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檔安管理與法制界定思考,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器戈檔案所有權與著作權概說 (一)對檔案所有權的理解 檔案所有權適用憲法和民法中關于財產所有權的規定,是指所有人依法對檔案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 《檔案法》中明確規定了檔案具有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三種所有權形式,修改后的《檔案法實施辦法》,根據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經濟成分的多元化現象,將其分為國家所有和非國家所有(包括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兩大類。 對檔案所有權我們可以作如下理解:(I)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全民所有制或國家控股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于登記范圍的社會性團體在從事政治、軍事、經濟、利一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2)集體所有的檔案是指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和共同勞動為基礎的經濟組織在從事經濟、科一學文化、宗教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3)個人所有的檔案是指個人在公務活動之外形成的或通過接收遺贈、收購等合法途徑獲得的并對其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4)其他不工乍經驗交流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檔案的所有權既不屬于國家所有,也不單純屬于集體所有或不單純屬于個人所有的檔案,即指不能被前述(l)、(2)、(3)項所包括的其他檔案。 公民個人或者集體組織將其所擁有的檔案移交或捐贈給檔案館后,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對于公民個人或者集體組織寄存在檔案館的檔案,其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仍然屬于寄存者所有。 (二)檔案著作權及其歸屬 檔案的形成領域和內容性質不同,它所屬領域和是否具有獨創性的情況彼此不同,因此并非所有檔案都享有著作權。文書檔案是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各種行政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政務檔案,大部分因不具有《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而不享有著作權。有的雖然具備作品的基本構成要件,但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依法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科技檔案大部分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但并非所有的科技檔案都享有著作權,歸檔保存的作為科技生產活動依據的科技管理行政文件,純客觀性的科一技活動信息報道,采用的通用設計圖紙和公式、數表以及不具有獨創性的其他利一技檔案材料都不能享有著作權。專門檔案涉及領域非常廣泛,不同門類檔案著作權情況彼此不同,應根據它們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來判斷。 國家享有著作權的檔案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單位形成的科,技、藝術、出版等檔案中,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其意志創作,并由法人單位承當責任的檔案;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條件進行創作的職務作品;合同約定著作權屬于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的委托材料。國家機構征集、購買的檔案,檔案載體的所有權轉歸國家所有,如果沒有約定將著作權或一切權益都捐贈、出賣給國家,檔案權依法仍歸原所有人享有,如果約定了著作權歸屬則按約定辦理。對于寄存的非國有檔案,由于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其著作權歸屬也沒有發生變化,如果寄存或捐贈檔案的主體終止活動或者亡故后沒有權利義務繼受者,檔案的所有權等民事權益則依法都屬于國家。 集體所有的檔案一般與國家所有的檔案一樣,既有不享有著作權或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一般檔案材料,也有不少檔案材料享有著作權,檔案著作權的歸屬,除了著作權人屬于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法人作品、職務作品、委托作品等外,也有一些著作權屬于個人。個人檔案著作權歸屬有兩種情況:檔案所有者和形成者一致的,著作權屬于檔案所有者,沒有明確約定的著作權屬于作者。 三花檔案開放利用權的法律界定 (一)檔案開放權的法律界定《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涉及到檔案開放的主體規定,都限定為國家檔案館。我國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均規定了有關檔案開放的原則,這些規定將憲法的精神進一步具體化,為公民和組織利用檔案的民主權利得以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各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并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這里所稱的國家檔案館是指負責接收、保管檔案的中央、省、地、市、縣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和各類專門檔案館,不包括部門檔案館和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內部的檔案室和具有檔案室性質的檔案館。因為,部門檔案館主要是收集管理本部門檔案的事業機構,且由于他們檔案內容的特殊性,他們所保存的檔案開放時限與國家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有所區別。,對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內的檔案室,由于其保存的檔案形成年代較近,現實性和秘密性較強,所以他們所保管的檔案不屬于本條所述的開放范疇。