減少,所有者權益、券商資本積累增加。如此一來,券商資金籌集就可經證券市場進行,從而獲得持續性股權資金,這對其運營的透明化也十分有利。
三、結語
券商在制定經營戰略時,需要充分考慮國際、國內的經濟環境以及影響因素,結合企業自身的財務狀況,合理地進行調整。同時,券商應拓寬融資途徑,多元化資金來源,促使資金運作模式不斷完善,適應證券業的發展趨勢,確保自身的長久發展。
參考文獻:
[1]施生旭,譚婧園.我國A級以上證券公司經營效率研究[J].經濟與管理評論,2014(01):92-99.
[2]衛以諾.證券公司新型營業部設立與經營的策略分析[J].金融經濟,2014 (01):104-106.
證券發行市場的特點范文5
當今中國的證券投資學教材,對證券投資的研究對象的闡述較少,國內比較知名作者吳曉裘,趙錫軍、李向科等在其主編的證券投資學中都沒有對證券投資學的研究對象進行界定和闡述,而一門科學的研究對象、內容和方法,需要在學習中完善,在完善中學習,通過不斷地總結和修正,逐步完善這一學科,這一研究對證券投資理論發展和實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2 證券投資概述
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大方面,直接投資是指各個投資主體為在未來獲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而進行的實物資產購建活動。如國家、企業、個人出資建造機場、碼頭、工業廠房和購置生產所用的機械設備等。間接投資是指企業或個人用其積累起來的貨幣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借以獲得收益的經濟行為。一切出于謀取預期經濟收益為目的而墊付資金或實物的行為都可以看作是投資。
證券投資是指間接投資,即投資主體用其積累起來的貨幣購買股票、公司債券、公債等有價證券,借以獲得收益的經濟行為。證券投資屬于非實物投資,投資者付出資金,購入的是有價證券,而不是機器、設備、黃金珠寶等實物。證券投資的收益一般包括股息、紅利收益、資本收益、債息收益和投機收益。
證券投資是一種特殊的投資活動,與一般意義上的投資相比,具有高收益性、高風險性、期限性和變現性等特點。
3 證券投資與投機
投機起源于古代,早期的投機以賺取地區差價為主要方式,不同區域對不同種類產品生產與需求的差別性,為投機者賺取買賣差價創造了條件。進入商品社會后,投機范圍日趨廣泛,它已伸展到生產、流通、金融等眾多領域。
投機的含義就是把握時機賺取利潤。在證券投資學中,投機的基本含義則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條件下做出投資決策,試圖在證券市場的價格漲落中獲利。而這種價格波動帶來的獲利時機同樣賦予所有的社會公眾,并未偏向某種特定的人,但事實上只有少數人把握住了這種機會。少數投機者之所以能夠成功,不只是他們熟悉市場的習性,具有豐富的經驗,準確的預見力和判斷力,更主要的是具有承擔風險的勇氣。承擔較大的風險,賺取高額利潤就是投機者根本的信條。而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并不愿意承擔更大的風險,他們往往偏重于通過資金、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投入以圖賺取正常利潤的投資行為。
證券投資與投機的區別主要表現為對預測收益的估計不同。普通投資者進行證券投資時,較為重視基礎價值分析,以此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證券投機者不排斥這些方法,但更重視技術、圖像和心理分析。普通投資者除關心證券價格漲落而帶來的收益外,還關注股息、紅利等日常收益;而證券投機者只關注證券價格漲落帶來的利潤,而對股息、紅利等日常收益不屑一顧。其次是所承擔的風險程度不同。投資的收益與風險是成正比的。普通投資者對投資的安全性較為關注,主要購買那些股息和紅利乃至價格相對穩定的證券,因而所承擔的風險較小;投機者主要購買那些收益高而且極不穩定的證券,因而其所承擔的風險較大。投機者既可能獲得巨大的收益,也可能遭受巨大的損失。
證券投資與投機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在程度上有差別。因此要把投資與投機完全區分開來是很困難的。投資是不成功的投機,投機是成功的投資。
4 證券投資學研究的對象
證券投資學的研究對象是證券市場運行的規律以及遵循其規律進行科學的管理和決策的綜合性方法論科學。具體地講,就是證券投資者如何正確地選擇證券投資工具;如何規范地參與證券市場運作;如何科學地進行證券投資決策分析;如何成功地使用證券投資策略與技巧;國家如何對證券投資活動進行規范管理等等。從學科性質上講,證券投資學具有下列特點:
第一,證券投資是一門綜合性方法論科學。
證券投資的綜合科學性質主要反映在它以眾多學科為基礎和它涉及范圍的廣泛性。證券投資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它是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股市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因此,資本、利潤、利息等慨念是證券投資學研究問題所經常使用的基本范疇。證券市場是金融市場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證券投資學研究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證券市場運行,證券投資者的投資操作,所以必然涉及到貨幣供應、市場利率及其變化對證券市場價格以及證券投資者收益的影響。證券投資者進行投資決定購買哪個企業的股票或債券,總要進行調查了解,掌握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從而做出分析、判斷。作這些基礎分析必須掌握一定的會計學知識。證券投資學研究問題時,除了進行一些定性分析外,還需要大量地定量分析,證券投資、市場分析、價值分析、技術分析、組合分析等內容都應采用統計、數學模型進行。因此,掌握經濟學、金融學、會計學、統計學、數學等方法對證券投資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證券投資學是一門綜合性方法論科學。
第二,證券投資是一門應用性科學。
證券投資學雖然也研究一些經濟理論問題,但從學科內容的主要組成部分來看,它屬于應用性較強的一門科學。證券投資學側重于對經濟事實、現象及經驗進行分析和歸納,它所研究的主要內容是證券投資者所需要掌握的具體方法和技巧,即如何選擇證券投資工具;如何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證券;如何分析各種證券投資價值;如何對發行公司進行財務分析;如何使用各種技術方法分析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如何科學地進行證券投資組合等等,這些都是操作性很強的具體方法和基本技能。從這些內容可
