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運輸管理所執法公示制度,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運輸管理所為確保公開、公平、公正,保護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接受社會群眾的監督,制定本制度。
一、執法行為的內容及期限公示
凡在區域內辦理道路行政許可有關手續,經審查,證件齊備,手續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從受理之日起3日內予以辦理。
1)申請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經所長簽字后,從受理之日起3日內辦理。
2)縣級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3日內對提交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3)縣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的開業申請。
4)縣交通主管部門明確要求的,以其名義作出的許可事項。
二、違示責任公示
(一)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違示責任
1.凡在辦理各種證件中,手續完備、證照齊全,符合條件不予受理、辦理的;2.凡未在公示制度規定期限內辦理證件、手續和有關事宜的。3.對違反執法程序,發生執法偏差、錯誤的;4.不認真審核有關證、照、文件或未按規定履行有關手續,造成錯辦、漏辦的;5.在執法中態度生硬、故意刁難、推諉,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行政執法人員的違示責任視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1.責令違示責任者向當事人賠禮道歉;給予違示責任者警告、通報批評、離崗培訓、限期改正、辭退等行政處理;
2.違示責任者行為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違示者的處理情況將通過相應形式反饋給舉報人。
三、舉報電話公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運政執法人員的違示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此公示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歡迎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