對檔案的開放起始時間,《檔案法實施辦法》按照以下四種情況分別作了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形成的檔案,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上述檔案中涉及國防、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檔案。 開放檔案,并不是毫無保留和無條件的。一般說滿30年后大量的歷史檔案已失去了它的秘密性,但是并不能排除不宜公開的檔案的存在,對此類檔案延期開放或控制使用,是符合國家和民族利益的。1991年9月27日,國家檔案局、國家保密局的《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列舉了二十種不宜對社會開放的檔案,檔案館必須堅決執行。#p#分頁標題#e# (二)檔案利用權的法律界定 檔案利用的主體包括兩方面:一個是利用檔案的主體,一個是提供利用檔案的主體。利用檔案的主體是組織或個人,而提供利用檔案的主體同檔案開放的主體有所不同,它不僅僅包括各級國家檔案館,還包括其他各類檔案館及檔案室。 1.按照《檔案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移交或捐贈人依法享有優先利用的權利,同時可對其移交、捐贈的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性利用的意見供利用。 2.軍隊系統的檔案,通常形成于國防活動之中,往往涉及國家的安全或者說與國家安全有著密切的關系。軍隊系統檔案的開放利用,有特定的程序,在開放的起始時間上可以也可能延長。因此,軍隊檔案開放、利用與公布的范圍和程序,總體上要求控制更嚴格一些。軍隊檔案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既要以國家檔案法規為依據,也可結合軍隊自身工作的實際變通執行。 三資檔案公布權的法律界定 (一)檔案公布概述對于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擁有公布檔案合法權利的是檔案館或檔案形成單位,對于其他非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公布權屬于檔案所有者,但檔案所有者在公布其檔案時必須遵守國家保密的規定,并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依照《檔案法實施辦法》規定,凡已開放的檔案任何人和組織都有權合法利用,但利用者只有利用權而無公布權。檔案的公布是對檔案開放的一種積極行為,它與開放的根本區別是“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表”,其意義在于只要檔案內容一公布,利用者就了解了其內容,全社會都可以利用,而利用者利用已公布了的檔案內容,自然不再涉及公布權的問題。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一十三條共列舉了公布檔案的七種形式,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依此七種形式公布檔案的行為是合法的行為,無權公布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或批準,以其中任何一種形式公布檔案,均構成違法行為。1990年的《檔案法實施辦法》規定,首次向社會公開檔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即為公布檔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利用者沒有向檔案館說明其利用檔案的真實目的,將還沒有由有權公布該檔案的部門公布的檔案擅自在其著述中公布,或者明知自己無權公布,但在利用后將從檔案中摘抄的一些內容在其著述中以自己的語言表述出來。為此,修改后的《檔案法實施辦法》增加規定了以各種形式首次向社會公布記載特定內容也是公布檔案的行為。 (二)檔案公布的權限).國家所有檔案的公布。根據《檔案法》規定,保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布,必要時由檔案館事先征得檔案形成單位的同意,或者征得檔案形成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同意‘。保存在各單位檔案機構的,已到了開放期限但尚未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由該單位公布,必要時由本單位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同意。這里的“必要時”,是指檔案館保存的檔案或各有關單位檔案機構保存的尚未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如果已到開放期限,但因其中涉及到一些國家重大利益或公民八人隱私等內容,檔案館或各有關魚位不能決定是否應當向社會開放,這時就應當征求檔案原形成單位的意見或者報經其二級主管機關同意。 2.豐國家所有檔案的公布。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由檔案的所有者公布,但在公布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3.寄存檔案的公布。按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就寄存檔案來說,它只是寄存人將該檔案的占有權暫時交給檔案館,其所有權并未發生實際上的轉移。檔案館作為接受寄存的單位,不能自行決定該檔案是否可公布,如果認為有必要公布寄存檔案,應當與寄存者協商,征得檔案所有者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公布檔案要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檔案法實施力、法》根據新形勢下檔案工作發展的實際和出現的一些客觀情況,增加了“利用、公布檔案,不得違反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的內容。這一修改,充分考慮到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體現了國家對利用、公布檔案時,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 公布檔案涉及到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著作權問題,《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五十年。 對仍處于《著作權法》保護期限的檔案的利用和公布,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不能籠統地適用《檔案法》規定的各級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滿30年向社會開放的規定,而應當視情況適當延期開放,應依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