證券發行市場的特點范文6
一、創業板相關介紹
(一)創業板概念
創業板是僅次于主板市場的第二級股票交易市場,主要以美國NASDAQ市場為代表,而在中國特指深圳創業板。在深圳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具有高增長、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特征,一般成立時間較短規模偏小,業績也不突出,但他們具有很大的成長空間。此外,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嚴運作,有助于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促進企業的發展壯大。
(二)創業板的特點
國內創業板是在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發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國資本發展現狀成立的,具有分明的中國特色,對國內創業企業的發展,資本市場的發展及社會經濟結構的轉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具體特點如下:
1.門檻準入降低
為了適應相關企業發展特點,創業板特別設置兩項定量業績指標可供選擇,同時為了區別誰是種子期或初創期企業,規定發行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規模效應及盈利模式。
2.年限及盈利降低
創業板主板嚴格要求企業在上市前必須確保連續三年盈利,但對于高科技企業,因其創新性強,科技升級步伐快,轉換成果時間短,繼而無法滿足上述要求,鑒于此,創業板對相關上市要求適當放松,使其連續盈利降低至兩年。
3.持股量及出售限制
高科技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主要是為了解決企業自身發展所需的股本及風險投資如何退出等渠道。因此創業板對其持股量及出售限制做出了限制,對于創業股東來說,其可在企業上市一年后,自由出售旗下的股份,但出售相關股份之時,必須出具相關公告。
4.股票發行制度改為注冊制
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在經濟的推動下,為規范證券市場,國家將實行證券發行注冊制,要求發行申請人公正、客觀且完整地把發行所需的資料提交證券主管單位請求發行,證券主管單位依據提供的材料,加以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
5.退市標準多元化
(1)多元化退市標準:創業板在原有的主板退市標準下新增若干退市標準。
(2)直接退市:主板退市必須進入股份代辦轉讓系統,但創業板依據符合條件可自行委托主板券商進行企業自身的股份轉讓。
(3)快速程序:針對三種退市情況,創業板將采取快速退市的程序,以此縮短相應的退市時間。
6.強調主業突出
申請上市的公司必須集中公司有限的資源主導經營一種最具競爭力的業務。且此生產經營必須符合國家及環保部門的相關規定,同時上市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只能用于發展此項業務,不可挪用。
7.突出創新型特點
(1)以自主創新為支撐,取締對無形資產所占比重的限制。
(2)為凸顯創業型的特點,取消實際操控人及管理層變更的年限限制:創業板規定,公司在上市申請的頭兩年內公司的主營業務、董事及高層管理者不要發生重大變化,但主板及中小板則規定為三年。
二、我國創業板IPO抑價影響因素分析
(一)發行市盈率
股票發行的市盈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新股票發行價格,且市盈率與發行價格成正比,市盈率越高,新股發行價越高,繼而使得抑價發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相反,則會提高抑價的可能性,由此可見,市盈率的高低是影響我國新股發行抑價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發行規模
從實際操作來看,新股發行規模與股票發行抑價成反比,發行規模越大其新股票發行抑價越低,相反,則新股票發行抑價較高。
(三)中簽率
中簽率反映的是新股發行所受的兩個方面的影響。首先是申請購買股票成本的影響,其成本直接對新股票投資者的回報率產生重大影響,繼而影響對新股發行的抑價幅度。
(四)發行時機
因信息不對稱因素的影響,當初期股票發行過熱且價格飆升的情況出現后,緊隨而來的投資者便不顧市場及自身所掌握的信息大量購買,即所謂的“流行效應”。因此在實際操盤的過程中,上市公司通常會選擇較好的發行時機如:選擇大盤形勢較好時機發行,借市場良好的表現使得股票發行獲取高額回報,體現高抑價。可以得出,時機的選擇好壞對抑價的影響較深。
三、降低我國創業板IPO高抑價的政策建議
(一)促進一級市場的信息流通
信息不對稱是導致IP0抑價產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要降低IPO抑價就應促進一級市場發行人、承銷商和投資者這三個主體之間的信息充分流通,以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
(二)提高二級市場的有效性
1.豐富二級市場的投資品種
為豐富二級市場的投資產品,同時也為穩定市場價格,中國證監會批準了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的交易,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的推出改變了以前單邊市場的格局,使得市場價格下跌投資者也可以賺錢。
2.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
保證投資者對證券市場和投資風險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在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之前可以考慮設置投資資格測試,提高進入投資市場的門檻,這需要證券公司對申請開戶的投資者進行基礎知識的培訓。當然這一制度的設立可能會影響到證券公司的利益,但這也是證券公司為維持證券市場健康持續發展應盡的義務。
3.創新創業板二級市場的交易制度
可以通過對創業板上市公司上市首日的漲跌幅進行限制和規定公司上市的前5日或者是前10日,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每日交易數量保持在一定比例等交易制度進行創新,達到一方面降低短線操作進行獲利的收益預期,另一方面降低一級市場上對股票的過度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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