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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征繳效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從近年來改革運行成果看,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后,取得明顯成效。一是提高了征繳率。由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有利于促進社保費征繳,從部分省市公布的數字來看,征繳率超過90%。二是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形成“稅務收、財政管、社保用”管理模式,保證基金安全運轉。三是充實了社保基金。由于征繳率提高,社保基金結余相對增加,對減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增強社保基金支付能力,提供了物質基礎。但是,作為改革舉措,必然受傳統體制、固化習慣等因素影響,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
一、認真審視改革中的不足
1-數據不共享,信息不便民。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后,環節多、手續繁瑣,通過稅務到銀行,銀行到財政專戶,財政專戶到社保專戶,最后社保機構記錄到個人賬戶。因工作銜接不到位,各部門之間票據傳遞滯后,對賬難,錯票、漏票、串戶等現象十分普遍,影響正常經辦業務效率。一是增加了辦事程序。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征收后,為實現征收便捷化、信息化,稅務部門開發建立征繳系統。看似實現信息化,實際上增加了辦事程序。以單位新招一名員工為例:員工需要在就業系統中做就業備案(就業中心登記每年新增就業人數統計),然后在社保系統中增員,核實繳費數據,再后在醫保系統中增員,最后在稅務征繳系統中申報繳納社保費。此系統增加了社保基金繳納的工作量,延長了繳納時間。二是生成記賬信息慢。稅務收費后,企業或職工繳費信息要在3-5個工作日后,社保系統才能生成記賬信息,顯示繳費記錄,不能同期顯示,影響下一步社保業務辦理。特別是有些退休職工,只補足基數差,繳費之后不能及時記賬,給企業或職工帶來不便。三是信息傳遞不及時。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企業開戶信息傳遞不及時。企業在社保系統開設繳費賬戶后,已經維護移交稅務信息,但是稅務系統不顯示開戶信息,企業無法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需要在社保系統完成業務處理功能后重新維護移交,才能從稅務系統中查詢到企業開戶信息。其次,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信息傳遞不及時。靈活就業人員通過手機繳納社保費后,稅務征收系統不能及時生成繳費記錄,(委托銀行代繳的人員)有可能通過銀行進行重復扣費。再次,減員信息傳遞不及時。存量靈活就業人員減員時,稅務社保信息不能同步終止,如靈活就業人員已經退休或轉業,不再需要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而繳費系統顯示繳費身份依舊為靈活就業人員。因為信息傳遞不及時,容易出現重復扣費現象。重復扣費后,需要逐一核實相關信息再辦理退費,增加工作量。
2-征收權與處罰權未實現無縫銜接。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代收,稅務部門屬于“代收”部門,對拖欠繳納職工社保行為,沒有行政執法權,難以發揮依法征費作用。對逾期不繳納的,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具備繳納能力,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拒不繳納的責任人懲戒方式有限。《社會保險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侵害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根據以上三條規定,對拖欠繳納職工社保行為,人社部門可以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干預,督促其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稅務部門缺少采取行政手段的法律依據,只能通過法院采取強制執行。如果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究竟是通過人社部門采取行政措施,還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容易被用人單位鉆空子,導致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
3-征收權與核定權未實現無縫銜接。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后,在社保費征繳上采用的是“社保核定、稅務征收”工作模式,即由人社部門的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繳費核定等工作,稅務部門負責社保費征收。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向稅務部門提供用人單位和個人參保信息。稅務部門隨即建立繳費關系,用人單位和個人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社保費的核定權和征收權未實現無縫對接,群眾辦事需要多次往返兩個部門。
二、加快完善改革長效機制
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是重大改革決策,是社保基金收繳管理的現實選擇。如何完善工作機制,簡化辦事程序,提高為民辦事效率和改進服務質量,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應該抓好四個方面工作:
1-完善法律制度建設,賦予稅務機關完整征收權。從法律法規、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賦予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權力,明確強制執行的執法主體,使稅務機關能夠旗幟鮮明地行使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手段。對于不繳納或拖欠社保費的參保企業和單位,采取和稅收管理相同的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提高社會保險費的執法剛性和征收效率,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費征繳面,提高社會整體參保率。
2-加快信息化建設。建設社會保險費征繳數據信息共享系統,打通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等相關部門和單位間的信息共享通道。進一步完善基礎數據比對、日常協作流程、多方對賬機制、問題反饋通道等方面工作,深入推進信息數據互通共享,促進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規范、有效開展。通過提高數據交換率,完善異常信息甄別處理機制,實現社保、財政、稅務三方數據實時對賬。稅務征收完成后應將相關信息實時推送至社保經辦機構,對重復繳納社保費申請退還的,應依照退稅相應程序辦理,推動征費業務流程化、規范化管理。
3-理清工作職責,建立聯席機制。應建立由政府牽頭,社保、財政、稅務、銀行等各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工作機制,保證部門間高效銜接,及時傳遞社保征收政策,通報工作開展情況,共同商討解決征收難題,對改進征收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要明確各部門之間的工作職責,形成稅務管征繳、財政管資金、社保管核撥、銀行和郵局管發放的工作體系,實現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用運行過程有序化和規范化。
4-完善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機制。要建立經辦機構經常性對賬制度,防止基金流失。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促進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在保證征收率前提下,有步驟地劃撥部分國有資產、國有企業收益,用于擴充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探索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專項債券和彩票等運營方式,不盲目追求高收益,以提高投資回報率,獲得穩定長期收益為目的。通過多種形式的投資,促進社保基金增值,減輕社會保障基金收繳壓力,保證養老金收入充足。
作者:王瑤 王克煥 單位:招遠市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